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草地生態畜牧業發展條例

為了有效保護和科學利用草地資源,保障畜禽產品質量安全,加快草地生態畜牧業發展,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草地生態畜牧業發展條例
  • 實施時間:2019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 貴州省黔西南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主要內容,內容解讀,新聞發布會,

主要內容

第一條
注釋:本條是關於制定條例目的的規定。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一條 為了規範畜牧業生產經營行為,保障畜禽產品質量安全,保護和合理利用畜禽遺傳資源,維護畜牧業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三條 國家支持畜牧業發展,發揮畜牧業在發展農業、農村經濟和增加農民收入中的作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畜牧業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和扶持發展規模化養殖,推進畜牧產業化經營,提高畜牧業綜合生產能力,發展優質、高效、生態、安全的畜牧業。國家幫助和扶持少數民族地區、貧困地區畜牧業的發展,保護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畜牧業生產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第六條 畜牧業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動物防疫和環境保護義務,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七條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畜牧業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畜牧業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促進畜牧業發展的工作。
第二條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的草地資源保護、開發和利用,草地生態畜牧業生產以及草食畜禽產品加工、經營、運輸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注釋:本條是對本條例適用範圍的規定,明確草地生態畜牧業發展生態保護、飼養、加工運輸、動物防疫、檢疫管理效力範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畜禽的遺傳資源保護利用、繁育、飼養、經營、運輸等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所稱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條規定公布的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畜禽。
  蜂、蠶的資源保護利用和生產經營,適用本法有關規定。
《動物防疫法》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動物防疫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進出境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貴州省動物防疫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動物防疫是指對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撲滅,對動物、動物產品的生產、屠宰、加工、運輸、儲存、銷售等環節的檢疫和監督。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草地生態畜牧業,是指以草地資源為載體,以草食畜禽健康養殖為核心,連線生態種植農業和生態草食畜禽產品加工業,將草地生態保護與開發利用有機結合,形成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生態安全的產業體系。
注釋:本條是對本條例草地生態畜牧業定義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畜牧業發展規劃和市場需求,引導和支持畜牧業結構調整,發展優勢畜禽生產,提高畜禽產品市場競爭力。
  國家支持草原牧區開展草原圍欄、草原水利、草原改良、飼草飼料基地等草原基本建設,最佳化畜群結構,改良牲畜品種,轉變生產方式,發展舍飼圈養、劃區輪牧,逐步實現畜草平衡,改善草原生態環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三十七條 國家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建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發展規模化、標準化養殖。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畜禽養殖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立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按農業用地管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需要恢復為原用途的,由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土地使用權人負責恢復。在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範圍內需要興建永久性建(構)築物,涉及農用地轉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四十二條 國家實行基本草原保護制度。下列草原應當劃為基本草原,實施嚴格管理:
(一)重要放牧場;
(二)割草地;   
(三)用於畜牧業生產的人工草地、退耕還草地以及改良草地、草種基地;   
(四)對調節氣候、涵養水源、保持水土、防風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   
(五)作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生存環境的草原;   
(六)草原科研、教學試驗基地;   
(七)國務院規定應當劃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   
基本草原的保護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四條 草地生態畜牧業發展堅持科學規劃、依法監管、生態環保、助民致富原則。
注釋:本條是關於草原工作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畜牧業發展規劃和市場需求,引導和支持畜牧業結構調整,發展優勢畜禽生產,提高畜禽產品市場競爭力。
