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保護森林發展林業若干問題的決定》,明確要求各級黨委和人民政府,在明春以前完成穩定山權林權,落實林業生產責任制的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社會科學院
- 發布文號:黑政發[1981]226號
- 發布日期:1981-09-26
- 生效日期:1981-09-26
【發布單位】808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穩定山權林權落實林業生產責任制的通知
(1981年9月26日黑政發〔1981〕226號檔案)
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保護森林發展林業若干問題的決定》,明確要求各級黨委和人民政府,在明春以前完成穩定山權林權,落實林業生產責任制的工作。為了切實做好這項工作,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作如下通知:
(一)穩定山權林權,要以現在的經營範圍和縣以上人民政府確認的界線為基礎,權屬清楚的,予以承認;個別地方權屬有爭議的,要在簽定山權林權,落實林業生產責任制工作中一併解決,不準搶砍濫伐,以防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1、國營林業企事業單位經營管理的國有山林,原已劃定界線,權屬清楚的,都予以承認,不準隨意變動。市、縣所屬的國營林業單位,由市、縣人民政府發給林權證;省屬的國營林業局和國營林場由省人民政府發給林權證。
2、農(牧)場和工礦企業等單位,在自己經營的土地上或過去在國有荒山荒地上營造的人工林和已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由國營林業單位劃給的山林,均應給予承認,不再變動,由當地市、縣人民政府發給林權證。
3、社隊營造的人工林和按省關於劃宜林荒山荒地的規定,從國營林業單位劃給社隊的宜林荒山荒地和夾帶的次生林,要劃清界線。宜林荒山荒地尚未劃完的社隊,要在這次穩定山權林權工作中抓緊劃完,並由市、縣人民政府發給林權證。
4、國營林場和社隊聯合經營山林建立的聯合林場和營林責任區,林權屬於國有,社隊負責經營管理,林權證發給國營林場。國營林場與社隊、廠礦企業與社隊合作造林的,應按協定或契約規定的權屬發給林權證。
5、山區、半山區社隊要從集體的宜林“兩荒”中劃一部分給社員做自留山,一般劃給每戶社員三至五畝,“兩荒”多的地方可適應多劃一些。平原社隊(包括山區、半山區市縣的平原社隊)要劃給每戶社員三畝左右薪炭林用地,荒地不足的地方可從次耕地中劃給。社員的自留山或薪炭林用地,林權歸己,地權歸公,不準出租、買賣,不準挪用、轉讓,不準開荒種地或改做它用,只準造林。
社員在房前屋後、自留山、薪炭林用地或生產隊指定的地方種植的林木,永遠歸社員個人所有,允許繼承,由市、縣人民政府經給林權證。
6、山權林權有爭議的,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有關各方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保護森林發展林業若干問題的決定》的有關規定,協商解決。市、縣範圍內的爭議,由市、縣人民政府解決;行署範圍內跨縣的爭議,由行署解決;跨行署的爭議,由省解決。協商無效時,可提請人民法院裁決。在爭議解決之前,任何一方都不準砍伐有爭議的林木,違者依法懲處。在這次穩定山權林權,落實林業生產責任制工作中,一定要下決心把山權林權爭議解決好,劃清界線,明確權屬。
1、國營林業企事業單位經營管理的國有山林,原已劃定界線,權屬清楚的,都予以承認,不準隨意變動。市、縣所屬的國營林業單位,由市、縣人民政府發給林權證;省屬的國營林業局和國營林場由省人民政府發給林權證。
2、農(牧)場和工礦企業等單位,在自己經營的土地上或過去在國有荒山荒地上營造的人工林和已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由國營林業單位劃給的山林,均應給予承認,不再變動,由當地市、縣人民政府發給林權證。
3、社隊營造的人工林和按省關於劃宜林荒山荒地的規定,從國營林業單位劃給社隊的宜林荒山荒地和夾帶的次生林,要劃清界線。宜林荒山荒地尚未劃完的社隊,要在這次穩定山權林權工作中抓緊劃完,並由市、縣人民政府發給林權證。
4、國營林場和社隊聯合經營山林建立的聯合林場和營林責任區,林權屬於國有,社隊負責經營管理,林權證發給國營林場。國營林場與社隊、廠礦企業與社隊合作造林的,應按協定或契約規定的權屬發給林權證。
