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國家糧食定購暫行辦法

《黑龍江省國家糧食定購暫行辦法》是由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於2005年8月23日發布並實施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國家糧食定購暫行辦法
  • 檔案類別:暫行辦法
  • 地點:黑龍江省
  • 發布年份:2005
簡介,主要職責,

簡介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黑龍江省國家糧食定購暫行辦法
(2005年8月23日)
第一章 總 則

主要職責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國家糧食定購工作,保證國家糧食定購任務的完成,促進糧食生產持續穩定發展,滿足人民生活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有國家糧食定購任務的單位和農戶(以下簡稱糧食生產者)。
第三條 國家糧食定購任務是指令性計畫。完成國家糧食定購任務是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履行的責任,是糧食生產者應盡的義務,各級人民政府和糧食生產者必須保證按品種、按數量完成。
第二章 任 務 和 責 任
第四條 我省國家糧食定購數量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分配的任務和省內市場、軍需、國家出口需要確定,定購品種為小麥、水稻、玉米和大豆。
第五條 國家糧食定購任務由承包國家和集體土地的糧食生產者承擔。轉讓承包土地的,國家糧食定購任務應當隨之轉讓。
第六條 國家糧食定購任務實行分級包乾責任制。國家糧食定購任務由省人民政府分配給行署和市人民政府及省農場總局、勞改局、勞教局包幹完成;行署和市人民政府及省農場總局、勞改局、勞教局再分配給縣(市)人民政府、農場管理局或農場;縣(市)人民政府逐級分配給鄉(鎮)、村和農戶。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承擔的糧食定購任務,以國家糧食定購任務通知書的形式,分配給村民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分配到農戶。
國家糧食定購任務通知書應當具備下列內容:
(1)品種和數量;
(2)計量單位,按噸計(農戶按公斤計);
(3)等級和質量;
(4)價格;
(5)交售地點和時間;
(6)獎售化肥和柴油標準;
(7)預購糧定金的發放額與當年回收的期限。
第八條 行署和市、縣人民政府按規定許可權在不改變省分配的國家糧食定購任務的情況下,對縣與縣、鄉(鎮)與鄉(鎮)、村與村、農戶與農戶之間,定購任務不合理的,可以自行調劑解決,對個別極貧戶可以給予適當減免。
第九條 國家糧食定購任務應當在春耕前落實到村、農戶和農場。
第十條 國家糧食定購任務應當按國家糧食種植計畫落實在糧田面積上。隨意變更種植計畫,減少糧食種植面積,完不成國家糧食定購數量或品種任務的,由縣、鄉(鎮)自行採取措施完成。
第十一條 國家糧食定購任務應當在本糧食年度內完成。行署和市人民政府及省農場總局、勞改局、勞教局確因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在糧食年度內完不成定購任務的,可以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在規定的包平期內完成。
第三章 保 證 措 施
第十二條 完成國家糧食定購任務,應當確定適當的保購係數和核定糧食定購保證金。
第十三條 全省國家糧食定購任務的保購係數不少於15%,其中行署、市的保購係數不少於5%;縣(市)保購係數不少於10%。鄉(鎮)和村不得再加保購係數。
保購係數糧用於彌補因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完不成國家糧食定購任務所出現的缺口。縣(市)對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確實完不成當年國家糧食定購任務的農戶,可以予以適當減免。因減免國家糧食定購任務出現的缺口,可以視情況用保購係數糧予以彌補。行署、
市對因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完不成當年任務的縣(市),可以視情況用保購係數糧予以彌補。
第十四條 糧食定購保證金,由省核定給行署和市人民政府及省農場總局包乾使用,自行分配。但不得分配到鄉(鎮)。糧食定購保證金在包乾期內節約歸己,超支部分由本級財政和省農場總局自行彌補。糧食定購保證金只能用於彌補完不成國家糧食定購任務出現的缺口,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條 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省的規定,按糧食生產者完成國家糧食定購任務的數量,及時售給掛鈎的柴油和化肥,按分配的定購任務發給預購糧定金。預購糧定金在國家定購糧食入庫結算時,由糧食部門收回;逾期不交的,由糧食生產者承擔利息。兌現化肥、柴油和預購糧定金時,不得剋扣、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十六條 對國家投資開荒使用滿五年的耕地,應當核定糧食定購任務。所收糧食用於彌補本地定購任務出現的缺口或增加地方糧食儲備。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檢查國家糧食定購任務落實、兌現和政策執行情況。
第十八條 糧食部門在收購國家定購糧食時,應當搞好優質服務,方便糧食生產者交售糧食,及時結算糧款。鄉(鎮)人民政府和農場可以派代表對收購工作中執行質量、標準和價格政策等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章 質量和價格
第十九條 收購國家定購糧食的質量、水分標準,按國家標準和經國家批准的地方標準執行。嚴禁壓等或提等。
第二十條 收購國家定購糧食,按國家規定的定購價格執行。嚴禁壓價或提價。
第五章 糧食市場管理
第二十一條 國家糧食定購任務收購期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到未完成糧食定購任務的地方收購國家定購品種的糧食。
第二十二條 行署和市、縣(市)人民政府及省農場總局、勞改局、勞教局在完成國家糧食定購任務後,可以開放糧食市場,實行多渠道經營。具體規定由省糧食局根據當年豐歉的實際情況,報經省政府批准後作出。
第二十三條 糧食集貿市場常年開放,完成國家糧食定購任務的糧食生產者可以隨時出售餘糧,消費者和用糧單位可以隨時到集貿市場購買糧食。
第二十四條 在國家糧食定購任務收購期間,鄉(鎮)和供銷社糧食加工企業可以代農戶加工糧食。
第二十五條 運往省外的議價糧食按《黑龍江省省際物資協作管理暫行規定》執行。
第六章 地方糧食儲備
第二十六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地方糧食儲備體系,農戶也應當儲備適當數量的糧食,以豐補歉。
第二十七條 地方儲備糧食,主要用於彌補國家糧食定購任務出現的缺口和救災備荒。
第七章 獎勵和處罰
第二十八條 按品種、按數量全面完成國家糧食定購任務、工作成績顯著的,由省人民政府給予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省糧食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包乾期內未完成國家糧食定購任務的行署和市人民政府、省農場總局、勞改局、勞教局,由省扣繳平議差價款,並給予通報批評。
第三十條 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糧食定購政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損害國家和糧食生產者利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一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糧食局組織實施並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如與國家有關規定牴觸時,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