默示擔保的含義在於,它不是由雙方當事人在契約中規定的,而是法律認為應當包括在契約之內的,只要買賣契約雙方在契約中沒有作出相反的約定,則法律上所規定的默示擔保就可以依法適用於他們之間的契約。
除雙方當事人業已另有協定外,貨物除非符合以下規定,否則即為與契約不符:(1)貨物適用於同一規格貨物通常使用的目的;(2)貨物適用於訂立契約時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賣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況表明買方並不依賴賣方的技能和判斷力,或者這種依賴對他是不合理的;(3)貨物的質量與賣方向買方提供的貨物樣品或樣式相同;(4)貨物按照同類貨物通用的方式裝箱或包裝,如果沒有此種通用方式,則按照足以保全和保護貨物的方式裝箱包裝。以上四項義務,是在契約當事人沒有其他約定的情況下,由公約加於賣方身上的義務。這些要求反映了買方在正常交易中對所購買的貨物所抱有的合理期望。因此,只要雙方當事人在契約中沒有作出與此相反的約定,公約的這些規定就適用於他們之間的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