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奶業條例

黑龍江省奶業條例

為促進奶業持續、健康發展,規範奶業生產經營行為,保證乳品安全,維護奶牛養殖戶(奶戶,下同)、奶牛養殖場(場,下同)、奶站和乳品加工企業(企業,下同)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奶業條例
  • 外文名:Dairy regulations of Heilongjiang Province
  • 通過時間:2004年10月15日
  • 實施時間:2004年12月1日
  • 最後修正時間:2018年6月28日
條例全文,發布信息,條例正文,修訂信息,

條例全文

發布信息

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7號
《黑龍江省奶業條例》已由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04年10月1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4年10月15日

條例正文

黑龍江省奶業條例
(2004年10 月15日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8年6月28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等63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奶業持續、健康發展,規範奶業生產經營行為,保證乳品安全,維護奶牛養殖戶(奶戶,下同)、奶牛養殖場(場,下同)、奶站和乳品加工企業(企業,下同)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奶牛飼養與基地建設,生牛奶銷售收購與加工,奶業管理與監督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奶戶、場和企業、奶站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範經營行為,建立風險共擔、利益共享、互惠互利、長期穩定的協作關係。
第四條省畜牧行政管理部門是全省奶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行署)、縣(市、區)畜牧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奶業管理工作。
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環保、工商、物價、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依法做好奶業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和市場需要制定奶業發展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發展計畫,加強巨觀調控,合理配置資源。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規模化、標準化奶牛養殖、從國外引進良種奶牛、優質胚胎、凍精和實行機械榨奶的企業和個人在政策、資金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二章 奶牛飼養與基地建設
第七條 奶牛飼養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有獨立的奶牛飼養場區或者圈舍;
(二)有相關的生產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
(三)具有與飼養規模相適應的防疫條件;
(四)有相應專業技術的人員或者為其服務的技術人員;
(五)牛體、牛舍、場地和榨奶用具及奶牛排泄物的處理符合衛生、環保要求。
大中型奶牛場應當具備國家有關繁育、衛生及防檢疫規範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奶戶、場應當建立奶牛檔案。縣級以上畜牧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託奶業協會對良種奶牛進行系譜登記。
第九條 縣級以上畜牧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奶牛繁育體系建設,制定並實施科學的奶牛群體改良計畫,指導奶戶、場採用優良品種,通過人工授精、胚胎移植等措施,增加高產、優質奶牛數量,提高奶牛遺傳質量。
奶牛繁育應當使用合格的凍精。任何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務院《種畜禽管理條例》的規定獲得批准的,不得經營凍精和胚胎。
第十條奶戶、場發現患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疫病或者疑似疫病的奶牛,應當及時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
縣級以上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按照奶牛防檢疫制度,每年定期對奶牛進行結核病、布魯氏桿菌病檢疫;對奶牛疫病按照規定實施免疫接種。
第十一條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檢疫為開放型結核病和結核病、布魯氏桿菌病的雙陽性病牛,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奶戶、場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禁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者未經國家批准的獸藥、飼料添加劑。
第十三條奶牛交易應當到指定市場進行,出售方應當出具當地《動物產地檢疫合格證明》和《動物及動物產品運載工具消毒證明》。
從國外、省外引進奶牛應當在指定地點隔離觀察,經檢疫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
禁止從疫區引進奶牛。
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誰投資、誰管理、誰受益的原則,發揮巨觀調控作用,加強對奶源基地的管理。
