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誠信建設促進會(以下簡稱省誠促會)成立於2004年04月26日,隨著機構改革的發展變化,脫鉤前的主管部門分別為黑龍江省工業和信息化產業廳,黑龍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黑龍江省營商環境建設監督局。經歷幾次換屆,做到了工作連續性、穩定性和有效性。自2019年06月26日重新換屆以來,新一屆省誠促會在原有基礎上,勇於創新,銳意進取,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誠信建設促進會
- 外文名:Hei Long Jiang Assocciation for the Promotion of Credit Construction。縮寫HLJAPCC
- 屬性:社會組織
- 社團地址:哈爾濱市學府路191號哈爾濱市創業孵化產業園T2樓
- 主要成就:榮獲“全國先進社會組織”稱號
榮獲黑龍江省5A級社會組織 - 現任會長:張波
發展歷史,組織體系,業務範圍,本會章程,所獲榮譽,
發展歷史
2004年4月26日經黑龍江省民政廳批准成立黑龍江省信用信息管理協會,主管部門為黑龍江省信息產業廳。
2005年8月11日經黑龍江省委第9屆88次常委會會議通過,成立黑龍江省“誠信龍江”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張左己任組長,栗戰書任執行副組長。
2005年10月25日黑龍江省信用信息管理協會更名為黑龍江省誠信建設促進會,主管部門為黑龍江省“誠信龍江”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名譽會長衣恩普、孫珅,會長林克,秘書長曹虎。
2019年6月26日順利完成換屆工作,由張波擔任現任會長。
組織體系
新一屆省誠促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組成;現有專職工作人員10名,兼職人員若干名。下設內部機構有:黨支部、秘書處、財務部、人力資源部、法律諮詢部、運營中心、信用管理體系研究中心。下屬機構有28個專業委員會。
業務範圍
黑龍江省誠信建設促進會是受國家工信部委託黑龍江省一家具有GB/T33300-2016《食品工業企業誠信管理體系》國家標準評價資質的評價機構(全國共22家)。
1、組織誠信專業委員會,有序承接所屬領域服務項目。通過開展課題研究、學術交流、標準制定、AAA信用評級、信用評價、信用管理諮詢、企業信用管理服務、誠信建設示範單位創建、質量獎培育、質量強市培育、品牌培育、資質培訓等服務,弘揚誠信精神、最佳化誠信環境、提高企業信用管理水平。
2、擁有《商品售後服務評價體系》、《商業企業品牌評價與企業文化建設指南》、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食品安全管理體系、HACCP認證、有機產品認證等國際、國家標準認證服務專業技術人才隊伍,為企業提供一站式、多維度、全方位認證服務。
3、為失信主體進行分類輔導、答疑解惑,配套信用修復、信用再造服務,促進失信主體儘快退出失信名單,恢復正常市場經營權利。
4、以市場需求為突破點,加快信用體系標準建設步伐,幫助企業了解標準、申請標準、制定標準,增強企業市場競爭力,提高企業標準化工作水平,加快企業標準化體系建設,促進行業技術發展規範化。
5、利用黑龍江省誠信建設促進會《誠信龍江》內部出版物、官網、公眾號、線上交流平台等途徑,加大誠信宣傳力度,促進誠信文化傳播。
6、培養信用專業人才,提高企業信用與風險管理水平、公民誠實守信意識,為政府信用管理部門、信用評級機構、擔保機構和各類企業提供信用保障。
7、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密切聯繫全省企業、會員單位,向相關部門反映企業合理化建議、意見和訴求。
8、為會員單位搭建合作交流平台,提高誠信理念,引導誠信經營,促進會員之間資源共享,實現合作共贏。
9、協助政府相關部門開展誠信監督、檢查工作,研究信用政策,為政府決策提供依據。
10、實現資源整合,持續發揮人才儲備庫優勢,組織各領域專家、學者、誠信工作者參與政府部門戰略、規劃、布局、政策、法律法規、標準的諮詢制定工作,為相關部門提供信用服務。
11、開展符合黑龍江省誠信建設促進會宗旨的社會公益性事業。
本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黑龍江省誠信建設促進會,英文譯名為Hei Long Jiang Assocciation for the Promotion of Credit Construction。縮寫HLJAPCC
第二條:本團體的性質:本團體由我省行政轄區內主觀意願從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人士、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信用服務機構等自願組成,致力於推動黑龍江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開展信用理論研究、經驗交流、諮詢服務、業務培訓等工作的全省性、非營利性、專業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始終不渝自覺倡導踐行“尚德、誠信、互信、自律”的辦會宗旨,(尚德:推進會員道德建設,倡導具有良好的“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和個人品德”的文明風範;誠信:自覺做誠信人,誠信經營。爭做誠信體系建設的倡導者,促進者;互信:自主誠信又信他人,營造良好且適應時代發展的誠實守信的社會氛圍;自律:嚴於律己,有意識地建立良好信用紀錄,自覺做誠信人,做誠信企業,生產誠信產品)。充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指導會員單位完善信用管理機制,建立良好的信用記錄,推動信用服務行業發展,加強行業信用自律約束,爭創龍江誠信品牌,助推我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樹立我省良好誠信形象,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創造誠實守信的現代市場經濟發展環境,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實現我省經濟高質量發展貢獻力量。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黑龍江省“誠信龍江”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黑龍江省營商環境建設監督局)和黑龍江省民政廳社會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辦公地點: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學府路191號哈爾濱創業孵化產業園T202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本團體工作思路是:“背靠政府、面向社會、服務會員、合作共建”。 即“圍繞政府中心工作,開展適合本團體宗旨的各項工作;面向全社會,開展誠信體系建設工作;為會員單位信用管理提供諮詢服務,向政府部門反映會員單位的合理合法訴求;聯合社會各界和各社會團體共築誠信龍江”。
主要業務範圍包括:
