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國際旅遊管理暫行規定

黑龍江省國際旅遊管理暫行規定是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7號,發布日期為1989-11-06。生效日期為1989-12-01。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國際旅遊管理暫行規定
  • 外文名:Interim Provisions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international tourism in Heilongjiang Province
【發布單位】80802
【發布文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7號
【發布日期】1989-11-06
【生效日期】1989-12-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國際旅遊管理暫行規定
(1989年11月6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二十七號)
第一條 為加強旅遊行業管理,保證全省國際旅遊業有計畫地持續協調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本省境內一、二類旅行社和涉外旅遊飯店、旅遊交通運輸單位、旅遊商店、重點風景區、旅遊參觀點及其他涉外旅遊經營單位,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黑龍江省旅遊局是省政府管理旅遊事業的專門機構,行使行業管理職權。
各行署、市、縣旅遊局負責本地的旅遊行業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地旅遊資源的開發和旅遊區的建設,由各級旅遊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規劃,經上一級旅遊局及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同級政府批准,納入當地國民經濟計畫。
第五條 本省境內重點旅遊區的規劃和建設,應經省旅遊局與省建委、計委共同審核,報省政府批准。凡是由國家旅遊局或省政府投資(或參與投資)建設的風景區和旅遊點,省政府授權省旅遊局參與領導和管理。
第六條 凡新建、改建、擴建涉外旅遊飯店(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商獨資經營的飯店)或聘請國外和香港、澳門、台灣飯店集團管理省內涉外旅遊飯店,應報省旅遊局同意後,再向國家旅遊局和有關部門報批。
第七條 新建的涉外旅遊單位,須經省旅遊局審核同意並發放旅遊營業許可證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辦營業執照。
第八條 已建立的各類涉外旅遊單位,應向省旅遊局補辦旅遊營業許可證,實行定點掛牌服務。
第九條 開辦一類旅遊業務的旅行社,須經省旅遊局同意後,報國家旅遊局批准。
第十條 開辦二類旅遊業務的旅行社,須經省旅遊局批准並報國家旅遊局備案。
第十一條 一類旅行社有權招徠外國和香港、澳門、台灣旅遊者,由省旅遊局統一辦理簽證通知。各行署、市旅遊局、旅行社出國進行業務活動,應報省旅遊局審查同意後,再報有關部門審批(哈爾濱市除外)。
第十二條 涉外旅遊經營單位,應執行國家旅遊局及省旅遊局規定的服務標準。各級旅遊主管專門機構有權對服務質量低劣的單位,給予警告、罰款、限期改進、停業整頓、直至吊銷旅遊營業許可證的處罰。
第十三條 涉外旅遊經營單位,均應執行省旅遊局和省物價局確定的價格標準;旅遊淡季對外報價不得突破最低保護價。
第十四條 涉外旅遊經營單位應嚴格遵守外匯管理規定,接待國外和香港、澳門、台灣旅遊者,應收取外匯兌換券,嚴禁截留、挪用、套換外匯兌換券,違者按《違反外匯管理實施細則》規定處罰。
第十五條 涉外旅遊經營單位印製旅遊宣傳品,應按照管理範圍向各級旅遊局報送計畫,由省旅遊局審查批准,印製前,應將文稿和設計圖樣送省旅遊局審核。
第十六條 各行署、市旅遊局和涉外旅遊經營單位邀請外國和香港、澳門、台灣新聞單位旅遊記者或出國辦旅遊展覽,應先向省旅遊局提報計畫,經省旅遊局同意後報國家旅遊局或省外事部門審批。
第十七條 省旅遊局負責制定全省旅遊職工培訓規劃及各行署、市旅遊局長、重點涉外旅遊經營單位經理的培訓。各行署、市、縣旅遊局負責制定本地區旅遊職工培訓規劃及中層管理幹部與業務骨幹的培訓。未經業務培訓的旅遊從業人員不得上崗工作。
第十八條 全省旅遊系統工人技術職稱評定工作,由省旅遊局工人技術考核委員會負責。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黑龍江省旅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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