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奶源基地建設應當統籌規劃、完善服務體系,逐步形成奶牛養殖專業小區、專業村、專業鄉(鎮),發展適度規模經營。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企業和個人投資建設奶源基地;農業發展資金應當支持奶牛生產基地建設。
鼓勵企業為奶戶、場提供貸款擔保和奶戶、場聯保;建立各種形式的奶源基地,實現奶業產業化經營。
引導和扶持奶戶、場參加奶牛保險。
第十七條鼓勵企業投資建設奶源基地。對於企業直接投資扶持的奶戶、場,雙方應當嚴格履行契約的約定,建立起緊密的供需關係。
第十八條各級畜牧行政管理部門及有關科研服務單位應當加強奶源基地的奶牛良種繁育、疫病防治、標準化飼養、機械化榨奶、草原改良、人工種草、青貯生產、飼料加工以及先進實用技術的研究和推廣。
第三章 生牛奶銷售與收購
第十九條收購生牛奶的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第二十條禁止銷售和收購下列生牛奶:
(一)未取得健康證明和未經檢疫奶牛產的奶;
(二)產犢7日內的初乳,但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除外;
(三)有抗生素類藥物殘留的奶;
(四)患乳房炎、結核病、布魯氏桿菌病及其他傳染病的奶牛產的奶;
(五)摻雜使假、變質、有異味和被污染的奶;
(六)發生一、二類傳染病的疫區,在封鎖時期奶牛產的奶;
(七)其他不符合衛生安全質量標準的奶。
第二十一條以初乳為原料的企業按照規定標準可以收購初乳。
第二十二條企業或者奶站與奶戶、場應當簽訂購銷契約, 購銷契約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一)履行地、履行期限;
(二)一定期限內的購銷數量;
(三)收購標準;
(四)計價標準;
(五)結算方式;
(六)運輸方式;
(七)契約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八)供求雙方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式。
省奶業協會負責提供全省統一的生牛奶購銷契約樣式文本。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奶業發展實際,對奶站的設定進行科學規劃和合理布局。在同一村屯或者奶牛小區已經建立了奶站,經批准再建設奶站,不得低於原有奶站的規模和標準。
第二十四條奶站建立的基本條件:
(一)有固定房舍八十平方米以上;
(二)有相應的製冷設備和不鏽鋼貯存罐;
(三)有符合規定的化驗、計量、檢測儀器設備;
(四)有衛生許可;
(五)從業人員有健康證明;
(六)符合環保要求,距奶站二十五米以內沒有污染源;
(七)有相應的管理制度。
機械化奶站除符合前款規定條件之外,還應當有超過三百平方米的固定房舍和機械榨奶設備。
鼓勵和扶持單位、個人建立機械化奶站。
第二十五條建立奶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畜牧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畜牧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完成現場勘察並做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第二十六條完全由企業自行投資建立、非獨立經營的奶站,可以不辦理營業執照,但應當到當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其他獨立經營的奶站應當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
第二十七條禁止生牛奶直接進入消費市場銷售。
第二十八條企業、奶站收購或者銷售生牛奶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摻雜使假;
(二)壓等壓價;
(三)短斤少兩;
(四)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
(五)使用塑膠及有毒有害容器。
第二十九條奶戶、場銷售生牛奶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摻雜使假;
(二)榨奶前不清洗奶牛乳房和榨奶器具;
(三)使用塑膠及有毒有害容器。
第三十條 地處偏遠的地區,經縣級以上畜牧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允許相臨奶站設立固定收奶點。
第三十一條 未經批准設立奶站、奶點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新建奶站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建站條件的,不得收購或者銷售生牛奶,企業不得收購其銷售的生牛奶。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生牛奶質量檢驗機構建設。為生牛奶收購和銷售中發生的質量爭議出示公正數據的生牛奶質量檢驗機構,應當經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證合格,具有法定資格。
第三十三條企業和奶站從收購生牛奶之時起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公布常規檢驗結果,並通知奶樣檢驗不符合質量標準的奶戶、場。
奶戶、場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接到通知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持質量檢驗單到具有相應資質的生牛奶檢驗機構申請檢驗。生牛奶質量檢驗機構在接到申請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做出檢驗結果,並以此檢驗結果作為生牛奶是否合格的依據。
企業或者奶站應當將不符合質量標準的奶樣保留九十六小時。
第三十四條收購生牛奶的價格應當實行按質論價,優質優價。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標準,將脂肪、蛋白質指標作為生牛奶收購的基礎論價指標,將體細胞、抗生素等指標作為附加論價指標。
