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發布
(1994年2月21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12月16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黑龍江省文明單位建設條例〉的決定》修正 2008年6月13日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修訂 2019年10月19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文明單位建設,提高全省公民的文明素質,推動社會進步,促進社會和諧,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文明單位是積極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全面發展,精神文明建設成效突出,職工素質較高,業務工作一流,社會形象良好,充分發揮示範引領作用的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
第三條 文明單位建設應當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提升公民思想覺悟、道德水準、文明素養和社會文明程度,弘揚東北抗聯精神、北大荒精神、大慶精神、鐵人精神,培養擔當民族復興大任的時代新人,推動黑龍江省全面振興全方位振興。
第四條 文明單位建設應當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堅持法治和德治相結合,堅持改革創新、重在建設、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五條 凡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省、市、縣駐省外機構,均屬文明單位建設範圍。
第六條 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文明單位建設的日常管理工作。
有關部門應當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文明單位建設管理工作。
第七條 文明單位建設活動應當列入各級領導幹部任期目標責任制。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多渠道經費保障機制,把開展文明單位建設活動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各相關單位應當保障文明單位建設所需必要條件。
第二章 條 件
第九條 文明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開展理想信念教育,培育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深入學習宣傳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引導職工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思想政治工作取得實效。
(二)開展愛國主義教育,弘揚愛國主義精神,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通過改革發展的偉大成就展示、重大歷史事件紀念活動、中華民族傳統節慶等形式增強職工對國家和民族的認同感、歸屬感和自豪感。
(三)開展道德建設,對職工展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和個人品德教育,激發職工形成善良的道德意願和道德情感,培育正確的道德判斷和道德責任,提高道德實踐能力。單位風氣端正良好,人際關係健康。
(四)弘揚中華優秀文化,踐行講仁愛、重民本、守誠信、崇正義、尚和合、求大同的時代價值,繼承革命精神,發揚革命傳統,傳承紅色基因,開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文體活動,倡導文明辦網、文明上網,職工文化素養和健康素質較高。
(五)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開展民眾性法治文化活動,增強尊法學法守法用法意識,使職工養成依法辦事的習慣。
(六)開展誠信建設,進行政務誠信、商務誠信、司法公信和社會誠信教育,普及誠信理念、規則意識和契約精神,在單位形成不願失信、不能失信、不敢失信的氛圍。
(七)弘揚時代新風,推進移風易俗,倡導勤儉節約,建設節約型單位;普及文明禮儀,職工養成良好行為習慣。
(八)履行社會責任,參加公益活動,支持公益事業,組織開展志願服務活動,參加所在城市的文明城市建設活動,參與敬老助殘、扶貧解困,助力鄉村振興。
(九)環境乾淨整潔,各類設施完好、功能齊全。
(十)領導班子重視精神文明建設工作,組織領導有力,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健全,職工積極參與建設活動,主題建設活動行業特色突出、氛圍濃厚、成效明顯。
第十條 國家機關應當依法行政、執政為民、廉潔高效、辦事公道,決策民主公開,自覺接受新聞輿論、社會公眾的監督,公眾滿意度高。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科學管理、民主管理、守法經營,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同步提升,主要經濟指標居於同行業前列;全面落實和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各市、縣、系統可以從本地區、本系統實際出發,依據上述條件,制定本級、本系統文明單位的具體條件和測評體系。
第三章 評選程式
第十三條 文明單位分為省、市、縣三級,設立文明單位和文明單位標兵兩個檔次榮譽稱號。
第十四條 文明單位命名和晉檔升級實行逐級申報推薦和動態命名管理。文明單位每三年命名一次,滿三年重新申報命名。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在每屆文明單位申報前,應當公布文明單位測評體系、申報和評選要求、命名後的獎勵標準以及獎勵資金來源等事項。
