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取締基督教自封傳道人傳教活動暫行規定

黑龍江省取締基督教自封傳道人傳教活動暫行規定是一項於1988年10月27日發布並於當日生效的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8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10-27
【生效日期】1988-10-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取締基督教自封傳道人傳教活動暫行規定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1988年10月27日)
第一條為保護正常宗教活動,維護社會治安,依法加強宗教活動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基督教自封傳道人傳教活動,系指未經省基督教協會授權或違反定片、定點、定人規定,在非基督教活動場所傳教或以傳教為名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我省境內一切基督教自封傳道人傳教活動。亦適用於本省基督教自封傳道人在外省的傳教活動。
第四條本規定由各級人民政府實教事務部門監督實施。各級公安機關配合、協同工作。
第五條嚴禁在非基督教活動場所傳教。
第六條嚴禁接待、容留、包庇、窩藏基督教自封傳道人或為其提供傳教場所和物資條件。
第七條嚴禁非法編印、出版、銷售、散發基督教經籍、書刊及其他宗教宣傳品。
第八條嚴禁以傳教為名詐欺錢財、摧殘人身、姦污婦女、散布謠言或進行“趕鬼醫病”等違法犯罪行為。
第九條嚴禁收聽、錄製、傳播海外“福音”廣播和接受海外基督教書刊及宣傳品。
第十條嚴禁接受海外基督教組織或個人的指令、封立和辦教經費以及附加條件的財物饋贈。
第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其他法律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本規定由黑龍江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規定如與國家有關規定發生牴觸時,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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