  國家支持草原牧區開展草原圍欄、草原水利、草原改良、飼草飼料基地等草原基本建設,最佳化畜群結構,改良牲畜品種,轉變生產方式,發展舍飼圈養、劃區輪牧,逐步實現畜草平衡,改善草原生態環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三十六條 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其財政預算內安排支持畜牧業發展的良種補貼、貼息補助等資金,並鼓勵有關金融機構通過提供貸款、保險服務等形式,支持畜禽養殖者購買優良畜禽、繁育良種、改善生產設施、擴大養殖規模,提高養殖效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三十七條 國家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建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發展規模化、標準化養殖。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畜禽養殖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立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按農業用地管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需要恢復為原用途的,由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土地使用權人負責恢復。在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範圍內需要興建永久性建(構)築物,涉及農用地轉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辦理。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草地生態畜牧業投入,將草地生態畜牧業發展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根據發展需要設立草地生態畜牧業發展專項資金。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地方優良畜禽品種保護和良種繁育、飼草飼料生產保障、動物疫病防控、質量安全監管、市場行銷、畜牧產品加工、品牌創建、信息化建設等草地生態畜牧業配套體系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草地生態畜牧業貸款貼息機制,引導金融機構支持草地生態畜牧業發展。建立完善草地生態畜牧業保險機制、聯合防災防損機制、受災理賠機制,增強草地生態畜牧業抵禦防範災害能力。
注釋:本條是重申政府要加強草地生態畜牧業發展投入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三條 國家支持畜牧業發展,發揮畜牧業在發展農業、農村經濟和增加農民收入中的作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畜牧業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和扶持發展規模化養殖,推進畜牧產業化經營,提高畜牧業綜合生產能力,發展優質、高效、生態、安全的畜牧業。國家幫助和扶持少數民族地區、貧困地區畜牧業的發展,保護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畜牧業生產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三十六條 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其財政預算內安排支持畜牧業發展的良種補貼、貼息補助等資金,並鼓勵有關金融機構通過提供貸款、保險服務等形式,支持畜禽養殖者購買優良畜禽、繁育良種、改善生產設施、擴大養殖規模,提高養殖效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三十七條 國家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建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發展規模化、標準化養殖。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畜禽養殖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立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按農業用地管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需要恢復為原用途的,由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土地使用權人負責恢復。在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範圍內需要興建永久性建(構)築物,涉及農用地轉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在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中安排資金用於草原改良、人工種草和草種生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截留、挪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
參考《國務院關於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07〕4號及黔西南州委辦公室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於大力發展草地生態畜牧業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州委辦字〔2015〕83號)檔案第四條狠抓配套體系建設,努力推進草地生態畜牧業的產業化發展:(三)抓好動物防疫和質量安全監督體系建設。第五條強化責任落實,完善草地生態畜牧業發展的保障機制:(五)加大資金投入力度。《貴州省 2017 年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實施方案》(黔府金髮〔2017〕6 號)檔案以及《黔西南州2017年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實施方案》。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地生態畜牧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草地生態畜牧業發展和監督管理工作;自治州、縣人民政府其他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草地生態畜牧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草地生態畜牧業發展的具體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做好草地生態畜牧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注釋:本條是關於部門職責的規定。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草原法等的規定,依法對草地生態畜牧業進行規劃,草原進行保護、建設、利用,實行管理和監督,盡責盡職,做好工作,保證草地生態畜牧業發展工作的順利開展。其他有關部門要堅定發展目標,統一發展共識,凝聚發展力量,推進資源整合、要素集中,在全州建立上下齊抓、左右合力推進的工作格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七條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畜牧業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畜牧業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促進畜牧業發展的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八條 國務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草原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草原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草原保護、建設和利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根據需要可以設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具體監督檢查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地生態畜牧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草地生態畜牧業發展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注釋:本條是進一步明確對草地生態畜牧業規劃編制的要求、審批許可權等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畜牧業發展規劃和市場需求,引導和支持畜牧業結構調整,發展優勢畜禽生產,提高畜禽產品市場競爭力。