企業和奶站應當在生牛奶收購處設定公平秤。
第三十五條省奶業協會可以根據本省不同地區的生牛奶銷售和收購的實際,按照維護購銷雙方共同利益的原則,不定期發布不同地區的生牛奶購銷參考價格。參考價格可以作為企業、奶站與奶戶簽訂購銷契約時的參考。
第三十六條企業和奶站應當按照契約約定支付奶資,不得拖欠、剋扣、挪用或者占用。
第四章 生牛奶加工與乳品安全
第三十七條企業設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符合省奶業發展規劃;
(二) 加工廠房(車間)的選址、設計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三) 有與生產的產品和工藝相適應的加工、衛生、包裝和檢測設備;
(四) 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經培訓合格的質量檢驗人員;
(五) 依法取得有關證照。
第三十八條鼓勵企業與大專院校、科研單位及奶業協會聯合,開展技術創新,提高研製新產品能力,引進先進的生產工藝,開發高附加值優質乳製品,適應不同消費群體的需求。
第三十九條企業生產奶粉、液態奶等乳製品,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符合產品質量標準。
第四十條禁止生產和銷售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摻雜使假、有毒有害、過期變質、假冒偽劣的乳製品。
第五章服務與監督
第四十一條在奶牛相對集中、條件成熟的地區,鼓勵生牛奶生產經營者依法成立奶業協會、奶農合作組織。奶業協會應當發揮協調作用,為會員提供生產、購銷、信息、技術、培訓等服務,維護企業、奶戶、場和其他會員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生牛奶銷售、收購、加工等環節的監督管理,定期或者不定期進行抽檢,抽檢結果可以向社會公布,在同一抽檢期內對同一批次生牛奶不得重複抽檢。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畜牧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設定監督信箱,公布監督電話,受理舉報或者投訴,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理;對屬於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調查處理的事項,應當及時轉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第十三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畜牧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畜牧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和收購,沒收違法所得,並對購銷雙方分別處以貨值五倍至十倍罰款,對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生牛奶立即追回沒收,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一)、(二)、(三)項、第四十條規定的,由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物價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畜牧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沒收生牛奶及器具,並處以一百元至三百元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三)、(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和生牛奶,對沒收的生牛奶進行無害化處理,並處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罰款;對有關責任者處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罰款。
(二)違反第(三)、(四)項規定的,責令補齊銷售者應得的價款,並處以已收購的生牛奶貨值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對有關責任者處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罰款。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五)項、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畜牧行政管理部門當場沒收塑膠及有毒有害容器,並處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罰款;對有關責任者處以三百元至五百元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畜牧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貨值三倍至五倍罰款;違反第(二)項規定的,處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畜牧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已收購的生牛奶,並處以貨值一倍至三倍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拖欠奶戶奶資的,應當從契約約定支付奶資之日起,按日支付拖欠金額1‰的違約金。
第五十二條畜牧、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物價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履行奶牛飼養防疫、檢疫職責的;
(二)對染疫奶牛不進行及時處理的;
(三)未履行監督檢驗職責的;
(四)不受理舉報或者投訴的;
(五) 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六) 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收受賄賂的;
