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司法行政系統罪犯視頻會見管理規定

《黑龍江省司法行政系統罪犯視頻會見管理規定》是為規範黑龍江省司法行政系統視頻會見管理工作,保障罪犯權益,提高罪犯改造質量,延伸罪犯幫教服務,方便服務民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罪犯會見通信規定》《〈罪犯會見通信規定〉的補充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黑龍江省工作實際,制定的規定。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各市(地)司法局,省監獄管理局,廳機關各有關處(局)、廳警務指揮中心:
為保障全省遠程視頻綜合服務平台制度化、規範化運行,更好的提供遠程視頻服務,省司法廳研究制定了《黑龍江省司法行政系統罪犯視頻會見管理規定(試行)》等五項制度。
黑龍江省司法廳
2023年2月7日

檔案全文

黑龍江省司法行政系統罪犯視頻會見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全省司法行政系統視頻會見管理工作,保障罪犯權益,提高罪犯改造質量,延伸罪犯幫教服務,方便服務民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罪犯會見通信規定》《〈罪犯會見通信規定〉的補充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視頻會見,是指供會見人使用的視頻會見預約系統、供管理機關使用的視頻會見管理系統、供司法行政機關及社會組織開展延伸幫教的服務系統。
第三條  視頻會見應堅持會見人與被會見人便利的原則;堅持有利於促進罪犯教育改造、安心服刑的原則;堅持有利於促進獄內外幫教零距離親情感化和方便民眾服務民眾的原則;堅持有利於社會各級組織開展延伸幫教服務的原則;堅持有利於鼓勵改造表現突出罪犯優先適用原則。尊重和保障會見人和被會見人的選擇權,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適用視頻會見。
第四條  縣(市、區)司法局及基層司法所(以下簡稱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監獄人民警察在視頻會見管理工作中應當秉公執法,嚴格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辦理。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紀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條  視頻會見有以下三種情形:
(一)罪犯親屬、監護人可就近向司法行政機關提出會見申請,通過申請的,可進行視頻會見;
(二)罪犯可以向監獄提出會見申請,通過申請的,可與罪犯的親屬、監護人、延伸幫教工作人員進行視頻會見;
(三)會見人與被會見人同時關押在不同監獄的,具有親屬關係或監護與被監護關係的,會見人提出申請獲批,且被會見人所在監獄同意的,可進行視頻會見。
第六條  本規定所稱的會見人,是指經申請批准後在司法行政機關視頻端會見罪犯的親屬、監護人、延伸幫教工作人員;被會見人,是指經申請批准後,被視頻會見的罪犯;雙方同時關押在不同監獄的,先提出申請被批准的,稱為會見人,同意會見的,稱為被會見人。
第二章  視頻會見申請
第七條  視頻會見人為罪犯的親屬、監護人。所稱親屬是指婚姻、血緣、法律擬制與罪犯形成的社會關係,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第八條  罪犯的親屬、監護人首次申請視頻會見的,須攜帶本人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等能夠證明系親屬關係等相關材料,就近向居住地司法行政機關進行姓名、親屬關係、家庭住址信息,以及人臉、聲音等生物識別信息的錄入。非首次申請視頻會見的,攜帶本人身份證(未成年人攜帶戶口本)等相關合法的身份證明,可就近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視頻會見,也可進行網上申請視頻會見。
司法行政機關對罪犯親屬、監護人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會見條件的,通知罪犯所在監獄。監獄準許會見的,組織視頻會見。
第九條  罪犯的親屬、監護人申請視頻會見,可通過省司法廳網站、省監獄管理局網站、12348黑龍江法網、微信小程式提出申請,也可以就近到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時應按照要求填寫完整的預約信息,註明姓名、身份證號碼、親屬關係、被會見人等必要信息。
第十條  罪犯向監獄提出視頻會見申請的,親屬、監護人在監獄服刑的,罪犯向監獄提出視頻會見申請,監獄可通過遠程視頻會見管理系統向對方申請預約視頻會見。
第十一條  罪犯親屬、監護人因故變更視頻會見時間的,司法行政機關應及時通過遠程視頻會見管理系統通知監獄,由罪犯親屬、監護人重新辦理預約申請手續。罪犯因故變更視頻會見時間的,監獄應及時通過遠程視頻會見管理系統通知司法行政機關,由罪犯重新預約申請。
第十二條  視頻會見申請批准後,會見人應當在確定時間內到指定的司法行政機關進行視頻會見。逾期不到的,視為放棄此次會見。
第十三條  司法行政機關及社會組織開展延伸幫教服務的,可就近在司法行政機關通過省司法廳網站、省監獄管理局網站、12348黑龍江法網、微信小程式提出申請,監獄同意後,可通過視頻會見進行相關幫教活動。
第三章  視頻會見審批
第十四條  司法行政機關每天應安排專人登錄遠程視頻會見管理系統受理預約視頻會見申請,並通過遠程視頻會見管理系統報送相關監獄審核批准。接收到監獄反饋的視頻會見批准意見後,及時將會見時間和地點通過遠程視頻會見管理系統傳送給申請人。如未獲審核批准視頻會見的,應及時通過遠程視頻會見管理系統向申請人反饋,並說明原由。