5、山區、半山區社隊要從集體的宜林“兩荒”中劃一部分給社員做自留山,一般劃給每戶社員三至五畝,“兩荒”多的地方可適應多劃一些。平原社隊(包括山區、半山區市縣的平原社隊)要劃給每戶社員三畝左右薪炭林用地,荒地不足的地方可從次耕地中劃給。社員的自留山或薪炭林用地,林權歸己,地權歸公,不準出租、買賣,不準挪用、轉讓,不準開荒種地或改做它用,只準造林。
社員在房前屋後、自留山、薪炭林用地或生產隊指定的地方種植的林木,永遠歸社員個人所有,允許繼承,由市、縣人民政府經給林權證。
6、山權林權有爭議的,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有關各方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保護森林發展林業若干問題的決定》的有關規定,協商解決。市、縣範圍內的爭議,由市、縣人民政府解決;行署範圍內跨縣的爭議,由行署解決;跨行署的爭議,由省解決。協商無效時,可提請人民法院裁決。在爭議解決之前,任何一方都不準砍伐有爭議的林木,違者依法懲處。在這次穩定山權林權,落實林業生產責任制工作中,一定要下決心把山權林權爭議解決好,劃清界線,明確權屬。
(二)要把穩定山權林權和落實林業生產責任製做為一個整體,與完善農業生產責任制結合進行。國營林場、苗圃和社隊,都要按照黨中央《關於印發進一步加強和完善農業生產責任制的幾個問題的通知》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保護森林發展林業若干問題的決定》精神,抓緊建立和完善林業生產責任制。建立林業生產責任制既可借鑑農業生產責任制的做法,雙要考慮林業生產周期長和破壞容易恢復難的特點來確定。
1、建立聯合經營林場、營林責任區是經營管理國有森林的一種責任制。在國有林林權不變的前提下,採取簽訂契約的辦法,由承包的社隊管理。要兼顧國營林場和社隊的利益,明確國營林場和社隊的許可權和義務,把權力、責任、利益緊密結合起來。
凡是建立聯合林場和營林責任區的地方,要檢查簽訂的契約是否明確,是否按契約辦事,未盡事宜要進一步補充和明確,以便推動林業建設的發展。
2、搞好社隊林場和林業專業隊的專業承包責任制。社隊對所屬的林場和專業隊要實行定、包、獎的責任制,一般的應當定人員、定任務、定投資、定報酬,由林場和專業隊包乾,超產獎勵或接比例分成。場內、隊內要改善勞動計酬辦法,實行專業承包到組到勞,實行聯產計酬或者定額計酬。
3、沒有建立社隊林場和林業專業隊的地方,在聯繫育苗、造林和林木管護成果聯產計酬,實行責任到組、到戶、到勞責任制的,一般的做法是由生產隊統一規劃,包給作業組或責任戶(勞),定數量、定規格、定質量、定報酬,包育、包造、包成活、包管理;定期檢查驗收,根據苗木、林木生長情況,付給報酬,兌現獎罰。
4、由於林木生產時間長,承包年限一般應規定三年、五年、十年或更長的時間不變為宜。建立健全林業生產責任制,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允許多種多種,但計酬辦法應當簡單明確。在一般的情況下,育苗以產苗量計酬,造林以成活率計酬,管護以保存率計酬,這樣便於社隊執行。
1、建立聯合經營林場、營林責任區是經營管理國有森林的一種責任制。在國有林林權不變的前提下,採取簽訂契約的辦法,由承包的社隊管理。要兼顧國營林場和社隊的利益,明確國營林場和社隊的許可權和義務,把權力、責任、利益緊密結合起來。
凡是建立聯合林場和營林責任區的地方,要檢查簽訂的契約是否明確,是否按契約辦事,未盡事宜要進一步補充和明確,以便推動林業建設的發展。
2、搞好社隊林場和林業專業隊的專業承包責任制。社隊對所屬的林場和專業隊要實行定、包、獎的責任制,一般的應當定人員、定任務、定投資、定報酬,由林場和專業隊包乾,超產獎勵或接比例分成。場內、隊內要改善勞動計酬辦法,實行專業承包到組到勞,實行聯產計酬或者定額計酬。
3、沒有建立社隊林場和林業專業隊的地方,在聯繫育苗、造林和林木管護成果聯產計酬,實行責任到組、到戶、到勞責任制的,一般的做法是由生產隊統一規劃,包給作業組或責任戶(勞),定數量、定規格、定質量、定報酬,包育、包造、包成活、包管理;定期檢查驗收,根據苗木、林木生長情況,付給報酬,兌現獎罰。
4、由於林木生產時間長,承包年限一般應規定三年、五年、十年或更長的時間不變為宜。建立健全林業生產責任制,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允許多種多種,但計酬辦法應當簡單明確。在一般的情況下,育苗以產苗量計酬,造林以成活率計酬,管護以保存率計酬,這樣便於社隊執行。
(三)穩定山權林權,落實林業生產責任制主要包括以下幾項工作:(1)明確山權林權,劃定山林界線;(2)解決山權林權爭議;(3)按省規定劃好劃完宜林“兩荒”;(4)給社員劃好劃完自留山或薪炭林用地;(5)確認社員個人所有的林木;(6)建立和健全林業生產責任制,規定承包和計酬辦法,簽訂責任制契約。
