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政府關於加強工交生產調度工作暫行規定》,發布單位是80802,發布文號是黑政發[1991]129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政府關於加強工交生產調度工作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0802
- 發布文號:黑政發[1991]129號
- 發布日期:1991-11-26
- 生效日期:1991-11-26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工交生產調度工作暫行規定
(1991年11月26日黑政發〔1991〕129號)
為了進一步健全全省工交生產調度體系,全面加強對工交生產的組織管理,使工交生產適應發展有計畫商品經濟的要求,確保全省工交生產持續、穩定、協調發展,現就加強全省工交生產調度工作作如下規定:
一、工交生產調度的主要任務
“工交生產調度”,系指全省工交生產直接調度機構和間接調控、保障機構以及信息、諮詢機構對工交生產中計畫制定、信息傳遞、資金運營、原材料購進、加工生產、安全生產、設備管理、物質消耗、質量監控、市場開拓、產品銷售、售後服務等全過程進行指揮、協調、監控和服務工作。其基本任務是: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工交生產的方針、政策,組織實施工交生產計畫,統籌和合理使用資金、設備、能源、原材料、運輸、勞動力、技術、信息等各種生產要素,實行對生產準備、加工生產、安全生產、設備管理、產品銷售、售後服務的全面協調和系統監控,確保全面、均衡、高效、安全地完成工交生產預定任務。
“工交生產調度”,系指全省工交生產直接調度機構和間接調控、保障機構以及信息、諮詢機構對工交生產中計畫制定、信息傳遞、資金運營、原材料購進、加工生產、安全生產、設備管理、物質消耗、質量監控、市場開拓、產品銷售、售後服務等全過程進行指揮、協調、監控和服務工作。其基本任務是: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工交生產的方針、政策,組織實施工交生產計畫,統籌和合理使用資金、設備、能源、原材料、運輸、勞動力、技術、信息等各種生產要素,實行對生產準備、加工生產、安全生產、設備管理、產品銷售、售後服務的全面協調和系統監控,確保全面、均衡、高效、安全地完成工交生產預定任務。
二、工交生產調度機構的職責
(一)全省設有兩類工交生產直接調度機構:一是綜合調度機構,共分三級,省、地(市)、縣(市)分別為同級經濟委員會;二是部門調度機構,共分兩方面,各有三級:
1、工交系統內的調度機構:即省、地(市)、縣(市)工交系統的主管局。
2、非工交系統的調度機構:即省、地(市)、縣(市)商業、糧食、農場、林業、教育、民政、勞改、勞動等有工交企業的部門。
(二)各級經濟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參與同級地區內工業經濟發展戰略、規劃的研究與制定;參與同級地區內年度工交生產計畫的編制與組織實施;負責同級地區內工交生產年度科技進步(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新技術推廣、新產品開發、提質降耗等,下同)計畫的制定與組織實施;負責規定許可權內技術改造項目的立項與審批;負責同級地區內工業產品結構、企業組織結構調整規劃的制定與組織實施;負責本級以上行業所屬企業、本級各行業、下管一級地區煤、電、油、運、原材料等的協調與調度,參與資金調度機構對資金的協調和調度;負責開展同級地區內的“雙增雙節”、資源節約、資產保護增值、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同級地區內的企業管理工作。