第十六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申報文明單位應當採取自願原則。
第十七條 本條例規定範圍內的單位,開展文明單位建設活動一年以上,取得明顯成績,經過自評,可以向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起始申報縣級文明單位。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堅持公平公開公正原則,對本級擬命名的文明單位,按照文明單位測評體系要求,對照本條例第二章規定的條件認真組織量化打分測評和實地考察。
測評後符合標準的,應當徵求紀檢監察、政法綜治、法院、信訪、應急管理、營商環境監督、生態環境、公安等相關部門的意見,查詢該單位是否具有不符合文明單位條件的情形。
初步確定候選名單後,應當在新聞媒體進行公示,設立舉報電話,接受社會各界監督;主動徵求該單位上級主管部門、下級或者下屬單位、單位職工和與其經常發生聯繫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公示期限為五個工作日。
徵集意見結束後,由精神文明建設辦公室提交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審議。
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應當嚴格把關,確保質量,在審議通過之日起三十日內由同級人民政府命名。
第十九條 文明單位在建設工作中滿三年,並符合條件的,可以申報同級文明單位標兵。
文明單位標兵在建設工作中滿三年,並符合條件的,可以申報上一級文明單位。
第二十條 市、縣級文明單位在建設工作中滿三年,社會示範作用特別突出,可以直接申報上一級文明單位。
市、縣級文明單位標兵在建設工作中滿三年,社會示範作用特別突出,可以直接申報上一級文明單位標兵。
第二十一條 文明單位的晉檔升級,由本級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受理申請並初步考核後,向上一級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書面推薦報告,由上一級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按照本章規定程式組織考核命名。
晉檔升級未成功的,經本級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確認,保留原文明單位稱號。
第二十二條 中直、省直機關及其在哈爾濱市內所屬單位的文明單位命名工作由省直機關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負責組織或者由省直機關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向省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推薦。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三條 文明單位的管理由命名機關的同級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與推薦部門雙重負責,以推薦部門為主。
第二十四條文明單位應當加強自身建設,不斷提高建設水平,建立定期匯報和發生問題逐級報告制度。
第二十五條行業開展的其他建設活動可以作為文明單位建設中的具體內容,命名時應當使用本行業的專用名稱。
第二十六條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和文明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檔案管理規定,建立健全文明單位建設檔案。
第二十七條文明單位變更隸屬關係,改變名稱,合併、分立以及終止的,應當及時報命名機關同級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備案。對合併或者分立後的單位,應當由原命名機關重新命名;對終止的單位,文明單位稱號自然終止。
第五章 獎 勵
第二十八條文明單位獎勵實行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被命名的文明單位給予職工一次性的物質獎勵。
省人民政府命名的文明單位,獎勵資金應當按照現行經費開支渠道解決;市、縣級人民政府命名的文明單位,獎勵資金應當由命名機關同級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解決。
中直單位被命名為文明單位的,獎勵資金可以按照現行經費開支渠道解決。
各類自收自支單位及其他組織被命名為文明單位的,獎勵資金可以由本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按照實際情況決定。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機構應當將企業獲評文明單位情況依法計入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作為提高信用等級的重要參考因素,並向社會公布;依法適當降低監督檢查頻次,並將其作為評先評優、金融支持等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九條 文明單位的職工獎勵資金應當按照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一倍至三倍發放。每次文明單位獎勵具體標準由各級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和同級財政協商確定。
全國文明單位的職工獎勵資金可以適當高於省級文明單位標兵的標準發放。
第三十條 文明單位由命名機關頒發獎牌和光榮冊,製作獎牌和光榮冊的經費應當列入命名機關同級財政預算。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文明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命名機關撤銷其榮譽稱號:
