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山西商會

黑龍江省山西商會是在黑龍江省和哈爾濱市各級領導及有關部門的關懷支持下,在黑龍江省民政廳的指導下,由晉籍在龍江相關企業自願發起,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經黑龍江民政廳審查同意,省工商聯社會團體管理處批准成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山西商會
  • 批准單位:省工商聯社會團體管理處
  • 籌辦工作:2009年2月
  • 成立時間:2009年9月
商會簡介,商會章程,

商會簡介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黑龍江省民政廳社會團體管理處和黑龍江省工商聯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是晉籍龍江民營企業經濟總部的所在地,是聯結黑晉兩地經濟、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橋樑和紐帶。
成立黑龍江省山西商會是為了充分發揮在龍江的晉籍企業的整體優勢,密切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溝通和聯繫,維護晉籍企業的合法權益,避免拓展經營中的不測風險,推進晉籍在龍江的企業走向整體聯合、共同發展之路。是科學發展、益民利業之舉,也是拓展經濟的成功經驗。在逐步縮小地區經濟差距上,山西企業與龍江地區將形成堅實的經濟鏈,勢必促進兩地經濟的發展振興,形成一個共同發展的良性循環。一個有組織、多形式、寬領域、高質量、重時效的黑龍江省山西商會,會以市場為導向,有效發揮資源整合優勢,打開產業發展之路,對實現兩地互補性合作發展大有作為。
商會的籌辦工作於2009年2月開始,由李永昌、張雙生、李建中、張滿喜、張生俊、張貴生、尚隆等晉籍企業家自願發起並成立了籌備工作組。一年多來,籌備人員做了大量的摸底、走訪和調查工作,共召開了10餘次籌備工作會議。經過籌備組和在龍江晉籍企業的熱心支持與共同努力,順利完成了黑龍江省山西商會的各項籌備工作,2009年9月,經黑龍江省民政廳批准,山西商會正式成為黑龍江省工商聯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處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以觀念創新、服務創新、管理創新的理念,以強化功能,增強商會凝聚力和影響力,努力把商會建設成為一個享譽國內外的國際品牌為目標,2010年5月30日黑龍江省山西商會擬召開擬召開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大會將進行審議並通過黑龍江省山西商會章程(草案)、選舉黑龍江省山西商會第一屆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等事宜。
成立後的黑龍江省山西商會擬運行的服務系統設定有:(1)會員代表大會;(2)理事會;(3)常務理事會;(4)會長辦公會;(5)秘書處。商會秘書處為會員企業服務,根據運行情況擬下設:(1)辦公室(2)會員部(3)宣傳聯絡部(4)財務部(5)企業部(6)法律事務部等部門。
龍江的晉籍企業發展規模呈現逐年上升趨勢。近年來,山西與黑龍江兩省的經濟協作和交流逐年增加,越來越多的晉籍人士在龍江成功投資創業,得到立足發展。在企業自身發展壯大的同時,也為龍江的經濟發展與建設和諧社會做出了一定的貢獻。據相關資料統計,晉籍在龍江的大小企業有500餘家,在龍江的企業註冊資本總資金達20億元,從業人員達20000餘人。他們活躍在龍江的建築建材、房地產、物業管理、服裝產銷、服飾商貿、家電行銷、醫藥、生物工程、證券、教育、機械製造、酒業、餐飲娛樂、食品加工、瓜果行銷、物流貨運等領域,為晉籍企業在龍江未來的發展打下了堅實的基礎;湧現出了一批優秀企業、企業家,特別可喜的是晉籍新一代知識型年輕創業者和企業經營管理者正在龍江迅速成長。晉籍在龍江規模較大、實力較強、成長性較好的企業有200餘家。在龍江的優秀企業主要代表有哈爾濱山西水塔老陳醋經銷有限公司、哈爾濱民富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哈爾濱民富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黑龍江省雙生集團公司、哈爾濱海利百貨有限公司、哈爾濱順通水暖經銷有限公司、哈爾濱匯鑫醫藥科技公司等等。在龍江的晉籍企業的投資和市場範圍已由黑龍江向全國、中東、俄羅斯等境外擴展。而且商會會員企業正在向專業化、規模化、實業化和集團化的方向邁進。
龍江的晉籍企業的願望和共識是把黑龍江省山西商會健康地成立起來,才能更有利於資源、信息共享,立足山西建設,揚長補短,推進企業共同發展;有利於為晉籍企業搭建協作創業的服務平台,吸引和組織更多產業來龍江展示優勢,依照現代企業運作規則,誠實經營,打開出路;有利於推介協調更多的位居龍江的國內外高端優秀企業上山西投資發展;有利於把晉籍駐龍江企業、機構和在龍江的晉籍工商界人士以及熱心參與支持這項事業的各界人士凝聚起來,共同打造“新晉商”的品牌形象,並進一步形成合力把晉籍人士在龍江的事業做大做強。
商會工作的總體思路是從會員單位的共同事業、共同利益和實際需要出發,堅持以商會發展和為全體會員單位服務為中心,堅持科學發展、以人為本、誠信攜手、求真務實、互助共贏的工作思路,重點開展商務開發、合作交流、資源共享、專業培訓、開拓市場、為維護會員單位合法權益提供工商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工作,達到會員單位之間在交流協作與信息共享方面明顯加強;本商會的凝聚力、影響力、競爭力明顯提高;本商會的各項服務功能和服務作用得到明顯體現。使黑龍江省山西商會成為黑晉兩省經濟對接的功能載體。商會成立後初步擬在以下七個方面開展工作:
(1)宣傳貫徹落實好商會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和成立慶典大會精神,特別是認真學習各級領導同志的重要講話和《黑龍江省山西商會章程》等重要檔案精神,團結、引導和激勵龍江晉籍企業、機構和龍江晉籍人士,發揚銳意進取、敬業拼搏、群體協作的晉商精神,以輝煌的業績樹立“新晉商”形象,打造“新晉商”品牌,提升晉籍企業、機構和龍江晉籍人士在龍江的整體形象和市場競爭力。
(2)積極與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取得聯繫與溝通,反映會員單位的意見、願望、建議和要求,最大限度地爭取政府的優惠政策扶助和支持,通過組建“企業法律維權義務服務中心”,定期為會員單位提供政策、法律方面的諮詢服務,依法維護會員單位正當的經營活動和合法權益。
(3)組織會員單位每年至少開展二次以上有意義、有作用、有吸引力的聯誼、考察、培訓、交流、諮詢等活動,促進信息交流與資源共享,幫助會員單位的領導成員,進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觀念,不斷提高經營管理和科學決策水平,增強本商會及會員單位的凝聚力、競爭力和影響力。
(4)不定期地編髮《黑龍江省山西商會》資料刊物,及時宣傳黑、晉兩地的有關方針政策,宣傳晉籍企業、機構和龍江晉籍人士幹事創業的先進事跡,提供相關信息和商機服務,解答帶有共性的疑難問題,並為會員單位發布信息、交流情況,探討問題等提供方便。
(5)加強自身建設,按照商會章程不斷加強領導班子、工作班子和各項規章制度建設。根據商會的工作特點和實際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嚴格商會會費收繳和使用管理,形成完善的監督約束機制,確保商會決策和工作運轉的正確、高效、公開和科學。
(6)搞好發展會員和經費籌措工作。通過開展豐富多彩、有意義、有作用、有實效、有影響的活動,吸引越來越多的晉籍企業、機構和龍江晉籍人士加入到商會中來,並本著有錢出錢、有力出力的原則,通過制訂優惠和鼓勵政策,積極引導和發動廣大會員單位和各界人士為商會發展和開展各種活動出力獻策。
(7)加強理論學習,創新工作思路,大力提高商會管理服務水平。商會理事會特別是常務理事會成員和商會秘書處工作人員,應不斷加強業務學習、更新觀念、勇於創新,不斷提高組織協調能力和管理服務水平。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商會的名稱為黑龍江省山西商會(以下簡稱商會)英文名稱為ShanX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Hei long jiang 所寫:SCCH。
第二條 商會的性質:
商會是由在黑龍江省的山西籍工商企業、個體工商戶等自願參加組成的地方性、非營利性法人社會團體。
第三條 商會的宗旨:
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新時代精神和商業理念來影響、激勵在龍江的晉商企業,引導企業守法經營,遵循市場經濟秩序,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自覺打造“誠信晉商”品牌;維護晉商企業合法權益,堅持互利互惠,資源共享,團結協作,促進企業發展的原則,為黑晉兩省經濟和社會發展貢獻力量。
第四條 商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為黑龍江省工商聯合會,同時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黑龍江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商會辦公場所: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外區南七道街40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不定期組織會員學習國家相關法律、政策、法規,不斷提高會員的政治和法律素養。教育會員熱愛祖國、誠實守信 、遵紀守法、勤奮敬業,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
(二)緊密聯繫黑龍江省經濟社會建設實際,適時組織經濟技術交流會,研討會及講座,不定期開展經濟理論、企業管理、人力資源開發、財務實務等培訓,為晉商國內外學習考察、商務活動等創造機會。
(三) 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意見、建議和要求,在會員和政府之間發揮紐帶作用,為會員排憂解難,做好協調服務。
(四)為在黑龍江省投資的晉商提供政策諮詢、項目論證及相關各項服務,承接山西省委、省政府委託的各項事宜。
(五)為會員建立信息平台,交流相關信息,實現資源共享,共謀發展 。
(六)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扶助社會弱勢群體,參與社會公益活動和慈善事業,回報社會。
(七)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委託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凡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的企業和個人,均可申請入會。
第八條 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會的意願;
(三)系山西省駐黑龍江省的工商企業、山西籍在黑龍江省的工商業經營者及山西籍的參與經營者和山西籍的個人。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填寫會員登記表,交納會費。
(四)由理事會授權商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商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五)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商會章程;
(二)審議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 選舉和罷免監事長、理事;
(四)討論並決定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商會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批准,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商會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為理事會,在閉會期間領導商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商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決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是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其他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效。
第二十一條 商會的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根據工作需要可下設若干業務工作部門。秘書長由常務理事會提名,由會長聘任,在會長領導下工作。
第二十二條 商會秘書長職責:
(一)領導和組織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有關部門關係;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部門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聘用各部門的工作人員 ;
(四)與會員進行聯繫,為會員提供具體服務;
(五)依照商會規程規定發展會員。
第二十三條 本商會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由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商會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任職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思想政治素質好;
(二)有一定的政策和理論水平,有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和決策水平;
(三)企業和本人在社會上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
(四)在山西籍人士中有較高的威信;
(五)對商會工作有積極性,有一定時間和精力參與商會的領導工作;
(六)有奉獻精神、大局觀念和團結精神。
第二十五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從理事中產生。理事從會員中產生,會長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六條 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指導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出席有關重要會議;
(四)聘請名譽會長、顧問、法律顧問。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會長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的年收取標準,視商會的發展及會員的實際情況,每年可作調整,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三十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嚴格按《財會法》辦事。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地方財政部門的監督。如果資產來源屬國家撥款、社會捐贈或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換屆或變更法人代表前必須接受社會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商會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登記,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0年5月3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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