(七) 其他違反本條例行為的。
因前款規定的行為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由其所在單位和直接責任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生牛奶,是指未經加工的牛奶。
第五十四條 生羊奶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修訂信息

修改情況的匯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10月11日下午,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對《黑龍江省奶業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進行了二審。組成人員認為,自上次常委會一審後,法工委會同有關部門做了大量工作,草案修改稿吸納了各方面的意見,條款內容可行,已基本成熟,且屬於創製性立法,贊成本次常委會予以通過。同時,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新的修改意見。會後,法工委會同農林委、省政府法制辦、省畜牧局對草案修改稿又進行了認真研究和修改。經法制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形成了草案表決稿。現將有關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五條中“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的表述不夠全面,還應當根據市場需要,制定奶業發展規劃。因此將該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和市場需要制定奶業發展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發展計畫,加強巨觀調控,合理配置資源。
二、有些組成人員提出,為了解決我省奶牛品種產奶量低的問題,各級人民政府必須重視從國外引進良種奶牛,並在政策和資金等方面給予支持。據此意見,在草案修改稿第六條中增加了“從國外引進良種奶牛、優質胚胎、凍精”的表述。
三、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八條和第九條所規範的內容有重複。為此將第八條中“指導奶戶、場科學選種選配,最佳化牛群結構,逐步提高奶牛的整體質量”的表述刪除。 四、根據組成人員意見,一是在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條第二款“從省外引進奶牛應當在指定地點隔離觀察,經檢疫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的規定中相應增加了“國外”的表述;二是鑒於該條第一款已就染疫病牛入市交易作了嚴格限制,為此將該條第四款“奶牛交易不得隱瞞疫病,染疫病牛不得進入市場交易”的多餘表述刪除。
五、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條和第十八條規定的內容有重複。據此意見,將第十五條中“推廣機械擠奶,普及奶牛標準化飼養技術”的內容刪除,將該條中“機械化榨奶”的內容併入第十八條中。
六、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條中“在農業開發、綠色食品、農業產業化、良種工程、科技研發和技術推廣等項目中,優先支持奶牛生產基地建設”的表述不夠準確,且文字較長,建議修改。據此將其修改為“農業發展資金應當支持奶牛生產基地建設”。
七、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條中規定企業對奶源基地進行投資建設不符合企業自主經營的原則。據此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條中的“企業應當加強奶源基地建設,增加投資”修改為“鼓勵企業投資建設奶源基地”。
八、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條中“其他單位和個人經批准建設的奶站”修改為“經批准再建設奶站”。
九、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有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修改為“有衛生許可”。
十、吸納了旁聽公民的意見,在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條中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二款。表述為:“企業和奶站應當在生牛奶收購處設定公平秤”。
十一、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舉報或者投訴違法行為是法律賦予法人、公民和其他組織的基本權利,可不在本條例中規定。據此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條第二款刪除。
十二、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五條中“追回銷毀”修改為“追回沒收,進行無害化處理”。
十三、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八條授權兩個行政管理部門對同一違法行為進行執法不妥,建議能從我省實際出發,確定一個執法部門為好。省人大常委會第45次主任會議經過研究,決定由法制委員會就此問題進行協調。經與省政府法制辦、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省畜牧局協調,一致同意將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三)、(四)項規定的行為,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處罰。因此,將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縣級以上畜牧行政管理部門對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可以按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但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的規定刪除。同時還將該條第一款第(一)項中“銷毀或者處理”修改為“無害化處理”。