穩定山權林權,落實林業生產責任制工作的方法步驟,大體可分四步進行:
第一步,宣傳發動。組織幹部、民眾學習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保護森林發展林業若干問題的決定》,宣傳穩定山權林權,落實林業生產責任制的意義、政策和做法,組織和培訓工作隊伍。
第二步,明確山林權屬,劃定山林界線。要完成劃宜林“兩荒”和給社員劃自留山或薪炭林用地等項工作。要實地踏查,具體劃定,樹立標誌。同時清理好亂砍盜伐案件。
對有山權林權爭議的,要先調處爭議,然後再予劃定界線。
第三步,造冊發證。經繪製圖表,登記造冊,發給林權證。社隊與林場、專業隊、專業組、專業戶、專業人簽訂責任制契約。訂立護林公約,制訂林業發展計畫。
第四步,檢查驗收。檢查驗收的標準:一是幹部民眾發動的廣泛深入,人人明白;二是山林權屬界線清楚,發好林權證;三是落實了林業生產責任制,簽訂責任制契約;四是調動了民眾造林護林積極性,推動了造林護林工作。
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參照上述步驟,做出具體安排。
穩定山權林權,落實林業生產責任制工作的方法步驟,大體可分四步進行:
第一步,宣傳發動。組織幹部、民眾學習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保護森林發展林業若干問題的決定》,宣傳穩定山權林權,落實林業生產責任制的意義、政策和做法,組織和培訓工作隊伍。
第二步,明確山林權屬,劃定山林界線。要完成劃宜林“兩荒”和給社員劃自留山或薪炭林用地等項工作。要實地踏查,具體劃定,樹立標誌。同時清理好亂砍盜伐案件。
對有山權林權爭議的,要先調處爭議,然後再予劃定界線。
第三步,造冊發證。經繪製圖表,登記造冊,發給林權證。社隊與林場、專業隊、專業組、專業戶、專業人簽訂責任制契約。訂立護林公約,制訂林業發展計畫。
第四步,檢查驗收。檢查驗收的標準:一是幹部民眾發動的廣泛深入,人人明白;二是山林權屬界線清楚,發好林權證;三是落實了林業生產責任制,簽訂責任制契約;四是調動了民眾造林護林積極性,推動了造林護林工作。
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參照上述步驟,做出具體安排。
(四)穩定山權林權和落實林業生產責任制,任務量大,政策性強,牽動面廣,而且情況比較複雜,要在各級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有計畫、有步驟地抓緊進行。
1、成立領導小組。省人民政府將組成由省領導同志參加的“穩定山權林權工作領導小組”;各行署,各市、縣人民政府也都要成立有主管領導同志參加的領導小組,具體領導這項工作。各級政府要從有關部門抽調幹部組成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並組織精幹的工作組幫助基層開展工作。
2、搞好試點。各行署在全面鋪開前,要選擇有代表性的地方,組織所屬市、縣的幹部參加,先行試點,取得經驗後,分期分批全面鋪開,爭取明年(1982年)春耕前基本搞完穩定山權林權和落實林業生產責任制的工作。
3、要審慎研究和處理穩定山權林權工作中出現的政策問題和涉及各方面的其他問題。要認真解決好山權林權爭議。市、縣難以處理的爭議,要及時上報行署或省人民政府調查處理。
4、在穩定山權林權,落實林業生產責任制的工作過程中,必須堅持依法治林,嚴防以各種藉口製造新的山權林權爭議,嚴肅處理亂砍盜伐案件,確保森林資源安全。
1、成立領導小組。省人民政府將組成由省領導同志參加的“穩定山權林權工作領導小組”;各行署,各市、縣人民政府也都要成立有主管領導同志參加的領導小組,具體領導這項工作。各級政府要從有關部門抽調幹部組成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並組織精幹的工作組幫助基層開展工作。
2、搞好試點。各行署在全面鋪開前,要選擇有代表性的地方,組織所屬市、縣的幹部參加,先行試點,取得經驗後,分期分批全面鋪開,爭取明年(1982年)春耕前基本搞完穩定山權林權和落實林業生產責任制的工作。
3、要審慎研究和處理穩定山權林權工作中出現的政策問題和涉及各方面的其他問題。要認真解決好山權林權爭議。市、縣難以處理的爭議,要及時上報行署或省人民政府調查處理。
4、在穩定山權林權,落實林業生產責任制的工作過程中,必須堅持依法治林,嚴防以各種藉口製造新的山權林權爭議,嚴肅處理亂砍盜伐案件,確保森林資源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