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示協定管轄

默示協定管轄,又稱推定管轄、應訴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之間既無獨立的管轄權協定,契約中又無選擇法院條款,也無任何口頭承諾,只是當事人一方在一國法院起訴時,另一方對該國法院行使管轄權不提出異議,或是無條件的應訴,或是在該法院提出反訴。這都表示當事人已經默示受該國法院的管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默示協定管轄
  • 性質:名詞
  • 領域:法律
  • 別稱:推定管轄
注意事項,構成條件,法律依據,

注意事項

實踐中,理解默示協定管轄時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構成條件

  1. 默示協定管轄的構成條件:
    (1)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涉外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事先並沒有用書面協定的形式約定管轄的法院。
    (2)人民法院既可以是對本案有管轄權的法院,也可以是與本案有實際聯繫地點的法院,即兩個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轄權。
    (3)被告對原告確定起訴的人民法院的管轄不提出異議,並應訴答辯的。所謂不提出異議,就是指被告對原告確定的管轄法院沒有要求另外選擇其他法院管轄該案,在接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狀副本後,在法定期間內提出了答辯狀。在此,不提出異議和應訴答辯應當同時具備,只有二者同時具備,才可推定為被告接受了原告選擇的法院管轄。在符合上述條件時才可認定被告認可了原告確定的法院對該案有管轄權。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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