國家支持草原牧區開展草原圍欄、草原水利、草原改良、飼草飼料基地等草原基本建設,最佳化畜群結構,改良牲畜品種,轉變生產方式,發展舍飼圈養、劃區輪牧,逐步實現畜草平衡,改善草原生態環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十七條 國家對草原保護、建設、利用實行統一規劃制度。國務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全國草原保護、建、利用規劃,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依據上一級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經批准的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確需調整或者修改時,須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層專業技術隊伍建設,培養、引進、使用高層次專業人才,開展草地生態畜牧業科學技術研究,促進草地生態畜牧業科技成果轉化套用,支持鼓勵科技創新;對草地生態畜牧業發展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
注釋:本條是關於鼓勵支持人才引進與支持開展科學研究等的規定。在創新機制方面,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進發展草地生態畜牧業的高層次專業人才,開展人工種草、地方優良畜禽種質資源保護和品種改良等科學技術研究,提高科技成果轉化水平。
依據:《種畜禽管理條例》第四條 國家鼓勵並扶持繁育、推廣、使用畜禽良種和培育畜禽新品種。
在畜禽品種資源保護、培育和種畜禽科研、生產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由人民政府或者畜牧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六條 國家鼓勵與支持開展草原保護、建設、利用和監測方面的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和先進成果,培養科學技術人才。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七條 國家對在草原管理、保護、建設、合理利用和科學研究等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中共黔西南州委辦公室、州政府辦公室印發《關於大力發展草地生態畜牧業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州委辦字[2015]83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山地生態畜牧業發展的意見》(黔府發[2014]26)。
第九條 草地承包方承包草地後,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自己經營,也可以按照合法、自願、有償原則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其承包草地的草地經營權,由他人經營。
鼓勵採用公司加基地加農戶加合作社等模式,激活資金、技術、土地、勞動力等要素髮展草地生態畜牧業;支持國有企業、民營企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和其他經濟組織積極參與,實行草地承包、生態養殖、生產經營、市場開發一體化,建設民族特色養殖場、養殖小區,發展現代草地生態畜牧業。
注釋:本條是關於建立草地生態畜牧業多元投資渠道的鼓勵性規定。對合理利用和管理草原的生產的優惠政策,對投資與受益的矛盾關係按法律法規在生產的優惠政策上給予鼓勵和保護。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三條 國家支持畜牧業發展,發揮畜牧業在發展農業、農村經濟和增加農民收入中的作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畜牧業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和扶持發展規模化養殖,推進畜牧產業化經營,提高畜牧業綜合生產能力,發展優質、高效、生態、安全的畜牧業。國家幫助和扶持少數民族地區、貧困地區畜牧業的發展,保護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畜牧業生產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三十七條 國家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建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發展規模化、標準化養殖。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畜禽養殖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立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按農業用地管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需要恢復為原用途的,由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土地使用權人負責恢復。在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範圍內需要興建永久性建(構)築物,涉及農用地轉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十三條 集體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確定給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國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家庭或者聯戶承包經營。
  在草原承包經營期內,不得對承包經營者使用的草原進行調整;個別確需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牧)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集體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確定給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國家所有的草原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牧)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十八條 編制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遵循下列原則:
  (一)改善生態環境,維護生物多樣性,促進草原的可持續利用;
  (二)以現有草原為基礎,因地制宜,統籌規劃,分類指導;
(三)保護為主、加強建設、分批改良、合理利用;
  (四)生態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相結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增加草原建設的投入,支持草原建設。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草原,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保護草原投資建設者的合法權益。
