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徵收營運客車公路客運附加費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徵收營運客車公路客運附加費辦法
  • 開通日期:1986-11-26 
  • 軌道類型:旅客運輸
  • 所屬地區:黑龍江省
【發布單位】80802
【發布文號】黑政發[1986]129號
【發布日期】1986-11-26
【生效日期】1987-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徵收營運客車公路客運附加費辦法
(黑政發〔1986〕129號 (1987年11月26日)
第一條凡在省內從事營業性公路旅客運輸(包括出租、旅遊、中外合資、軍車)的大、小客車,載客貨車,機動三輪車等,均應徵收公路客運附加費(由運輸車輛營業者向旅客徵收)。
第二條市區內(不含市轄縣)固定線路行駛的公共汽車,無軌、有軌電車免徵客運附加費。
第三條國營、集體運輸企業從事公路客運的車輛,按月份統計報表的客運周轉量計算,每人公里徵收三厘。
第四條對其它無法計算人公里的車輛,均按核定的載客量(定額座位)徵收。三十個座位以上的每月每座位徵收八元;三十個座位(不含三十個座位)以下的每月每座位徵收十元。
臨時參加旅客運輸和報停後又參加旅客運輸,營運期不超過一個月的車輛,可按天計征,徵收標準為每天每座位四角。
第五條按規定應徵收公路客運附加費的車輛,必須使用省公路運輸管理局統一印發的含公路客運附加費的客票。統一客票啟用前,暫使用省公路運輸管理局印製的“公路客運附加費徵收證”(可做報銷憑證)。證面金額分別為三分、六分、一角、二角、五角五種。十公里以下的按十公里計算(徵收三分);超過十公里(含十公里),按實際里程四捨五入計算。“公路客運附加費徵收證”隨同客票一起發售。統一客票啟用後,“徵收證”即停止使用,並逐級繳回發證單位。
第六條凡應徵收公路客運附加費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於月終後五日內攜帶省公路運輸管理局統一印製的“黑龍江省公路客運附加費收繳月報表”,到車籍所在地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繳納上月的公路客運附加費。各縣、區運輸管理站要將匯總好的“公路客運附加費收繳月報表”隨同會計報表上報地市運輸管理處。各地市運輸管理處匯總後,亦隨同會計報表上報省公路運輸管理局。
第七條從事旅客運輸的企業或個人,可按月繳納公路客運附加費,也可辦理全年一次統繳。即按上年實際完成的旅客周轉量或車輛總座位數計算,一次繳清十個月的公路客運附加費。
第八條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及企業,都要設立“公路客運附加費”會計科目,徵收的客運附加費要按規定及時入帳,按時上繳。各縣、區運輸管理站要在月終後十日內上繳地市運輸管理處。各地市運輸管理處要在月終後二十日內上繳省公路運輸管理局。再由省公路運輸管理局一筆轉入省財政廳預算外資金專戶,不準坐支。
第九條徵收的公路客運附加費作為專項資金,全部用於我省的公路客運站點建設。具體建設項目由省公路運輸管理局提出,省交通廳綜合平衡,報省財政廳審批。屬於基本建設部分,報省計經委審批。
第十條凡按時繳清公路客運附加費者,由公路運輸管理部門向其簽發“黑龍江省公路客運附加費繳訖證”,作為次月度的營運憑證。
“公路客運附加費繳訖證”要隨車攜帶,以備查驗,丟失不補發。
第十一條外省市車輛在我省從事營業性旅客運輸的,亦按此辦法執行,屬於兩省正常營運路線,實行對開的外省車輛除外。
第十二條運輸單位和個人代征的公路客運附加費不計作運輸營業收入。
第十三條凡沒有憑當月有效的繳訖證行駛的車輛,一律就地處以五天內的公路客運附加費罰款。並責令其立即到車籍所在的公路運輸管理部門辦理清繳手續。
第十四條凡逾期繳納公路客運附加費的單位或個人,每遲繳一天,處以應繳金額百分之一的滯納金。
第十五條塗改、轉借、用其他票據頂替公路客運附加費票證者,一經查出,除補交公路客運附加費外,並處以應繳納公路客運附加費一至兩個月的罰款。
第十六條罰沒收入一律上繳省公路運輸管理局,統一上繳省財政廳做為預算收入。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執行(暫定三年)。並授權省交通廳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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