十四、將草案修改稿第五十六條法規施行時間確定為“2004年12月1日”。
此外,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條中四十八小時、二十四小時、九十六小時的規定不盡合理,缺乏可操作性,建議修改。根據立法前期調研和徵求省內11家乳品加工企業及奶戶意見,這樣規定一是考慮到我省很多企業每天收奶在千噸以上,由於上萬奶戶供奶,每天收三遍,質檢部門需要一定的時間來進行檢驗;二是對有異議的奶樣,企業有義務保存九十六小時,同時,奶樣加入防腐劑在恆溫箱中保存九十六小時,不會影響奶樣的理化指標;三是經徵求有關部門和專家的意見,為了保護奶戶的合法權益,本條規定在實際中是可以操作的。經認真研究,未作修改。
另外,對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條款順序和文字表述也進行了修改,所有修改的內容均用下劃線在草案表決稿中進行了標註,就不一一匯報了。
以上匯報,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8月18日上午,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黑龍江省奶業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組成人員一致認為,隨著我省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調整,奶業經濟已成為興省、富民的重要產業。為促進奶業健康持續發展,維護奶戶、場和加工企業的利益,制定一部奶業條例是十分必要的。同時,為了進一步增強條例草案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組成人員也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會後,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在《黑龍江日報》上全文刊登了條例草案,廣泛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經過整理匯總,法工委會同省政府法制辦、省畜牧局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研究修改。 9月24日,經法制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現將有關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根據組成人員意見,為使法規表述更完整,將條例草案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奶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發展計畫,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奶業發展規劃”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將奶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發展計畫,因地制宜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奶業發展規劃”。(草案修改稿第五條)
二、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在條例草案第七條第一款第(五)項 “有相應專業技術的人員”之後增加“或者技術服務人員”的表述。(草案修改稿第七條)
三、有的組成人員提出,開展奶牛防疫檢疫的具體工作是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職責,由政府承擔不合適,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十條第二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修改為“縣級以上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草案修改稿第十條)
四、為進一步規範奶源基地建設,加強奶業市場契約管理,根據組成人員和各市、縣意見,將條例草案第十七條兩款合併為一款,表述為:“企業應當加強奶源基地建設,增加投資。對於企業直接投資扶持的奶戶、場,雙方應當嚴格履行契約的約定,建立起緊密的供需關係。”(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條)
五、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條例草案第十八條“各級畜牧行政管理部門”之後增加了“及有關科研服務單位”的表述。(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條)
六、根據組成人員意見,按照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對縣級以上畜牧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批時限進行了更為嚴格的約束。為此,將條例草案第二十五條修改為:“建立奶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畜牧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畜牧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完成現場勘察並做出是否批准的決定。”(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條)