(一)領導班子成員有嚴重違紀、違法犯罪行為被追究責任的,或者職工違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數量超過規定標準的。
(二)單位或者單位法定代表人被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或者被列入嚴重失信違法名錄的。
(三)發生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或者發生重大食品藥品安全事故的。
(四)發生造成負面影響較大的群體性事件的。
(五)發生社會影響惡劣的“黃毒賭”治安案件或者發生社會影響惡劣的邪教活動的。
(六)發生嚴重道德失范、嚴重破壞營商環境,造成社會惡劣影響的惡性事件和案件的。
(七)生態環境保護指標未達到國家標準,造成嚴重環境污染,對社會造成較大危害的。
(八)發生形式主義、擾民行為等問題或者建設工作質量下降嚴重,失去示範引領作用的。
(九)申報時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的。
(十)發生其他損害本單位文明形象,嚴重影響建設文明單位行為的。
前款第一項規定的人員嚴重違紀、違法犯罪行為被發現的,追究該行為發生時所在單位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 文明單位被撤銷榮譽稱號的,經過三年以上的建設,符合條件的,可以重新申報原檔次的文明單位榮譽稱號。
第三十三條 參加文明單位考核和審定的人員,應當廉潔自律,秉公辦理。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等行為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文明校園建設工作由省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和省教育主管部門聯合制定管理規定。
本省行政區域的國民教育序列內實行全日制教學管理的各級各類大學、中學、國小不再納入文明單位評選範圍。已經評選為文明單位的學校,應當按程式認定為文明校園。
文明校園參照同級文明單位獎勵標準進行獎勵。
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家庭的評選工作,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省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六條本條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修訂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現就《黑龍江省文明單位建設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請審議。
一、修訂的必要性
文明單位創建是新時代統籌推進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四個全面”戰略布局有機結合落實到基層的重要載體,是黨的民眾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創新方式,是人民民眾群策群力、共建共享、改造社會、建設美好生活的創舉,是大力提升公民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的有效途徑,是把精神文明建設的任務和要求落實到基層的有力抓手。條例作為迄今全國第一個規範精神文明建設的創製性地方性法規,把精神文明建設納入法治軌道,實現文明單位建設的制度化、規範化和法治化,有力推動和保障了我省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統籌推進、協調發展。各級文明單位不斷創新文明單位創建的體制機制和內容手段,增強創建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促進了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步伐。
條例1994年2月21日經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施行,1997年12月、2008年6月修訂。修訂後的條例實施近十年來尤其是黨的十八大以來,我省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科學指導下,文明單位建設理論和實踐取得了積極進展,經濟社會取得長足發展。目前,我省處於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決勝階段、全面振興發展關鍵時期。我們應該根據理論和實踐的發展,對條例進行必要的修改。
(一)新修正的憲法為文明單位建設提供了新的立法依據
新的憲法修正案將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寫入憲法,確立其在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的指導地位,是黨和國家必須長期堅持的指導思想,是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的根本指針。十九大報告強調,要深化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為文明單位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當代中國精神的集中體現,凝結著全體人民共同的價值追求。要發揮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對精神文明創建的引領作用,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社會發展各方面,轉化為人們的情感認同和行為習慣。要求“要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轉化為具有剛性約束力的法律規定,用法律來推動核心價值觀建設。”