(一)理論研究。開展市場調查研究工作,聽取並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學習交流誠信體系建設的先進管理經驗。建立專業人才庫,本著“專業人才不一定為我所有,但一定為我所用”的原則,集聚各類專業人才,充分發揮行業示範作用,推動我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緊跟時代步伐,不斷向規範化方向發展;
(二)經驗交流。採取多種形式,不同手段,利用多媒體開展經驗交流;
(三)認證諮詢服務。依據會員單位的訴求和主管部門的年度工作要點,開展信用評級、信用諮詢、信用教育、誠信管理體系認證等國際、國家標準認證諮詢服務。為會員開展項目合作、招商引資提供信用報告支持;
(四)業務培訓。為誠信體系建設培訓專業人才隊伍,幫助企業提高誠信意識和信用管理水平;
(五)爭做最佳化龍江營商環境的促進者、示範者。協助政府有關部門開展“綜合執法,信用監管”的依法監管職能;
(六)在政府指導下,促進徵信服務業的健康有序發展,自律規範我省徵信服務市場,維護企業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七)協助有關部門研究行業信用政策,參與行業誠信體系建設規劃,為政府決策提供依據;
(八)合作共建。與其他社會組織積極合作,共築誠信龍江,合力營造“誠傳永恆、信滿龍江”的全社會誠實守信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九)開展形式多樣、寓教於樂且有益於激發會員單位品牌效應的各項活動。不定期舉辦誠信論壇、行業誠信研討會等活動,以加快我省誠信體系建設的步伐;
(十)與其他省、市、區廣泛聯繫,建立省區際聯繫機制,加強與各地同行業組織的橫向聯繫,促進合作交流;
(十一)根據會員合理合法的訴求提供服務,調解糾紛、協調內外關係;
(十二)組織制定信用管理行業標準及管理規範;
(十三)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團體採用團體會員與個人會員制。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強烈主觀意願;
(三)致力於黑龍江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企事業單位;致力企業信用管理制度建設的有關團體和省內高等院校及科研單位;
(四)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理論和實踐研究工作的專家、學者,具備中級(含中級)職稱以上者,都可申請作為個人會員入會;
(五)申請的法人和自然人必須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法定代表人批准;
(三)副理事長以上的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由理事會授權會長或秘書長頒發會員牌匾和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和榮譽;
(三)具有大局意識、協助和服務意識的團隊精神;
(四)自覺維護或修複本團體和自身信用記錄;
(五)按時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各項工作。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通過省誠促會網站向理事會和全體會員進行公布,並同時收回頒發的牌匾或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和經依法監管部門認定有嚴重失信行為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本團體設不同行業的專業委員會,在本團體的管理和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十九條 各專業委員會會員必是本團體會員,會費統一繳納本團體。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法定代表人除外);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由秘書長提案,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微信、省誠促會網站等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微信或網路方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設理事會監事會,監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監事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三人組成監事會。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監事會職責是:對理事會執行本團體《章程》、資金來源和占用進行監督引導;
(一)對理事會日常工作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黨政有關規定,進行監督引導;
(二)監事會主席參加本團體理事會常務會議,監事會不干預理事會日常工作;
(三)監事會換屆與本團體理事會換屆同步。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法定代表人);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為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法定代表人可連續任職,因特殊情況需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秘書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管理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負責本團體和分支機構人、財、物的管理,依法依規審批;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會費、捐贈、政府資助、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配備具備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並委託第三方會計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和財務管理制度 ,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或委託第三方會計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政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任何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19年6月11日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生效。
所獲榮譽
2021年12月,被民政部授予“全國先進社會組織”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