七、根據社會反饋意見,將條例草案第三十條進行了修改,表述為:“未經批准設立奶站和奶點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新建奶站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建站條件的,不得收購或者銷售生牛奶,企業不得收購其銷售的生牛奶。” (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條)
八、根據組成人員和各市地的意見,將條例草案第三十三條第二款進行了修改,表述為:“奶戶、場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接到通知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持質量檢驗單到具有相應資質的生牛奶檢驗機構申請檢驗。生牛奶質量檢驗機構在接到申請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做出檢驗結果,並以此檢驗結果作為生牛奶是否合格的依據。”(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條)
九、為加強對奶業市場的管理,解決拖欠奶資問題,根據組成人員和社會反饋的意見,將條例草案第三十六條中的“及時發放”修改為“支付”,同時在法律責任一章中增加一條,表述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拖欠奶戶奶資的,應當從契約約定支付奶資之日起,按日支付拖欠金額1‰的違約金。”(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一條)
十、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條例草案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縣級以上畜牧行政管理部門當場執法檢查時,可以按照前款的規定執行”修改為“縣級以上畜牧行政管理部門對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可以按照前款規定處罰,但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八條)
十一、鑒於條例草案第四條第三款將執法權直接授權給省農墾總局、省森工總局,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這樣授權會造成省農墾總局和省森工總局所屬的農場和林業局無權執法的問題。建議在法律責任一章中增加一條,表述為:“在省農墾、森工系統內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由省農墾總局、分局、農場和省森林工業總局、管理局、林業局處罰。”(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二條)
同時,有三個問題需要說明:一是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第十三條應當增加畜牧主管部門對國外引進奶牛的組織、指導等規定。考慮到國家對奶牛的引進、防疫等方面有一系列的具體規定,因此沒有增加這方面的內容;二是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條例中應當把奶業協會分為奶農協會和奶業加工兩個協會。根據國家目前的情況,國家奶業協會是在原奶牛協會的基礎上吸收了乳品加工企業形成了當前的奶業協會,我省的奶業協會,下設六個專門委員會,其中,飼養專門委員會就是由養牛戶組成的,因此沒作修改;三是有的組成人員提出,為了保護奶牛業主養牛積極性,維護奶業市場的長期穩定發展,條例中應當增加“生牛奶收購”最低保護價的規定。經認真研究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規定,只有極少數涉及到國計民生的商品,國家才在特定時期制定保護價,而且定價目錄的範圍也由國務院制定,生牛奶的價格不在省管的目錄範圍內,因此沒有增加保護價的規定。
另外,按照立法技術要求,對條例草案的條款順序及個別文字表述進行了調整和修改,所有修改的內容均用下劃線在草案修改稿中進行了標註,就不一一匯報了。原條例草案共五十四條,增加二條,現草案修改稿為五十六條。
以上匯報,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黑龍江省奶業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按照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的指示,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畜牧局、省奶業協會和哈爾濱市畜牧局組成《條例(草案)》起草小組(以下簡稱起草小組)。起草小組深入到哈爾濱、齊齊哈爾、綏化、大慶和雙城、呼蘭、富裕、肇東、杜蒙等重點地區,對我省奶業發展現狀和存在問題進行了調研,在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條例(草案)》初稿,發給13個地市和部分縣(市)書面徵求意見;與此同時,又會同省人大法制委、農林委先後召開了有省畜牧局機關及局直事業單位、11家龍頭企業、部分市、區(縣)政府和12個奶戶場、20餘個奶站、農墾、森工總局和大專院校、科研單位、奶業協會常務理事等各方人士參加的20餘個座談會,論證修改《條例(草案)》,並參考了新疆、貴州、重慶等兄弟省市奶業管理的經驗和做法,之後,省政府主管領導與我辦又先後三次召開了省直各有關部門參加的協調會,各方取得了一致意見。按照省政府主管領導的指示,起草小組再次到大慶、杜蒙等地進一步調研論證,並赴雙城雀巢公司徵求包括外方總經理在內的我省幾大乳品加工企業負責人的意見。二OO四年七月二十日,經省人民政府第十三次常務會議討論後,形成了現在的《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幾經反覆調研論證和修改協調,集中了民智,反映了民意,得到了我省絕大多數乳品加工企業、奶站和奶戶的普遍擁護和支持,內容比較成熟,與國家法律、法規不相牴觸。
一、制定本條例的必要性