第十五條  罪犯可以向監獄提出視頻會見申請,監獄準予視頻會見的,應當確定視頻會見時間,通過遠程視頻會見管理系統向罪犯的親屬、監護人籍貫或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機關申請預約視頻會見。司法行政機關收到罪犯所在監獄發起的視頻會見申請後,應及時將視頻會見時間和地點傳送給指定的罪犯親屬、監護人。在規定的時間內無法聯繫到指定的罪犯親屬、監護人的,應及時通過遠程視頻會見管理系統向監獄反饋。
第十六條  視頻會見審批工作由監獄負責。應當根據視頻會見的相關管理規定,制定視頻會見的內部審批程式,規範內部審批流程,通過遠程視頻會見管理系統核准審批,並安排專人每天登錄視頻會見系統接收並處理預約申請。
第十七條 監獄應在收到申請的三日核心準信息並完成審批。準予視頻會見的,及時通過遠程視頻會見管理系統通知司法行政機關;不予視頻會見的,應說明不予視頻會見的理由,通過遠程視頻會見管理系統通知司法行政機關。
第十八條  視頻會見次數及時長根據服刑人員分級處遇級別制定。監獄可根據罪犯改造表現、家屬的實際困難、家庭突發情況安排視頻會見。
第十九條  監獄應當通過遠程視頻會見管理系統向司法行政機關反饋具體時間安排,司法行政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安排罪犯人員的親屬、監護人申請視頻會見。
第二十條  多人參與視頻會見的,應由其中一個會見人提出視頻會見預約申請,同時必須實名登記所有視頻會見人的基本信息,每次會見人數一般不超過三人。
第二十一條  預約視頻會見申請基本內容如下:
(一)填報參與視頻會見的所有會見人基本信息,以及與被視頻會見人的關係;
(二)填報視頻會見人及使用語言;使用語言原則上為國語,確需使用方言或外語的須經監獄批准;
(三)填報選定視頻會見的司法行政機關;
(四)填報視頻會見具體的時間。
第二十二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對會見人的身份信息進行核查,如發現會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受理視頻會見申請:
(一)身份、關係等信息不清楚、不真實或不相符的;
(二)有精神疾病的;
(三)其他違反監獄會見管理規定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監獄視頻會見的審批程式:監獄會見室收到司法行政機關推送的會見申請(附相關證明材料掃描件),對相關材料進行覆核;覆核通過後,第一時間通過系統分發給相關監區,監區根據服刑人員處遇級別等情況提出意見,提交獄政管理科審核匯總,獄政管理科生成批量報表提交監獄分管領導審批,審批通過後流轉至監獄會見室,由會見室排定具體會見時間後將信息推送給相應司法行政機關。
第二十四條  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獄可以暫停視頻會見:
(一)被立案偵查、起訴、審判期間;
(二)被禁閉期間;
(三)其他影響監獄安全或者有礙改造的情形。
第四章  視頻會見管理
第二十五條  罪犯的親屬、監護人會見應當在司法行政機關指定地點進行。
第二十六條  監獄按照視頻會見的相關規定,做好罪犯的管控措施,確保被會見人準時抵達視頻會見室。
第二十七條  司法行政機關視頻會見管理人員要嚴格核實會見人身份,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視頻會見室。
第二十八條  視頻會見前,由監獄民警和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確認會見人與被會見人身份,確認身份後,安排視頻會見。
第二十九條  視頻會見前,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查驗、核實親屬、監護人身份證件,進行安全檢查,告知其應當遵守監獄和司法行政機關會見管理規定,組織有序會見。
第三十條  親屬、監護人和罪犯分別在司法行政機關和監獄設定的會見場所進行視頻會見。視頻會見的,監獄應當實時監視、監聽。
第三十一條  視頻會見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獄或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立即中止會見,監獄可以視情節在一至三個月內暫停會見:
(一)擾亂會見場所秩序的;
(二)使用隱語、暗語或者非規定語種交談;
(三)違反規定攜帶或使用手機、錄音、攝影(像)設備的;
(四)其他違反會見管理規定的情形。
第三十二條  辦案機關、律師在符合相關規定下,監獄審核通過後,可通過視頻會見系統實施相關工作。辯護律師會見不被監獄和司法行政機關監聽。
第五章  視頻會見系統及相關設施管理
第三十三條  省司法廳負責做好遠程視頻會見系統的建設、升級、運行、維護工作,確保遠程視頻會見系統高效穩定運行。
第三十四條  參與視頻會見工作的相關單位,按照規定使用遠程視頻會見系統,各自負責本單位值班安排等相關工作。
第三十五條  監獄負責做好遠程視頻會見過程中產生的視頻、音頻等信息的存儲和分析研判工作。調閱視頻工作由相關管理部門實施。
第三十六條  監獄以及司法行政機關,分別負責本單位視頻會見室、視頻會見設備、基礎網路的日常維護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條  監獄視頻會見場所不應體現監獄字樣,罪犯會見時保持著裝整潔。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視頻會見是一項惠民工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或與會見管理有關規定相牴觸的,以法務部有關會見管理規定為準。
第四十條  本規定由黑龍江省司法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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