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建築業協會是黑龍江省各地區、各部門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等建築業企業、社會團體和有關專業人士身份自願參加組成的全省性行業組織,是在黑龍江省民政廳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協會接受黑龍江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接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及省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黑龍江省建築業協會
- 外文名稱:HEILONGJIANG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 類別:建築協會
協會章程
黑龍江省建築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行業協會的組織和行為,維護行業協會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協會發展,發揮其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黑龍江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章程。
本會名稱為黑龍江省建築業協會,英文名稱為:HEILONGJIANG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為HLJCIA。
第二條 本會在黑龍江省民政廳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團結同仁、溝通協調、規範行為、保障權益、雙向服務、促進發展的原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及社會道德風尚,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服務於建設和諧社會的要求,推動建築市場誠信體系建設,促進行業科技進步和企業改革發展,不斷提高民主辦會、自律服務及建築從業人員素質,統籌協調會員與政府、社會之間的聯繫,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做好建築行業的管理工作,為實現建築業健康穩定可持續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本會接受黑龍江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接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及省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本會的活動地域為黑龍江省,住所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衡山路38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省有關政策、法規,研究探討建築業改革和發展的理論、方針、政策,開展行業調研,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廣大建築施工企業的要求和願望,為政府部門制定行業管理的政策、法規提供參考依據。
(二)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提出立法建議,立法調研,推進行業管理,協調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提高全行業的整體素質和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三)根據行政主管部門授權和委託,依法開展委託和授權範圍的各方面行業職能工作。
(四)承辦政府部門委託辦理的事項,組織開展各項建
設工程創優評優活動,表彰和獎勵優質工程項目、優秀企業、
優秀人才,促進我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水平。
(五)舉辦建築行業的各類技能和崗位培訓,不斷提高建築業企業和建築業職工素質。
(六)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強化企業的社會責任,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保證建設事業的健康持續發展。
(七)為會員單位提供技術服務、信息服務,組織行業推廣套用科技“四新”、建築節能成果,組織多方面、多方向信息交流、技術諮詢、技術交流、會展招商、智慧財產權保護以及產品推介,重大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項目進行可行性論證等活動,提高行業技術水平。
(八)發展同國外及港澳台地區民間組織的友好往來,收集國內外政策法規、市場信息及有關資料,編輯有利行業發展的刊物、文獻。
(九)制定行業誠信行為規範和行規行約,引導會員自律、依法經營、規範行為、公平競爭,維護行業信譽,推進行業誠信建設;開展行業誠信行為評價與考核,行業統計,行業調查,行業信息發布,行業準入資格和職業資格及科技進步等審核評定,價格指導與自律,提供公信證明。
(十)參與制定、修訂建築行業產品標準、技術標準、計量標準、服務標準和質量規範等,組織推進行業標準化建設和實施;
(十一)引導和推動建築業企業面向市場,建立現代企業管理制度,完善經營機制,增強企業市場競爭力,提高企
業經營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
(十二)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反傾銷、反補貼、反壟斷、保障措施的調查申請;指導、協調或者代表會員進行反傾銷、反補貼、反壟斷、保障措施等方面的調查應訴工作;
(十三)根據行業發展需要,開展有利於行業發展的其它活動和公益事業。
(十四)承辦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門及上級行業協會指派和交辦的其它各項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凡是在黑龍江省內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等建築業企業、社會團體和優秀個人都可以以單位會員和有關專業人士身份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第八條 本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單位會員(直屬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團體會員
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地方、部門建築業行業組織,承認本章程,自願申請參加,經批准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二)單位會員(直屬會員)
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企事業單位、教育科研機構
等,承認本章程,自願申請參加,經批准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直屬會員)。
(三)個人會員
取得建築業執業或職業資格的專業人士,以及在全行業有一定知名度的專家、學者、勞動模範,承認本章程,自願申請參加,經批准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本會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並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接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二)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四)參加本會組織的學術研討、經驗交流、考察等活動;
(五)依照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六)關心本會工作,積極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副會長所在單位會員:10000元/年;
(二)常務理事所在單位會員:8000元/年;
(三)理事單位所在的單位會員:5000元/年;
(四)一般會員單位(其中:特級企業5000元/年,
一級企業3000元/年,二級企業2000元/年,三級企業1000元/年;專業承包企業按資質等級本項的50%繳費)。
(五)團體會員5000元/年。
(六)個人會員100元/年。
每年6月30日前繳納當年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交回會員證書。會員不履行義務或無故兩年不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會員選舉產生。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或法定代表人、副會長、理事、秘書長、監事;
(三)決定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四)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五)審議會長或法定代表人任期述職報告,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八)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九)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涉及章程的決議須到會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其它決議須經全體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大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好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表決通過,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提出,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除換屆外,按規定程式可採取集中、書面、網上視頻等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 本會設立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章程及有關規定履行職責,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每屆理事會任期三年,理事在任期內不能履行職責或工作調動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換時,由所在單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選,報會員代表大會確認,秘書處備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四)審議新一屆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人選;
(五)擬訂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擬訂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七)制定本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八)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九)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機構;
(十)根據會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十一)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二)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三)審議、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會長辦公會議原則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會長辦公會)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副會長)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應全體理事(副會長)過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的,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副會長)提議可以召開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二、八、九、十、十一、十三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原則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決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是本會的監督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監事的主要職責:
(一)對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進行監督;
(二)對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進行監督;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
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五)當會長或法定代表人、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協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或法定代表人、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和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或法定代表人、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因需延長任期須履行組織程式後方可任職,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或法定代表人、副會長任期三
年。會長或法定代表人、副會長任期期滿可以連任。
第二十六條 會長或會長提名副會長級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會長或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會長辦公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推薦新一屆理事、會長(或法定代表人)、副會長、秘書長人選,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負責人人選;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會實施會長領導下的副會長、秘書長分工負責制開展工作,秘書長對會長、理事會負責,由專人專職擔任,出席會長辦公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議。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落實執行會長辦公會議、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議決議及精神;
(二)組織制定並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請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兼)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及報酬事項;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立名譽會長、顧問。凡是在本會業
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較高影響的人士,承認本會章
程,經理事會通過均可聘為本會名譽會長、顧問。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主要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國內外有關企業、團體和個人的自願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有償服務的收入;
(五)所辦經濟實體的收入;
(六)利息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會長(或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按照《黑龍江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和省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他人員(兼職、專家等)薪金和補貼補助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和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經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天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會黨建和群團工作,依照中國共產黨黨章和群團組織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二00九年五月五日第一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原章程同時作廢。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本會理事會按照本章程制定相關制度、辦法。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