按照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快發展,振興奶業,推進全省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進行戰略性調整”的重大決策,在市場拉動、企業帶動和政府推動下,我省奶業保持了快速發展的良好勢頭,產業規模擴大、效益提高、競爭力增強。到2003年末,全省奶牛存欄數已達117.7萬頭,鮮奶產量達304萬噸。全省現有1000頭以上的高產奶牛園區28處,300頭以上的小區130處,10頭以上的奶牛專業戶達2.4萬戶,奶牛規模經營比重已經達到50%以上。同時,我省幾十家重點乳品加工企業為了適應市場需求,紛紛擴大生產規模,增加生產能力,全省日處理鮮奶能力已經達到9280噸。實踐證明,奶業經濟在我省國民經濟的比重迅速增加,不但成為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調整中發展最快、效益最好的產業之一,而且已經成為富省、富縣、富民的重要產業,成為最具市場競爭力的優勢產業。
但是,隨著奶業發展,一些矛盾和問題日漸顯現:一是原有、自然形成的收奶區域相對封閉的格局被打破,出現了一塊奶源多方爭奪的局面。乳品加工企業紛紛以價格和服務為手段爭奪奶源;二是生牛奶供給總量與企業需求總量的不適應,導致乳品加工企業吃不飽、加工量下降、效益下滑,危及乳品產業安全;三是奶站的建立缺乏科學規劃和合理布局,奶站撕毀契約、違規收購、欺詐奶農,少數奶農摻雜使假等不法行為時有發生;四是政府巨觀調控力度不夠,企業布局不合理,分布過於集中。全省60多家乳品加工企業中,僅哈爾濱、大慶、齊齊哈爾三個地區就有近50家,東部地區很少,北部幾乎沒有;五是龍頭企業與奶戶、場缺乏穩定緊密的利益聯結機制,利益格局時常被打破,無法達到市場均衡。目前,國家也沒有專門的奶業立法,奶業發展過程中無法可依,不正當競爭行為得不到有效遏制,各方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
以上問題,任其自由蔓延,將嚴重製約我省奶業的發展,必須從根本上加以解決。為了進一步規範奶業市場經營行為、保護奶戶、場和乳品加工企業、奶站的合法權益,促進奶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是非常必要的。
二、本條例規範的主要內容
(一)關於本條例的調整範圍
確定一個合理合法又合乎省情的調整範圍,是條例頒布後順利有效實施的關鍵。制定奶業條例從概念上說,應當包括奶牛飼養到乳品生產和銷售的全過程。從我省奶業立法應當調整的實際情況上看,當前主要是調整奶牛飼養與基地建設、生牛奶的收購與銷售等問題,而這些活動,目前國家和省均無相關立法。而乳品加工企業在生產、銷售、經營和管理等環節,國家和省已有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所以,第二條嚴格界定了本條例的調整範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奶牛飼養與基地建設、生牛奶銷售、收購與加工,奶業管理與監督等活動,適用本條例。”關於生牛奶與乳品安全,第四章做了原則性規定。重點突出了在我省建立乳品加工企業必須符合我省的奶業發展規劃和布局。此外,在第五十三條中規定:“生羊奶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這樣規定既符合我省實際,便於操作,又與國家的立法精神相一致。
(二)關於奶牛飼養問題
目前,我省在奶牛飼養方面還存在著以下問題:一是奶牛飼養規模小、散戶多,多數奶戶、場未對奶牛進行登記,沒有建立起能夠指導選種選配的奶牛檔案系譜;二是奶牛繁育體系建設和繁育技術水平還不能適應當前奶牛發展的需要,存在凍配率、準胎率、成活率不高的問題;三是奶牛防檢疫體系建設還存在一定差距,畜牧獸醫專業技術人員不足、服務不到位,拒檢、漏檢現象時有發生。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條例(草案)》採取了以下措施:
——規範奶戶飼養的基本條件。在第七條對奶牛飼養者的基本條件做出了明確的規定,目的是引導奶戶、場改變傳統的飼養方式,提高奶牛飼養水平,逐步實現規模化、標準化奶牛飼養。這些基本條件在全省大部分地區可以做到,在一些邊遠農村一時還不能達到,為此,《條例(草案)》沒有對此設定處罰條款,主要是為了起到引導作用。
——建立奶牛系譜登記制度。第八條明確規定:“奶戶、場應當建立奶牛檔案。縣級以上畜牧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託奶業協會對良種奶牛進行系譜登記,指導奶戶、場科學選種選配,最佳化牛群結構,逐步提高奶牛的整體質量。”通過系譜登記開展選種選配,杜絕雜交亂配,實現優良基因的合理配置,提高奶牛後代的遺傳品質和全省奶牛的整體生產性能。
——優良繁育體系建設。第九條對人工受精、胚胎移植、奶牛改良、採用優良品種等繁育體系建設做出了具體規定。特彆強調了奶牛繁育必須使用合格凍精,並在第四十四條做出了相應的處罰規定。
——完善奶牛防檢疫制度。第十條、第十一條中對防檢疫制度及結核和布病處理做了原則上規定,這是因為國家《動物防疫法》和《黑龍江省動物防疫條例》中已有明確規定。針對當前突出的不在指定地點交易,不出示相關檢疫證明等問題,第十三條明確要求奶牛交易應當到指定地點、取得相關證明、禁止從疫區引牛、染疫病牛不得進入市場交易,並在第四十四條做出了相應的處罰規定。
(三)關於奶源基地建設及奶區劃分問題
奶源基地建設關係到乳品加工企業的生存,是衡量企業和奶戶、場能否建立起緊密利益聯繫機制標誌,也是奶業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的關鍵。《條例(草案)》為了鼓勵乳品加工企業在我省長期生產、經營,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害,確定了誰投資、誰管理、誰受益,政府依法予以保護的制度(第十四條);鼓勵企業投資建設奶源基地,在政策上給予項目支持,鼓勵企業為奶戶、場提供貸款擔保,建立起緊密的利益聯繫機制;企業應當按照市場經濟的經營方式,通過契約,加強與奶戶、場的聯繫,享有優先收購生牛奶的權益。奶戶、場也應信守契約,給予支持(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上述規定,目的在於引導企業在我省安家、安心,樹立長遠目標,與我省奶戶、場形成風險共擔、利益共享、互惠互利、長期穩定的利益格局,達到穩定的市場均衡,平衡市場供求關係。同時,促使企業加大基地投資力度,克服短期行為,提高服務質量,嚴禁坑害弱勢群體,保護奶戶的合法權益。
關於奶區劃分問題,在調研、起草過程中,我們徵求了企業、奶站、奶戶及專家、學者和相關管理部門人員的意見,並與外省、市的有關人員進行了探討。除極個別乳品加工企業持積極態度外,絕大部分人認為,在市場經濟日益成熟的現階段,不宜採取劃地為牢的行政分割手段解決奶區問題。從完全競爭的市場經濟出發,應當從鼓勵企業投資建立奶源基地、政府給予政策上的扶持、保護企業合法權益,完善契約制度,樹立信用觀念等方面,引導企業依法經營、規範化生產。所以《條例(草案)》未對奶區劃分直接予以規範,而是通過鼓勵企業投資建設或扶持奶源基地加以引導,通過緊密的契約關係形成利益共同體。