(三)各級工交生產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是:參與同級地區歸屬行業工業經濟發展戰略、規劃的研究與制定;負責同級地區本系統年度工交生產計畫建議方案的編制和計畫的組織實施;負責同級地區本系統年度科技進步計畫的制定與組織實施;負責同級地區歸屬行業產品結構、企業組織結構調整;負責協調同級地區本系統工交生產、銷售中的重大問題;負責開展同級地區本系統“雙增雙節”、資源節約、資產保護增值、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同級地區本系統企業管理工作。
(四)直接調度機構之間的縱向和橫向關係。
1、省、地(市)、縣(市)經濟委員會上下之間為業務指導關係,其組織、指揮工交生產工作,除直接向同級政府負責外,還必須接受上級經濟委員會的指導,全面、均衡、高效、有序地完成上級機構分解下達的規劃、計畫任務。
2、省、地(市)、縣(市)工交生產管理部門上下之間亦為業務指導關係,其組織、指揮工交生產工作,除直接向同級政府負責外,亦必須接受上級工交生產管理部門的指導,全面、均衡、高效、有序地完成上級機構分解下達的規劃、計畫任務。
3、同級工交生產管理部門之間為執行行業管理與服從行業管理的關係,其系統內工業產品生產,必須自覺地接受和執行同類產品行業管理部門的規劃、管理與調整,行業管理的主管部門,必須對系統內、外同類產品按照“擇優去劣”的原則一視同仁,統籌安排。
4、同級經濟委員會與工交生產管理部門之間的關係為業務指導關係,工交生產管理部門組織、指揮工交生產,除向同級政府負責外,還必須接受同級經濟委員會的指導、協調意見,全面、均衡、高效、有序地完成同級經濟委員會分解下達的規劃、計畫任務。
5、各級經濟委員會在同級政府授權出面協調有關工交生產重大問題時,同級計畫、財政、銀行、商業、外貿、稅務、工商、物價、物資、勞動、鐵路、電力、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積極參與和支持。
(五)各級計畫、財政、銀行、稅務、鐵路、電力、商業、外貿、物資、勞動、物價、工商行政管理等間接服務於工交生產的調控、保障部門(鐵路、電力部門同時具有直接組織工交生產的職責),應從各自的職責出發,本著促進工交生產發展的原則,認真貫徹執行有關政策法規,為工交生產穩定、協調、有效發展創造必要條件,提供充分保障。
(一)全省設有兩類工交生產直接調度機構:一是綜合調度機構,共分三級,省、地(市)、縣(市)分別為同級經濟委員會;二是部門調度機構,共分兩方面,各有三級:
1、工交系統內的調度機構:即省、地(市)、縣(市)工交系統的主管局。
2、非工交系統的調度機構:即省、地(市)、縣(市)商業、糧食、農場、林業、教育、民政、勞改、勞動等有工交企業的部門。
(二)各級經濟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參與同級地區內工業經濟發展戰略、規劃的研究與制定;參與同級地區內年度工交生產計畫的編制與組織實施;負責同級地區內工交生產年度科技進步(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新技術推廣、新產品開發、提質降耗等,下同)計畫的制定與組織實施;負責規定許可權內技術改造項目的立項與審批;負責同級地區內工業產品結構、企業組織結構調整規劃的制定與組織實施;負責本級以上行業所屬企業、本級各行業、下管一級地區煤、電、油、運、原材料等的協調與調度,參與資金調度機構對資金的協調和調度;負責開展同級地區內的“雙增雙節”、資源節約、資產保護增值、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同級地區內的企業管理工作。
