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況
協會理事會成員均為本專業副高職以上有突出藝術設計業績的專業人士,團體會員則是省內藝術設計行業中的精華,千餘名會員遍布省內30 余個地市。除10 個專業委員會外,協會還設有《藝術設計》內參編委會﹑《黑龍江省藝術設計年鑑》編輯部﹑《藝術設計理論探索》編輯部,是機構健全,自主性強的省級行業協會。
黑龍江省藝術設計從業人員多達數萬 ,專業設計機構近千家,全省72 所大專院校均設有藝術設計專業。它們緊密地團結在省藝術設計協會周圍,積極參與協會主辦的各項專業和社會活動,加強藝術設計交流與協調合作,取得了令人滿意的成果。
2005 年,黑龍江省藝術設計協會榮獲全省“先進民間組織”稱號。2006 年3 月,被省有關部門核准為本省第一批行業協會,也是目前黑龍江省藝術設計領域唯一的藝術設計行業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黑龍江省藝術設計協會(HEILONG PROVINCE ARVISTIC DESIGN ASSOCLATON縮寫:HLJADA。
第二條本團體的性質:黑龍江省內藝術設計領域的知名專家、學者、藝術設計師及有關藝術設計專業團體自願結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藝術設計概念:藝術設計是一門獨立的藝術學科,它的研究內容和服務對象有別於傳統的藝術門類,是一門綜合性極強的學科。它涉及到社會、文化、經濟、市場、科技等諸多方面的因素,其審美標準也隨著這諸多因素的變化而改變,藝術設計貴在創造與實踐。
第四條本團體的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規、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組織全省藝術設計家、設計理論家和藝術設計團體、通過科研、學術和交流、推廣活動,推動黑龍江省的藝術設計事業健康發展,促進藝術設計與國民經濟的聯接,為建設邊疆文化大省,振興龍江經濟建設服務。
第五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黑龍江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黑龍江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本團體的住所:黑龍江省
哈爾濱市香坊區文府街6—1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建立完善行業自律機制,制定行業道德準則、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自我管理行為,維護行業內公平競爭;
(二)組織行業培訓、技術諮詢、技術交流、信息交流、會展招商、智慧財產權保護等活動;
(三)幫助會員開拓國內外藝術設計市場,開展國內外藝術設計交流與合作;
(四)開展行業統計,行業調查,行業信息發布
(五)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行業要求,協調會員與政府、會員與會員、會員與非會員,會員與其他社會組織的關係;
(六)制定行業誠信行為規範,維護行業信譽,推進行業誠信建設;
(七)參與行業發展、行業改革以及與行業利益有關的政策制定,提出立法建議,協助立法調研;
(八)參與制定行業規劃;
(九)監督會員依法經營,對違反協會章程和行規行約的會員,可以採取通報批評、警告、取消會員資格等懲戒措施;
(十)承擔法律、法規授權,政府委託以及章程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團體會員:凡屬藝術設計領域和相關大專院校有關科系、熱愛協會的團體和企業,經協會秘書處對其進行資審合格後,方可加入本會。
個人會員:(1)需要本會會員和各專業委員會推薦並簽署介紹意見、填寫入會申請登記表,需具備大專以上學歷的註冊藝術設計師、工藝美術師、講師、中級以上職稱並在專業上有一定業績者,經協會秘書處對其進行資審合格後,方可加入本會。
(2)學生:為了藝術設計事業後繼有人,培養和挖掘人才,凡在有關藝術設計院校攻讀藝術設計專業的學生,有突出的學習和設計成果。經院校有關科系推薦,方可發展為“學生準會員”。
(五) 凡申請入會者,在填寫會員登記表的同時需提供:1.學歷證書複印件;2.職稱證明複印件;3.身份證複印件;4.一寸照片兩張。經協會秘書處分別對其進行資審合格後,方可加入本會。
第十條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如特殊情況不能及時召開理事會,理事會可全權委託秘書處決定和辦理髮展會員事宜;
(四) 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 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 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社團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會費:大型會員單位每年收取標準3000元 ,中型會員單位每年收取2000元,小型會員單位每年收取1000元 ;個人會員:每年收取100元 ;在校學生每年收取50元 。
第十五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六條根據民政部23號令“社團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規定”。協會下設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七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十一) 因工作需要不方便召開理事會時,常務理事會可代行理事會權利。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作風民主,協調組織能力強;
(三) 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四)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 行業協會會長應該在本行業從業五年以上,熟悉行業情況,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社會信譽良好。
(七) 未受到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的;
(八)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條 本團體秘書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本團體秘書長為協會常務副會長,根據工作需要,可代行會長職權。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協會正常活動經費財務支出管理;
(六)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款;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會費:大型會員單位每年收取標準3000元 ,中型會員單位每年收取2000元,小型會員單位每年收取1000元 ;個人會員:每年收取100元 ;在校學生每年收取50元 。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09年5月16日第三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會員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