新修正的憲法規定,國家倡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辦、國辦等部門印發《關於進一步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的指導意見》《關於深化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的指導意見》。在全社會加強法治文化建設,需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道德引領,兩者在性質上具有統一性,在功能上具有互補性。法治本身就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容之一,其為核心價值觀的培育和建設提供制度支持和保障;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法治建設提供了良法善治的道德標準。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法治文化建設的核心和靈魂,法治文化建設則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播、培育和落實的重要方式和載體。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需要推進其制度化、法治化,把制度架構和其價值觀連線起來,使得核心價值觀具有紮實的制度基礎、法治基礎。
把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的根本任務,用《修訂草案》把兩者貫穿結合融入起來,促進核心價值觀落細落小落實,把核心價值觀融入經濟社會發展實踐,滲透到人們日常生產生活,通過教育引導、輿論宣傳、文化薰陶、實踐養成、制度保障等,使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內化為人們的堅定信念、外化為人們的自覺行動。
(二)文明單位建設的社會環境發生了深刻變化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了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面對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進而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歷史使命,精神文明建設地位更加重要、任務更加繁重。廣大人民民眾對美好生活的嚮往,為精神文明建設提供了強勁內生動力,精神文明建設面臨新的歷史機遇。同時也要清醒認識到,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面臨市場逐利性的挑戰,傳統教育引導方式面臨網路新媒體的挑戰,精神文明建設面臨新形勢新課題,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我們應當根據發展變化了的社會情況修改條例,通過文明單位建設服務於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歷史任務。
(三)我省文明單位建設實際給條例修訂提出了新的要求
我省在近十年來文明單位建設的實踐中,一方面,創造了很多新措施,積累了很多新經驗,應當把這些新措施新經驗總結上升為法規規範;另一方面,也產生了許多新問題,如文明單位指導思想、原則條件、責任機制、獎勵資金、文明校園推薦權屬、農墾、森工等單位改革後推薦權屬、文明單位命名管理等問題,亟需通過立法加以規範。
二、修訂的過程
2018年5月,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和省精神文明辦的同志組成立法推進組,開展相關工作。
(一)認真學習研究
推進組學習領會黨的十九大精神、
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新修正的憲法和中央有關部門關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方針政策、法規規章,以及省第十二次黨代會精神,把適於上升為地方性法規的內容納入到條例之中。
(二)加強調查研究
推進組赴哈爾濱市、齊齊哈爾市、佳木斯市、雙鴨山市、鶴崗市,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堅持問題導向,開展深入調研,總結文明單位建設的經驗,了解存在的問題,尋求解決問題的措施,吸納創建的鮮活經驗,以良法促進發展、保障善治。
(三)開展立法考察
推進組赴河南省、安徽省開展立法考察,走訪文明單位,座談交流創建經驗,豐富我省條例草案。查詢蒐集河北省、山東省、遼寧省等有關經驗做法。
(四)廣泛徵求意見
《修訂草案》形成初稿後,廣泛徵求各市(地)文明辦、省文明委成員單位和有關單位文明辦意見建議,充實完善《修訂草案》,條例的修訂得到各單位支持和認同。
(五)組織立法協調
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谷振春召開立法協調會,邀請中直省直有關部門的同志參加會議。各部門匯報創建工作體會,對條例草案提出修改意見。谷振春副主任就有關條款進行了立法協調。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條例修訂的原則和要求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省十二次黨代會精神,依據憲法、黨和國家有關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方針政策,緊密結合我省文明單位創建的實際,總結我省文明單位創建經驗,體現地方特色,加強立法的前瞻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調研組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進行比較充分的論證和協調,反覆修改文本,對《條例》進行了比較全面修訂,計20條38處。《修訂草案》結構嚴謹清晰,內容周密規範,文字簡潔,修訂後仍為7章29條。
《修訂草案》修改的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一)關於文明單位的概念界定