(三)各級工交生產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是:參與同級地區歸屬行業工業經濟發展戰略、規劃的研究與制定;負責同級地區本系統年度工交生產計畫建議方案的編制和計畫的組織實施;負責同級地區本系統年度科技進步計畫的制定與組織實施;負責同級地區歸屬行業產品結構、企業組織結構調整;負責協調同級地區本系統工交生產、銷售中的重大問題;負責開展同級地區本系統“雙增雙節”、資源節約、資產保護增值、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同級地區本系統企業管理工作。
(四)直接調度機構之間的縱向和橫向關係。
1、省、地(市)、縣(市)經濟委員會上下之間為業務指導關係,其組織、指揮工交生產工作,除直接向同級政府負責外,還必須接受上級經濟委員會的指導,全面、均衡、高效、有序地完成上級機構分解下達的規劃、計畫任務。
2、省、地(市)、縣(市)工交生產管理部門上下之間亦為業務指導關係,其組織、指揮工交生產工作,除直接向同級政府負責外,亦必須接受上級工交生產管理部門的指導,全面、均衡、高效、有序地完成上級機構分解下達的規劃、計畫任務。
3、同級工交生產管理部門之間為執行行業管理與服從行業管理的關係,其系統內工業產品生產,必須自覺地接受和執行同類產品行業管理部門的規劃、管理與調整,行業管理的主管部門,必須對系統內、外同類產品按照“擇優去劣”的原則一視同仁,統籌安排。
4、同級經濟委員會與工交生產管理部門之間的關係為業務指導關係,工交生產管理部門組織、指揮工交生產,除向同級政府負責外,還必須接受同級經濟委員會的指導、協調意見,全面、均衡、高效、有序地完成同級經濟委員會分解下達的規劃、計畫任務。
5、各級經濟委員會在同級政府授權出面協調有關工交生產重大問題時,同級計畫、財政、銀行、商業、外貿、稅務、工商、物價、物資、勞動、鐵路、電力、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積極參與和支持。
(五)各級計畫、財政、銀行、稅務、鐵路、電力、商業、外貿、物資、勞動、物價、工商行政管理等間接服務於工交生產的調控、保障部門(鐵路、電力部門同時具有直接組織工交生產的職責),應從各自的職責出發,本著促進工交生產發展的原則,認真貫徹執行有關政策法規,為工交生產穩定、協調、有效發展創造必要條件,提供充分保障。
三、工交生產調度制度
(一)各級工交生產直接調度機構和間接調控、保障機構都應建立定期或不定期與工交生產有關的工作總結報告制度。
1、省、地(市)、縣(市)工交生產直接調度機構,應堅持每季度以文字形式,總結、報告一次工交生產情況及工作。主要內容:分析當季度工交生產形勢、存在問題、解決的措施及對上級的建議。上報時間:縣(市)機構於每季度後五日內報出,地(市)機構於每季度後十日內報出,省級機構於每季度後十五日內報出。工交生產管理部門應報上級工交生產管理部門,同時抄送同級經濟委員會;經濟委員會在上報同級政府的同時,亦抄報上級經濟委員會,省經濟委員會於季後十八日內報省政府。
2、省、地(市)、縣(市)工交生產調控、保障機構亦應從各自對工交生產的間接調控、保障職責出發,分析本部門與工交生產有關的問題,提出建議,並於每季度以文字形式總結、報告一次與工交生產有關的工作。在上報同級政府的同時,抄送同級經濟委員會。上報時間要求與工交生產直接調度機構上報時間相同。
3、各級工交生產直接調度機構和間接調控、保障機構還應就工交生產的重大問題進行不定期交流。
(二)各級經濟委員會和工交生產管理部門都應建立生產調度例會制度。省級綜合調度例會由省政府主管領導或委託省經濟委員會主持,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煤、電、油、運協調例會原則上每旬召開一次;省級各部門調度例會由同級工交生產管理部門主持,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地(市)綜合調度例會,由地(市)政府主管領導或委託同級經濟委員會主持,原則一每月召開一次;地(市)級各部門調度例會,由同級工交生產管理部門主持,原則上每月或每半月召開一次。各級綜合調度例會,應吸收下一級經濟委員會、同級工交生產管理部門、同級間接調控、保障機構有關人員參加。對生產調度會決定的事項,會後由同級經濟委員會發出《調度例會紀要》,對緊急重大問題簽發《調度令》,發至有關部門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拒絕執行。
