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概況
學會自成立至今,緊密圍繞地方經濟建設和科技發展戰略,開展多學科、綜合性、系統性學術活動。17年間,學會主持並承辦全國和地方大型學術會議6次、各專業委員會舉辦小型學術交流59次,累計參加活動人數2600多人,發表和交流學術論文211篇,其中有56篇分別獲國家、省級優秀論文,舉辦各種培訓班15次。
近年來平均每年至少邀請4名國外專家來省講學,學會先後與加拿大阿爾伯塔研究院、諾斯高沙農業大學、美國郎曼林達大學、俄羅斯科學院遠東分院、聖彼得堡大學、俄羅斯國家微生物研究所、白俄羅斯國家微生物研究所、日本國家作物研究所等八家研究機構建立了科技合作交流的關係。先後聘請國外專家28人次,派出31人次參加國際會議或出國考察。
通過廣泛的對外交流和合作,學會爭取省級國際合作與交流項目3項,鑑定2項,達到國內領先水平。學會主辦的《生物技術》雜誌,國內外公開發行,累計發行20餘萬冊,是《
中國核心期刊(遴選)資料庫》、《中國學術期刊綜合評價資料庫》統計源期刊。
十七年來,黑龍江省生物工程學會在黑龍江省科協領導下,在
中國生物工程學會的指導下,學會理事會為全省會員做出積極的工作,起到了聯繫廣大科技人員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學會的名稱:黑龍江省生物工程學會(Heilongjiang Society for Biotechnology,HSB)。
第二條 黑龍江省生物工程學會是黑龍江省科技協會領導下的由從事生物工程研究的科技人員自願結成的學術性地方性民眾團體,是依法成立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生物工程學科學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發展黑龍江省生物工程學科學技術的力量。
第三條 學會的宗旨是:團結、組織廣大科技工作者,為促進我省生物工程的繁榮和進步,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以適應尖端技術-生物工程學的不斷發展和四化建設及市場經濟的需要。嚴格遵守國家的憲法、各項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五條 黑龍江省生物工程學會住所為: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兆麟街68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黑龍江省生物工程學會的業務範圍:
(一)積極組織會員開展生物工程領域的重點課題研究,及時掌握生物工程學的國內外研究動向,為我省制定有關規劃的技術政策提供建議和諮詢服務。
(二)定期開展學術交流活動,積極促使科技成果儘快轉化為生產力,為地方經濟發展作貢獻。
(三)舉辦培訓班、講座、普及生物工程學的科學技術知識的各類活動。
(四)編輯出版生物工程學方面的學術書籍、期刊。
(五)注意研究國外生物工程發展動態,加強同國內外有關學術團體和學者的友好往來,積極開展國際學術交流與協作。
(六)重視和開展為科技人員服務的各項活動。努力提高會員的學術水平,注意發現人才、培養人才、推薦人才。
(七)積極發展新會員。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學會的會員種類有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兩種。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學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學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學會的意願;
(三)在本學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從事生物工程領域研究、教學三年以上,或具有中級職稱以上生物工程學的科技人員,或積極支持學會工作的生物工程學管理工作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學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學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學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學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學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學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參加本學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交書面通知本學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學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犯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學會開展日常工崐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崐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學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學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4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學會理事長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
本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學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學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或單位撥款;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河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學會建立嚴格的
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
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河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學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主茲,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學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0年9月15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的理事會。
第四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