《修訂草案》第二條根據中央提出的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的“五位一體”總體布局的戰略,以及《全國文明單位測評體系》對文明單位的界定,按照國家的表述對省文明單位進行了定義。
(二)關於文明單位建設的指導思想和目標要求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加強思想道德建設,要提高人民思想覺悟、道德水準、文明素養和全社會文明程度的精神。《修訂草案》第三條把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加強思想道德建設上升為法律規範,體現新時代創新發展的要求。
(三)關於文明單位建設的基本原則
按照《關於深化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的指導意見》的原則,結合實際創建需要,確定我省文明單位創建原則。把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堅持法治和德治相結合,堅持改革創新等內容納入《修訂草案》第四條,作為新時代文明單位建設的基本原則。
(四)關於文明單位的物質獎勵
文明單位建設實踐證明,進行資金獎勵是一種有效的激勵手段。對被命名的文明單位給予職工一次性的物質獎勵。第一章第八條增加“建立健全多渠道經費保障機制”,第五章第二十二條修改為“省人民政府命名的文明單位,獎勵資金應當按照現行經費開支渠道解決;市、縣級人民政府命名的文明單位,獎勵資金應當由命名機關確定”等內容,使獎勵來源更加明確,便於把握。
(五)關於文明單位的條件規定
《修訂草案》第十條在原有基礎上,按照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需要,結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實際,依據《中國共產黨黨章》和《全國文明單位測評體系》,從十個方面對文明單位創建條件進行了重新規範,與國家標準保持一致。
(六)關於文明單位的命名表彰
文明單位經過2年創建可以申報上一級文明單位,4年重新申報命名,命名和重新申報命名周期不一致。《修訂草案》按照國家三年一個周期標準,文明單位經過3年創建可以申報上一級文明單位,滿3年重新申報命名。
(七)關於文明校園的管理
中央文明委印發的《全國文明校園創建管理辦法》提出,已經評選為全國文明單位的學校,必須按文明校園標準和評選程式重新申報,在三個評選周期內,未能轉化為全國文明校園的,不再保留全國文明單位稱號,全國文明校園由中央文明辦、教育部共同進行推薦管理。參照國家標準,我省文明校園由各級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和教育主管部門聯合管理。在第五章第二十二條增加了“文明校園參照執行同級文明單位的獎勵政策”等內容。
(八)關於文明單位的處罰
依據《全國文明單位測評體系》的負面清單,對《修訂草案》進行了補充完善,除對文明單位領導集體成員違法違紀等方面進行了規範外,考慮到為保持文明單位創建的公正性、延續性,增加了“若其違紀違法事實未發生在所任職單位的,不影響該單位的文明單位創建”的內容。
此外,還對條例的個別提法和文字進行了修改。
以上報告,請審議。
內容解讀
新修訂的《黑龍江省文明單位建設條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條例於1994年2月21日經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後施行,是全國第一個規範精神文明建設的創製性地方性法規,於1997年12月、2008年6月兩次進行了修訂。本次新修訂的條例充分結合我省的地方特色和文明單位建設的工作實際,體現了鮮明的政治性,將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作為文明單位建設的指導思想,將學習貫徹情況作為文明單位評選的首要條件,將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作為文明單位建設的基本原則,將組織領導有力、領導體制健全、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製作為文明單位評選的重要條件。
條例規定國家機關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決策民主、管理民主,增強尊法學法守法用法意識,增強職工對國家和民族的認同感、歸屬感和自豪感,普及誠信理念、規則意識和契約精神等內容。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社會發展各方面,切實落實中央“開展弘德立法”“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轉化為具有剛性約束力的法律規定,用法律來推動核心價值觀建設”的要求。
條例將文明單位創建工作和提升單位業務水平有機結合,旨在通過紮實有效、不走形式的文明單位創建工作,全面提升文明單位的業務水平、服務水平,將民眾公認、同行服氣、切實具有模範帶頭作用的標桿單位評選出來。
條例專門規定了一章評選程式,用接近法規條文總數的三分之一設計了文明單位評選制度的框架結構,包括了公布評選標準、自願報名、測評考察、負面排查、媒體公示、會議評審、組織命名、晉檔升級等環節,本著公平公開的原則,既要使執法部門方便操作、也要使包括參評單位在內的人民民眾便於監督,力求做到有關部門嚴格審核把關,確保文明單位評選質量。
條例明確,用切實管用的措施提高有關單位參評文明單位的積極性。條例除給予獲得榮譽稱號的單位職工物質獎勵之外,還規定給予獲評文明單位的企業,提高信用等級,適當降低監督檢查頻次,優先獲得評先評優、金融支持等優惠政策。
新修訂的《條例》明確,這次文明單位創建周期調整為與國家保持一致,三年一個周期,省文明辦將嚴格按照條件進行考核,發現創建鬆懈、質量滑坡的單位,堅決予以糾正,限期整改,不合格的單位,堅決摘牌、取消榮譽。省文明辦將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完善測評體系,堅持材料申報與實地考察相結合,網上測評和線下意見相結合,隨時抽察和隨機檢查相結合,建立文明單位創建長效機制,促進文明單位創建工作長效發展、常態鞏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