(三)協調會議制度。對生產中隨時發生的涉及面廣、關係重大的新情況、新問題,各級經濟委員會可根據實際情況,不定期召集各有關部門召開專門協調會議。對協調會議決定的事項,會後由同級經濟委員會發出《協調紀要》,有關部門要認真落實。重點要建立產銷銜接、協調製度。對全省重點產品制定年度季度產銷銜接計畫,召開不同層次、不同形式的產銷銜接會和工業內部配套銜接會,促進產品銷售。
(四)現場辦公會議制度。為及時處理、解決重點企業生產所面臨的重大問題,各級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抽調有關人員,組成精幹的隊伍,與當地有關部門一起,深入重點企業現場辦公,一廠一議、一廠一策,當場決定重大生產調度事項。會後發出《現場辦公會議紀要》,有關部門和企業應認真落實。
(五)為加強經濟預測和信息交流工作,提高生產指揮、調度工作的計畫性、及時性、科學性和預見性,各級工交生產直接調度機構應建立經省統計局批准同意的工交生產月報、旬報及煤、電、運日報制度,設專人負責月、旬、日報資料的蒐集、匯總、分析和傳輸工作,各地(市)經濟委員會和省級工交生產管理部門應於每月後五日內將當月生產統計月報資料上報省經濟委員會,旬後五日內上報當旬工交生產旬報資料,煤炭、電力、運輸生產部門應於次日上報當日日報資料。上報的月報、旬報資料除應有月報、旬報報表外,還應有必要的當期形勢分析、下期形勢預測及對策的文字說明。應逐步採用先進的信息蒐集、整理、分析、傳輸的手段,全省應從上至下有計畫、有步驟地建立健全微機通訊網路。
(六)各級經濟委員會應與同級計畫、財政、銀行、稅務、物價、工商行政管理等經濟綜合、槓桿部門經常研究工交生產形勢,發布或聯合發布經濟信息,採取有效措施,指導指令性生產計畫以外的工交生產。
(七)各級工交生產調度機構和間接調控、保障機構都應建立健全各級各類人員的崗位責任制,明確各自的工作範圍、職責、許可權的工作標準及獎懲辦法。崗位責任制一經建立,應嚴格執行,並對執行情況嚴格進行檢查。各級經濟委員會和有實際工作需要的工交生產管理部門,應建立生產調度晝夜值班制度,按規定許可權及時處理或向主管領導匯報值班期內工交生產中發生的問題,並設有值班記錄,對未處理完畢的事項移交下班處理。
(一)各級工交生產直接調度機構和間接調控、保障機構都應建立定期或不定期與工交生產有關的工作總結報告制度。
1、省、地(市)、縣(市)工交生產直接調度機構,應堅持每季度以文字形式,總結、報告一次工交生產情況及工作。主要內容:分析當季度工交生產形勢、存在問題、解決的措施及對上級的建議。上報時間:縣(市)機構於每季度後五日內報出,地(市)機構於每季度後十日內報出,省級機構於每季度後十五日內報出。工交生產管理部門應報上級工交生產管理部門,同時抄送同級經濟委員會;經濟委員會在上報同級政府的同時,亦抄報上級經濟委員會,省經濟委員會於季後十八日內報省政府。
2、省、地(市)、縣(市)工交生產調控、保障機構亦應從各自對工交生產的間接調控、保障職責出發,分析本部門與工交生產有關的問題,提出建議,並於每季度以文字形式總結、報告一次與工交生產有關的工作。在上報同級政府的同時,抄送同級經濟委員會。上報時間要求與工交生產直接調度機構上報時間相同。
3、各級工交生產直接調度機構和間接調控、保障機構還應就工交生產的重大問題進行不定期交流。