(四)關於生牛奶的銷售和收購問題
我省生牛奶的購銷存在以下問題:一是不按照質量標準購銷生牛奶,摻雜使假,購銷有害生牛奶;二是契約行為不規範,契約文本不統一,權力義務不平等,存在“霸王契約”;三是生牛奶直接進入消費市場銷售,未經加工處理,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四是因質量問題存在爭議,奶戶與企業、奶站之間矛盾突出,缺乏第三方檢驗,沒有解決爭議的處理機制。針對上述問題,《條例(草案)》第三章對生牛奶的銷售和收購做出了以下明確具體的規定。
——統一收購標準,禁止非法收奶。第十九條明確規定:“收購生牛奶的質量標準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第二十條中對奶戶、場的生牛奶的銷售和企業、奶站收購異常奶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並且在第四十五條中設定了處罰條款。
——統一契約文本,約束“霸王契約”。第二十二條中規定統一契約文本和契約文本應當載明的主要內容,並由省奶業協會提供統一的契約樣式文本。
——嚴禁生牛奶入市,保護消費者健康。第二十七條規定:“禁止生牛奶直接進入消費市場銷售”,第二十八條規定,收購生牛奶的企業和奶站不得摻雜使假、壓等壓價、短斤少兩得行為。同時,在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和第五十條中規定了處罰條款。
——建立爭議處理機制,保護奶戶合法權益。在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中規定了調解處理程式和時限。
(五)關於奶站資質問題
奶站是連線企業和奶戶、場的中間紐帶,是我省奶源大戰矛盾的焦點,各方利益衝突的問題大部分是通過奶站體現的。規範好奶站的經營行為,成為解決奶源大戰的關鍵。目前,我省奶站管理的情況迥異。有的地區規範管理,但缺乏相關依據;有的地區放任自流。為了有效加強對奶站管理,《條例(草案)》設計了三種規範形式。
——奶站工商註冊登記制度。針對全省奶站管理不統一的狀況,第二十六條規定奶站必須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同時,為了給我省已有的乳品加工企業創造寬鬆的發展環境,鼓勵企業投資建立標準化、機械化奶站,規定企業完全自行投資建立的非獨立經營的奶站可以不辦理營業執照,只需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即可。
——奶站建立設定許可。《條例(草案)》規定了奶站必須進行工商登記,但關於設立奶站需要什麼條件,有關工商登記的法律、法規未予以明確。第二十四條設定了建立奶站的基本條件及機械化奶站的條件。第二十五條規定申請建立奶站的單位和個人須由畜牧行政部門批准。這樣設定許可,採用了行政許可法中關於行政許可條件說的理論,即企業和個人的市場經濟行為,符合法規設定的條件,行政機關即予批准。行政機關通過行政許可配置資源,採用的是經濟槓桿原理,市場經濟運作的方式,與以往設定行政許可的模式不同之處在於,行政機關不用採取先批選址再行批准建設的模式,精簡了審批環節,限定了審批時限,即賦予行政機關通過設定許可調控奶站的巨觀布局,又限定了行政機關不得濫用審批權,同時,這樣設定並非前置審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
——奶站標準遞進管理。我省現有的一些大型乳品加工企業採取多種方式投資,興建了標準化奶站和機械化奶站(大約分別占總數的2/3、1/3),起點較高。每年投資新建的機械化奶站逐年提高,但也有極個別企業採用極端市場經濟行為,採取打快拳的方式,把投資建設奶源基地的資金一味運用價格槓桿機制,挑起價格戰,擾亂了原有市場均衡,奶源市場無序競爭。為了防止這種情況的發生,體現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保護企業已有奶站的合法利益,《條例(草案)》提高了建設奶站的市場準入門檻,設定標準遞進制度,即“對同一村屯或者奶牛小區已經建立的奶站,其他單位和個人經批准新建奶站的,不得低於原有奶站的規模和標準”。以期防止惡性、無序競爭。
(六)關於發揮奶業協會的作用問題
奶業協會(以下簡稱奶協)作為連線奶農、企業和政府的橋樑和紐帶,具有協調、服務、維護、自律四項職能。為了發揮奶協的人才、技術優勢,突出中介組織橫向聯繫廣、產業跟蹤能力強的特點,廣泛開展信息、技術服務,搞好奶牛飼養與乳品加工的對接,進一步開展產前、產中和產後服務。第八條規定,奶協開展奶牛系譜登記;第二十二條規定,奶協負責提供契約樣式文本;第三十五條規定,奶協不定期發布不同地區參考價格;第四十一條規定,成立各級奶協,提供相關服務。這些規定主要基於三點考慮:一是奶協作為中介組織能公正協調各方利益,把奶業養殖、加工、銷售各個環節組織起來,更好地維護各方利益,成為行業的代表,並能夠發揮對行業的自律作用,規範企業行為,增強企業和奶農的守法意識,更好的為企業、消費者和政府服務;二是奶源市場屬開放的完全競爭市場,政府主要是巨觀調控,將政府管不了又不好管的事,交付給奶協可以更好地發揮中介作用;三是我省奶協組建時間短、各地鄉、村兩級奶協還沒有很好地組建起來,作用不能充分發揮,有待於政府的支持,所以在《條例(草案)》中明確其法律地位和作用是非常必要的。
(七)關於法律責任問題
為了制裁違法行為,規範奶源市場各個利益主體的經營行為,《條例(草案)》在法律責任一章中,加大了行政處罰的力度,設定了處罰的條款,這些規定對防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企業、奶戶、場的合法權益,保障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必將起到極其重要的作用。
以上說明及《條例(草案)》,請審議。
修改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等63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二十七)修改《黑龍江省奶業條例》有關內容。
刪去第四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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