《物權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參考《國務院關於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07〕4號、《貴州省 2017 年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實施方案》(黔府金髮〔2017〕6 號)檔案以及《黔西南州2017年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實施方案》。
第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草畜生態平衡原則,對退化、石漠化和水土流失嚴重的草地,實行禁牧、休牧、輪牧制度,並組織開展治理。
注釋:本條是對退化、石漠化和水土流失的草原實行專項治理的規定。草原治理工作,按照草原保護建設利用範圍規劃治理並對退化、沙化、石漠化和水土流失的基本草原組織進行專項治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三十一條 對退化、沙化、鹽鹼化、石漠化和水土流失的草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劃定治理區,組織專項治理。
第十一條 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開墾草地;
(二)擅自在草地資源上從事礦藏開採、工程建設以及其他與草地生態畜牧業經營無關的活動;
(三)擅自在草地資源上挖魚塘、鏟草皮、挖草炭、鑽井提取工業用水等破壞草地植被的行為;
(四)向草地資源傾倒排放固體、液體等廢物和生活垃圾等;
(五)其他破壞草地資源生態的行為。
注釋:本條是具體明確草原禁止實施具體行為。隨著國家和省州對草原生態環境重視程度和資金投入的提高,對草原生態環境保護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有必要通過地方立法像保護基本農田一樣保護草原,對草原實行最嚴格的保護措施,確保草原總量不減少,質量不下降,用途不改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三十八條 進行礦藏開採和工程建設,應當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確需徵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三十九條 因建設徵用集體所有的草原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給予補償;因建設使用國家所有的草原的,應當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對草原承包經營者給予補償。
  因建設徵用或者使用草原的,應當交納草原植被恢復費。草原植被恢復費專款專用,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用於恢復草原植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草原植被恢復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四十條 需要臨時占用草原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臨時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並不得在臨時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占用期滿,用地單位必須恢復草原植被並及時退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四十六條 禁止開墾草原。對水土流失嚴重、有沙化趨勢、需要改善生態環境的已墾草原,應當有計畫、有步驟地退耕還草;已造成沙化、鹽鹼化、石漠化的,應當限期治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六十六條 非法開墾草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內蒙古自治區基本草原保護條例》第三十二條 ,第十五條。
第十二條 鼓勵實施退耕還林還草,利用工礦廢棄用地、一般林地等資源發展生態畜牧業。
注釋:本條是對退耕還草林草結合支持鼓勵政策。以國家退耕還林還草工程為平台,以草食畜牧業發展為重點,加快農業結構調整,助農增收,確保退耕還林還草工程林草結合生態效益、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協調發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四十八條 國家支持依法實行退耕還草和禁牧、休牧。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對在國務院批准規劃範圍內實施退耕還草的農牧民,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糧食、現金、草種費補助。退耕還草完成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核實登記,依法履行土地用途變更手續,發放草原權屬證書。
財政部、國家發改委、國家林業局、國土資源部、農業部、水利部、環保部、國務院扶貧辦《關於擴大新一輪退耕還林還草規模的通知》(財農〔2015〕258號)和《貴州省新一輪退耕還林還草工程林草結合模式工作方案》(黔府辦發〔2016〕3號)檔案。
第十三條 支持和引導農民以畜禽棚圈、飼草料基地、草地圍欄和人畜飲水工程等為基礎發展草地生態畜牧業,優先安排配套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注釋:本條是鼓勵和支持飼草飼料基地建設的規定,加強有關農牧民生產生活設施建設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二十七條 國家鼓勵與支持人工草地建設、天然草原改良和飼草飼料基地建設,穩定和提高草原生產能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鼓勵和引導農牧民開展草原圍欄、飼草飼料儲備、牲畜圈舍、牧民定居點等生產生活設施的建設。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草原水利設施建設,發展草原節水灌溉,改善人畜飲水條件。
第十四條 鼓勵支持申報無公害、綠色、有機畜禽產品產地認定、認證,創建名特優畜禽品牌。
注釋:本條是對創建名特優畜禽產品品牌鼓勵政策。
依據:《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第三條 無公害農產品管理工作,由政府推動,並實行產地認定和產品認證的工作模式。
《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第六條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在政策、資金、技術等方面扶持無公害農產品的發展,組織無公害農產品新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推廣。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建立畜禽優良品種原種場、擴繁場,推廣人工輸配和胚胎移植等繁殖新技術,培育地方特色養殖的畜禽新品種、新品系。
注釋:本條是對發展畜禽優良品種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十三條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全國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及國家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分別建立或者確定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承擔畜禽遺傳資源保護任務。享受中央和省級財政資金支持的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未經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擅自處理受保護的畜禽遺傳資源。