(二)各級經濟委員會和工交生產管理部門都應建立生產調度例會制度。省級綜合調度例會由省政府主管領導或委託省經濟委員會主持,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煤、電、油、運協調例會原則上每旬召開一次;省級各部門調度例會由同級工交生產管理部門主持,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地(市)綜合調度例會,由地(市)政府主管領導或委託同級經濟委員會主持,原則一每月召開一次;地(市)級各部門調度例會,由同級工交生產管理部門主持,原則上每月或每半月召開一次。各級綜合調度例會,應吸收下一級經濟委員會、同級工交生產管理部門、同級間接調控、保障機構有關人員參加。對生產調度會決定的事項,會後由同級經濟委員會發出《調度例會紀要》,對緊急重大問題簽發《調度令》,發至有關部門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拒絕執行。
(三)協調會議制度。對生產中隨時發生的涉及面廣、關係重大的新情況、新問題,各級經濟委員會可根據實際情況,不定期召集各有關部門召開專門協調會議。對協調會議決定的事項,會後由同級經濟委員會發出《協調紀要》,有關部門要認真落實。重點要建立產銷銜接、協調製度。對全省重點產品制定年度季度產銷銜接計畫,召開不同層次、不同形式的產銷銜接會和工業內部配套銜接會,促進產品銷售。
(四)現場辦公會議制度。為及時處理、解決重點企業生產所面臨的重大問題,各級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抽調有關人員,組成精幹的隊伍,與當地有關部門一起,深入重點企業現場辦公,一廠一議、一廠一策,當場決定重大生產調度事項。會後發出《現場辦公會議紀要》,有關部門和企業應認真落實。
(五)為加強經濟預測和信息交流工作,提高生產指揮、調度工作的計畫性、及時性、科學性和預見性,各級工交生產直接調度機構應建立經省統計局批准同意的工交生產月報、旬報及煤、電、運日報制度,設專人負責月、旬、日報資料的蒐集、匯總、分析和傳輸工作,各地(市)經濟委員會和省級工交生產管理部門應於每月後五日內將當月生產統計月報資料上報省經濟委員會,旬後五日內上報當旬工交生產旬報資料,煤炭、電力、運輸生產部門應於次日上報當日日報資料。上報的月報、旬報資料除應有月報、旬報報表外,還應有必要的當期形勢分析、下期形勢預測及對策的文字說明。應逐步採用先進的信息蒐集、整理、分析、傳輸的手段,全省應從上至下有計畫、有步驟地建立健全微機通訊網路。
(六)各級經濟委員會應與同級計畫、財政、銀行、稅務、物價、工商行政管理等經濟綜合、槓桿部門經常研究工交生產形勢,發布或聯合發布經濟信息,採取有效措施,指導指令性生產計畫以外的工交生產。
(七)各級工交生產調度機構和間接調控、保障機構都應建立健全各級各類人員的崗位責任制,明確各自的工作範圍、職責、許可權的工作標準及獎懲辦法。崗位責任制一經建立,應嚴格執行,並對執行情況嚴格進行檢查。各級經濟委員會和有實際工作需要的工交生產管理部門,應建立生產調度晝夜值班制度,按規定許可權及時處理或向主管領導匯報值班期內工交生產中發生的問題,並設有值班記錄,對未處理完畢的事項移交下班處理。
四、強化與完善生產調度手段
(一)各級經濟委員會參與工交生產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的編制。各級工交生產管理部門在將年度生產計畫建議方案上報同級計畫部門以前,須報請同級經濟委員會銜接平衡。計畫部門在確定年度計畫時應聽取經濟委員會的意見。計畫下達後,由經濟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並把年度計畫指標分解下達給下級經濟委員會和同級工交生產管理部門執行。對分解下達的計畫指標,有關方面應保證完成。
(二)對工交企業生產所需流動資金,所在地經濟委員會應向同級政府資金協調調度機構提出資金使用方向建議。經濟委員會和同級財政、金融部門負責檢查資金落實和使用情況。對工交企業生產中的某些急需資金,經濟委員會應及時同財政、金融部門協商,提出解決意見。
