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
團體名稱:黑龍江省建設機械協會(以下簡稱協會)
第二條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堅持黨的“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的基本路線遵守憲法、法律、社會道德風尚。以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為目標,培育建設機械市場體系,在國家產業政策指導下,推動全行業的技術進步,引導全行業健康發展,為生產企業服務,為政府部門服務,為建設事業服務。
第四條 協會接受省建設廳、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會址設在黑龍江省建設廳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一)根據國家和我省建設事業的發展,提出本行業和發展規劃及相關技術政策的意見和建議。
(二)認真貫徹政府有關經濟技術政策和法律法規,以科學進步為先導,組織本行業為建設事業提供合格產品與服務。
(三)協助政府有關部門起草、修訂有關省級產品標準和行業標準,並推進有關標準的貫徹執行,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組織並參與生產許可證、企業資質審查和產品質量認證工作。
(四)承辦政府部門委託的科技攻關工作,組織本行業開必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和新材料。
(五)組織國內外及省內外的技術交流,為企業溝通情報、信息渠道、開展技術諮詢,組織成果轉讓、促進會員單位之間的橫向聯合積極扶持企業產品出口,打入國際市場。
(六)開發智力、培養人才。舉辦各類技術、管理培訓班、研討班、提高全行業的技術素質和經營管理水平。
(七)推動生產企業開展健康的競爭,依靠國家法律、法規,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八)向社會推薦宣傳名、新、優產品,組織產品展覽、展示,積極為生產企業拓展市場,組織會員單位抵制偽劣產品進入建築業市場。
(九)開展行業調查研究工作,收集和反饋行業產品質量及服務質量信息,組織制定行業規章、道德規範等並監督遵守。
(十)積極興辦行業公益事業,做好行業刊物的編輯、出版,發行工作。
(十一)接受政府部門委託的其它工作,積極傳達政府指示,及時反映企業的呼聲與要求。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凡在
黑龍江省內的建築機械、電梯、建築門窗、模板、採暖散熱器、給排水設備生產企業、大中專院校及科研設計等企事業單位、具有法人資格承認協會章程,願意履行義務,均可提出入會申請,經常務理事會審查批准,成為合法人會員;長期從事本行業工作,經驗豐富有技術專長和貢獻的中國公民,經本人申請常務理事會批准,成為自然人會員,有突出貢獻的專家可聘為專業委員會和協會理事。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協會的意願;
(三)熱愛本行業並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有權使用“黑龍江省建設機械協會會員”的名義和標誌;
(四)有權對協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遵守協會章程;
(二)維護協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完成協會委託的各項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並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生產、罷免
第十四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協商選舉產生協會理事會;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聘任;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討論修改本會章程;
(十一)研究和決定協會的工作任務和行業決策;
(十二)審議批准各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十三)決定各專業委員會的增設和終止;
(十四)調整與其他協會的關係;
(十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理事會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面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會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協會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理事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收,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
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和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行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任免、獎勵、懲罰。
(五)負責增補個別理事,接納個別會員,報常務理事會確認。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
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需經2003年2月8日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修改亦同。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