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企業事業單位公開管理條例

《黑龍江省企業事業單位公開管理條例》已由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2004年8月20日通過,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企業事業單位公開管理條例
  • 地區:黑龍江省
  • 施行時間:2004年10月1日 
  • 發表時間:2004年8月20日
綜述,管理條例,

綜述

第 15 號
《黑龍江省企業事業單位公開管理條例》已由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2004年8月2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4年8月20日

管理條例

(2004年8月20日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企業、事業單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事業單位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公開管理,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將重要決策、生產經營管理的重大事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和領導班子建設及廉政建設的事項等向職工公開,並接受職工監督的活動。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的公開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實行公開管理應當遵循依法、真實、全面和及時的原則。
實行公開管理應當保守國家秘密和企業、事業單位的商業、技術、組織秘密。
第五條 省、市(地)、縣(市、區)應當確定相應機構,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企業、事業單位的公開管理工作進行組織、檢查和監督。
省、市(地)、縣(市、區)工會負責公開管理機構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國有、集體企業及其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業對下列事項應當公開:
(一)重要決策方面:
1、發展目標和長遠規劃;
2、改制、重組、兼併、租賃、承包、破產、拍賣方案;
3、股本設計、增資擴股和股權激勵方案;
4、職工招聘、解聘方案。
(二)生產、經營、管理方面:
1、年度發展目標及完成情況;
2、財務管理和審計、評估結果;
3、對外投資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
4、大宗物資採購;
5、租賃、承包契約及執行情況;
6、目標管理落實情況;
7、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執行。
(三)涉及職工利益方面:
1、集體契約、勞動契約的簽訂和執行;
2、職工工資、福利、晉級;
3、獎勵和懲處職工;
4、職工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障基金的繳納;
5、職工專業技術職稱、職務評聘;
6、企業公積金和公益金使用方案;
7、職工住房公積金管理;
8、勞動保護、環境保護;
9、安全生產措施、安全責任事故及其處理結果;
10、職工培訓計畫;
11、破產、轉制、改制企業職工安置方案。
(四)領導班子建設和廉政建設方面:
1、中層以上領導人員、重要崗位人員的選聘和任用情況;
2、領導人員執行廉潔自律規定的情況;
3、領導人員工資、獎金和持有本單位股權的情況;
4、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結果;
5、招待費使用情況;
6、民主評議領導人員情況。
(五)其他依法應當公開的事項。
第七條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單位,根據本條例第六條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確定公開的內容。
第八條 國有、集體企業及其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下列事項應當公開:
(一)規章制度;
(二)辭退和處分職工的情況及理由;
(三)職工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障基金的繳納情況;
(四)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情況;
(五)集體契約和工資集體協定的簽訂、續訂、變更和履行情況;
(六)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其他事項;
(七)企業經營者和工會經協商同意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國有、集體企業及其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業應當成立由有關領導人員組成的公開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公開管理的組織領導工作;應當成立由內部有關部門人員和職工代表組成的公開管理監督小組,負責組織職工對公開管理工作進行評議和檢查等監督工作。
第十條 國有、集體企業及其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和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單位,應當結合單位的實際確定相應的公開管理組織機構或者管理人員。
第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公開管理工作的主要責任人。
第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公開事項應當通過下列形式:
(一)召開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
(二)建立公開欄、張貼公開告示;
(三)利用內部的廣播、電視、簡報、信息網路等。
第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制定公開管理的規章制度。
第十四條 職工發現本單位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有權向省、市(地)、縣(市、區)公開管理機構舉報,公開管理機構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 省、市(地)、縣(市、區)公開管理的機構對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實行公開管理或者搞假公開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可以建議主管部門給予相關責任人行政或者紀律處分,並取消單位和相關責任人當年評選先進、授予榮譽稱號的資格。
第十六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公開管理活動,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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