(三)各級經濟委員會應會同同級計畫委員會,參與編制年度物資分配計畫,在計畫中應留出一定數量的當年生產儲備物資,供經濟委員會會同物資主管部門調劑使用。經濟委員會負責組織年度物資分配計畫和地方產品上調、分配計畫的實施,對年度計畫執行過程中出現的產需矛盾,應及時予以協調。並負責自行組織生產的超產物資的協調與分配。會同計畫部門和物資部門分配進口物資。在緊急情況下,經同級政府批准,經濟委員會可直接調度年度物資分配計畫中留出的當年機動物資。各級經濟委員會或工交生產管理部門可視省內工交生產和市場供需狀況,組織重要物資的調度和吞吐,提出控制短線原材料出省和長線原材料進省的品種和辦法的建議,由省政府發布實施。
(四)省經濟委員會負責組織全省綜合運輸網路的運行,平衡、協調鐵路、公路、航運、民航部門提出的運輸計畫,在緊急情況下有權調動社會運力,完成某些緊急運輸任務。
(五)工交生產直接調度系統與間接調控、保障系統之間應加強工作協調,並逐步建立雙向保證關係。直接調度機構應保證年度計畫目標的完成;間接調控、保障機構應盡力保證完成計畫所需的必要條件。在條件成熟時,雙方應簽訂“雙向保證責任狀”,由省政府監督執行。
(六)各級政府、省直各工交生產管理部門都應建立健全內部生產調度機構,配備足夠的工作人員,保證生產調度工作所需的工作經費、交通工具、通信設備等必要的工作條件。
(一)各級經濟委員會參與工交生產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的編制。各級工交生產管理部門在將年度生產計畫建議方案上報同級計畫部門以前,須報請同級經濟委員會銜接平衡。計畫部門在確定年度計畫時應聽取經濟委員會的意見。計畫下達後,由經濟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並把年度計畫指標分解下達給下級經濟委員會和同級工交生產管理部門執行。對分解下達的計畫指標,有關方面應保證完成。
(二)對工交企業生產所需流動資金,所在地經濟委員會應向同級政府資金協調調度機構提出資金使用方向建議。經濟委員會和同級財政、金融部門負責檢查資金落實和使用情況。對工交企業生產中的某些急需資金,經濟委員會應及時同財政、金融部門協商,提出解決意見。
(三)各級經濟委員會應會同同級計畫委員會,參與編制年度物資分配計畫,在計畫中應留出一定數量的當年生產儲備物資,供經濟委員會會同物資主管部門調劑使用。經濟委員會負責組織年度物資分配計畫和地方產品上調、分配計畫的實施,對年度計畫執行過程中出現的產需矛盾,應及時予以協調。並負責自行組織生產的超產物資的協調與分配。會同計畫部門和物資部門分配進口物資。在緊急情況下,經同級政府批准,經濟委員會可直接調度年度物資分配計畫中留出的當年機動物資。各級經濟委員會或工交生產管理部門可視省內工交生產和市場供需狀況,組織重要物資的調度和吞吐,提出控制短線原材料出省和長線原材料進省的品種和辦法的建議,由省政府發布實施。
(四)省經濟委員會負責組織全省綜合運輸網路的運行,平衡、協調鐵路、公路、航運、民航部門提出的運輸計畫,在緊急情況下有權調動社會運力,完成某些緊急運輸任務。
(五)工交生產直接調度系統與間接調控、保障系統之間應加強工作協調,並逐步建立雙向保證關係。直接調度機構應保證年度計畫目標的完成;間接調控、保障機構應盡力保證完成計畫所需的必要條件。在條件成熟時,雙方應簽訂“雙向保證責任狀”,由省政府監督執行。
(六)各級政府、省直各工交生產管理部門都應建立健全內部生產調度機構,配備足夠的工作人員,保證生產調度工作所需的工作經費、交通工具、通信設備等必要的工作條件。
五、獎懲制度
為確保全省工交生產調度工作順利進行,使全省工交生產持續、穩定、協調發展,應對各級工交生產直接調度機構和間接調控、保障機構以及信息、諮詢機構和個人進行必要的獎懲,具體規定和辦法由省經濟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協商制定。
為確保全省工交生產調度工作順利進行,使全省工交生產持續、穩定、協調發展,應對各級工交生產直接調度機構和間接調控、保障機構以及信息、諮詢機構和個人進行必要的獎懲,具體規定和辦法由省經濟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協商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