畜禽遺傳資源基因庫應當按照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定期採集和更新畜禽遺傳材料。有關單位、個人應當配合畜禽遺傳資源基因庫採集畜禽遺傳材料,並有權獲得適當的經濟補償。
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十五條 從境外引進畜禽遺傳資源的,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經審核,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經評估論證後批准。經批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並實施檢疫。從境外引進的畜禽遺傳資源被發現對境內畜禽遺傳資源、生態環境有危害或者可能產生危害的,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有關主管部門,採取相應的安全控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十八條 國家扶持畜禽品種的選育和優良品種的推廣使用,支持企業、院校、科研機構和技術推廣單位開展聯合育種,建立畜禽良種繁育體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十九條 培育的畜禽新品種、配套系和新發現的畜禽遺傳資源在推廣前,應當通過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審定或者鑑定,並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公告。畜禽新品種、配套系的審定辦法和畜禽遺傳資源的鑑定辦法,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審定或者鑑定所需的試驗、檢測等費用由申請者承擔,收費辦法由國務院財政、價格部門會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培育新的畜禽品種、配套系進行中間試驗,應當經試驗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畜禽新品種、配套系培育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種畜禽管理條例》第七條 國務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計畫地建立畜禽品種資源保護區(場)、基因庫和測定站,對有利用價值的瀕危畜禽品種實行特別保護。
第十六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廣農作物秸稈青貯、氨化、微貯技術,提高秸稈飼料化利用率,推廣飼草良種良法,做好優質飼草品種篩選與種植、劃區輪牧、飼草料青貯加工。
注釋:轉化利用提高飼料利用率,注重發展適宜我州開展草地畜牧業發展的農作物秸稈飼料化。
依據:《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山地生態畜牧業發展的意見》(黔府發[2014]26)“二、重點工作,(五)夯實飼草飼料保障體系”。
第十七條 畜牧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動物防疫和環境保護義務,禁止到疫區範圍調運畜禽。
注釋:本條是對畜禽調運的規定。
依據:[禁止到疫區縣級轄區範圍調運畜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二條規定,發生一類動物疫病和發生二類動物疫病時均要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是指處置疫情時所劃定的區域,一般在10公里範圍內,為狹義概念,從廣義看,狹義疫區外仍存在極高動物疫病風險,所以該條例規定禁止到疫區縣級轄區範圍調運畜禽。[從州外引進畜禽飼養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農業(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按規定辦理畜禽調運手續](依據:《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第七章 檢疫審批中的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只講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精液-----手續怎么辦理,省內引進乳用、種用-----或省內、省外引進非乳用、種用-----而作為飼養的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所以該條例作出規定。[畜禽調運到達目的地後,在24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農業(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由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做好落地檢疫工作,縣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做好重大動物疫病特別是人畜共患病的檢測工作](依據:《動物檢疫管理辦法》中的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只講了跨省調運----的怎么辦,也沒有規定要作疫病檢測,而畜禽調運到位達目的地後作為飼養的,為了防控輸入性動物疫情的發生,顯然及時做好動物疫病檢測工作非常重要。所以該條例作出明確規定。
第十八條 草食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生產期間應當確保環境污染治理設施正常運行,污染物達標排放,對病死畜禽、糞便、廢水及其他固體廢棄物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注釋:本條是對養殖單位建立廢棄物處理或綜合利用設施及排污的規定。
依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三條 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應當統籌考慮保護環境與促進畜牧業發展的需要,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利用、激勵引導。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擅自挖魚塘、鏟草皮、挖草炭,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並處以每畝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給草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注釋:堅持“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治理”原則,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以破壞草原植被恢復強制行政行為。對開墾草原和違法使用草原等行為,草原法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的,在草原法規定的處罰種類、幅度內,進行了細化,與其他草原相比,提高了處罰下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五十六條 國務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和草原面積較大的省、自治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設立草原監督管理機構,負責草原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草原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
  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和草原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提高草原監督檢查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草原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忠於職守,秉公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六十五條 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退還非法使用的草原,對違反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擅自將草原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草原植被,並處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產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六十六條 非法開墾草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六十七條 在荒漠、半荒漠和嚴重退化、沙化、鹽鹼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態脆弱區的草原上採挖植物或者從事破壞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六十八條 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區域和採挖方式在草原上進行采土、采砂、採石等活動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給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擅自在草原上開展經營性旅遊活動,破壞草原植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並處草原被破壞前三年平均產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罰款;給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七十條 非搶險救災和牧民搬遷的機動車輛離開道路在草原上行駛或者從事地質勘探、科學考察等活動未按照確認的行駛區域和行駛路線在草原上行駛,破壞草原植被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可以並處草原被破壞前三年平均產值三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罰款;給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七十一條 在臨時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臨時占用草原,占用期屆滿,用地單位不予恢復草原植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恢復;逾期不恢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相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2019年1月12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草地生態畜牧業發展條例》於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19年8月1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以下簡稱《條例》,為讓大家更好地理解《條例》精神,現解讀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簡稱黔西南州)位於滇黔桂三省(區)結合部,貴州省西南隅、雲貴高原東南端,全州氣候屬亞熱帶季風濕潤氣候區,發展草地生態畜牧業的天然條件得天獨厚。州內各族民眾世世代代都具有保護生態,養殖牲畜的悠久歷史,通過畜牧飼養發展生產、增加收入、改善生活,畜牧業收入在農民收入中占較大比重,農民民眾發展生態畜牧產業積極很高。近年來,黔西南州委、州人民政府整合退耕還林還草、石漠化治理、保護生態環境、調整畜牧業在農業產業中比重等,大力發展草地生態畜牧業,切實幫助農民民眾脫貧致富,為打贏脫貧攻堅戰奠定了良好基礎。特別是在國家有關部、辦、委、局的支持幫助和貴州省委、省政府及相關部門的高度重視下,全州人工草場、改良草地面積逐年擴大,草地植被有了較快的恢復,水土流失得到有效遏制,生態環境治理成效顯著,廣大農民民眾種草養羊、養牛積極性高漲,通過土地流轉、“三變”改革、公司加農戶加基地加合作社等模式,生態畜牧產業企業發展迅速,形成了有較大影響的"睛隆模式"、"冊南模式"。探索出一條岩溶山區種草養畜與扶貧開發、石漠化治理相結合的路子,破解了生態脆弱地區農村貧困與生態退化惡性循環的問題,成為貴州喀斯特山區扶貧開發的奇蹟。
但是,黔西南州草地生態畜牧業的發展仍然存在制約瓶頸,主要是: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對草地生態畜牧業發展力度需要加大;草地生態畜牧業抵禦防範災害能;草地承包、使用、經營權規模流轉機制不靈活,資金、技術、土地、勞動力等要素沒有有效激活;畜產品質量有待加強;破壞草地和影響畜牧發展的違法行為時有發生等。為有效解決這些問題,確保草地生態畜牧業科學規劃、依法監管、生態環保、助民致富,使草地生態畜牧業規範有序、全面有效地可持續發展,促進廣大農民民眾脫貧致富奔小康,制定一部《條例》十分必要。
二、出台的意義
《條例》的誕生,為黔西南草地生態畜牧業規範有序、全面有效地可持續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條例》用規範的法律語言闡述了編制起草的目的、適用範圍,對草地生態畜牧業概念進行了解釋;規定了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職責;建立草地生態畜牧業抵禦防範災害能力保障機制;解決草地承包、使用、經營權規模流轉機制不靈活以及資金、技術、土地、勞動力等要素參與問題。《條例》對發展草地生態畜牧業的經費保障作出明確規定,將草地生態畜牧業發展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根據發展需要,設立草地生態畜牧業發展專項資金。值得一提的是,《條例》兼顧了發展和生態之間的關係,明確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草畜生態平衡原則,對退化、石漠化和水土流失嚴重的草地,實行禁牧、休牧、輪牧制度,並組織開展治理。

新聞發布會

 9月23日,記者從州政府新聞辦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草地生態畜牧業發展條例》已於今年1月12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8月1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自10月1日起施行。
  州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王麗蓉、州政府副州長王麗瓊出席本次新聞發布會。
  近年來,我州因地制宜,大力發展草地生態畜牧業,切實幫助農民民眾脫貧致富。在國家有關部、辦、委、局的支持幫助下和貴州省委、省政府及相關部門的高度重視下,探索出一條喀斯特山區種草養畜與扶貧開發、石漠化治理相結合的新路,為打贏脫貧攻堅戰奠定了良好基礎。《條例》的頒布實施將有效地規範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職責,建立抵禦防範災害能力保障機制,保障畜產品質量安全,解決草地承包使用、經營權規模流轉機制不靈活以及資金、技術、土地、勞動力等問題。
  據悉,種草養畜是我州助推脫貧攻堅的重要產業之一,對我州十大產業的發展有著積極作用,為了更好地發展草地生態畜牧業,我州將以本《條例》頒布實施為契機,加大宣傳推廣力度,做好法律監督檢查,推動我州草地生態畜牧業工作步入規範化、法治化的軌道,帶動產業綠色發展,提升產業現代化水平,促進農民增收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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