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共分總則、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政府人員職責、政府職能、依法行政、科學民主決策、督查落實、政務公開、監督制度、會議制度、公文處理、工作紀律、廉政和作風建設、附則等14章77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發布機構: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 適用地區:黑龍江省
  • 主要內容:14章77條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第十三章,第十四章,

第一章

總則
二、省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
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東北振興重大決策部署,解放思想、銳意進取,深化改革、破解矛盾,瞄準方向、保持定力,揚長避短、揚長克短、揚長補短、發揮優勢,推進體制機制創新,用戰略眼光、全球視野推動開放合作,以新氣象、新擔當、新作為,推動工業強省、農業強省、科教強省、文化強省、生態強省、旅遊強省建設,形成對國家重大戰略的堅強支撐,實現黑龍江全面振興全方位振興。
三、省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

第二章

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
四、以黨的政治建設為引領,旗幟鮮明講政治。嚴肅黨內政治生活,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樹牢“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做到“兩個維護”,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上與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確保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落實到各項事業、各項工作的始終。
五、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同志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精神。
六、自覺接受省委領導,認真落實省委部署和要求,重大事項及時向省委請示、報告、報備。
七、加強省政府黨組建設,強化把方向、謀大局、定政策、促改革、保落實等方面的能力和作用。

第三章

政府人員職責
八、省政府實行省長負責制。省長領導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長、秘書長協助省長工作。省長離省期間,受省長委託,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省長代行省長職務。
九、省長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重要事項,須經省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十、副省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省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副省長之間實行AB角互補工作制度。
十一、秘書長在省長領導下,負責處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副秘書長按照工作分工協助副省長開展工作。
十二、各廳、委員會(辦公室)實行廳長、主任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省政府各部門根據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省政府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範圍內履行職責。

第四章

政府職能
十三、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圍繞推動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加強和完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治理、公共服務、民生保障、生態環境保護職能,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打造高效透明的政務環境、公平正義的法治環境、誠信守約的人文環境、綠水青山的生態環境以及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環境。
十四、堅決貫徹執行國家巨觀調控政策,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結合黑龍江實際,加強經濟發展趨勢研判,加強預期引導。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並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著力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深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調整和最佳化經濟結構,促進全省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十五、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進公平準入,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健全綜合執法體系,規範行政執法,建立健全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的市場環境,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十六、加強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健全公共安全體系、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應急管理體系、社區治理體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維護國家安全。
十七、完善公共政策,最佳化公共服務,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加快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十八、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銀山”發展理念,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加速推進黑龍江綠色發展,建設美麗龍江。
十九、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在發展中補齊民生短板。健全社會保障體系,加強社會救助工作,聚力打贏精準脫貧攻堅戰。
二十、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全面推行“網上辦、一次辦、我幫辦”,完善辦事流程,創新服務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最佳化營商環境,打通落實“最後一公里”,方便企業和民眾辦事,努力做到“辦事不求人”。
二十一、強化風險防範意識和底線思維,建立健全風險防控制度體系,制定切實可行的具體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落實責任,有效預防化解和應對、處置各類風險,切實維護經濟社會和諧穩定。

第五章

依法行政
二十二、省政府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堅持法治理念,建設法治政府,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的原則,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確保政府各項工作始終在法治軌道上運行。
二十三、省政府根據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廢止情況及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制定、修改或廢止地方性法規的議案,制定、修改或廢止政府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
二十四、堅持科學民主依法立法,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質量。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政府規章,要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定。要堅持從實際出發,及時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願,使所確立的制度能夠切實解決問題,防止部門利益法制化。
二十五、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要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省政府決定、命令的規定,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省政府部門制定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等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事先請示省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行政規範性檔案發布前須經省政府批准。
二十六、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健全規則,規範程式,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權,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六章

科學民主決策
二十七、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法定程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確保決策科學、內容合法、程式規範、過程公開、責任明確。
二十八、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及財政預算,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決策、重要事務,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檔案等,由省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二十九、省政府各部門提請省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須經深入調查研究,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對相關數據、情況和依據等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並通過部門集體討論決定;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地方的,應當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應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採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須履行公平競爭審查程式;起草、制定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充分聽取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意見。
三十、省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方式,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企業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七章

督查落實
三十一、強化抓落實的意識和能力,加大抓落實的工作力度,確保各項工作任務落到實處。要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結果導向,加強督查工作的針對性、準確性和實效性。
三十二、省政府領導同志對省政府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要親力親為抓落實,對工作進行具體安排,主動謀劃工作舉措,解決矛盾問題,加強工作推進,確保工作落到實處。
三十三、省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省政府決策部署,部門主要負責人要認真履行第一責任人職責。要細化任務措施,層層壓實責任,跟蹤重大決策執行情況,及時解決工作推進中遇到的問題。
三十四、省政府辦公廳要加強對各地、各部門的督查,對列入督查範圍的事項,重點圍繞時限、質量和效果進行督查,推動省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和省政府領導同志工作要求貫徹落實。
三十五、改進創新督查方式方法,堅持全面督查與專項督查相結合,健全限期報告、調查覆核、情況通報和督查調研等制度。要依據有關規定控制督查頻次,提高督查的實效。
三十六、嚴格執行工作責任制,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履行職責、重點工作推進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建立健全激勵擔當作為機制、容錯糾錯機制和責任追究機制。

第八章

政務公開
三十七、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全面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依法公開。
三十八、省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省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按照相關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均應及時向社會公開。
三十九、按照“誰起草、誰解讀”的原則,做好政策解讀工作。準確傳遞政策意圖,重視市場和社會反映,及時回應公眾關切,解疑釋惑,穩定預期。相關解讀材料應與檔案同步在政府網站和媒體上發布。
四十、對重大突發和敏感事件,各地、各部門要按照“快報事實、慎報原因”的原則,客觀、及時上報和發布相關信息,並根據事態發展,及時更新;發現影響或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應在其職責範圍內發布準確信息,並依法採取處置措施。

第九章

監督制度
四十一、省政府要自覺接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政府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檔案;自覺接受省政協的民主監督,主動溝通協商,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省政府各部門要依法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加強與代表、委員溝通,嚴格責任,限時辦結,主動公開辦理結果。
四十二、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自覺接受監察機關的監督。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要帶頭履行行政應訴職責,積極出庭應訴。要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
四十三、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監督,暢通社情民意收集渠道,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
四十四、加強政府系統內部監督。完善政府內部層級監督和審計等專項監督,加強對重點領域和突出問題的監督,加強對政府內部權力的制約,防止權力濫用。
四十五、重視信訪工作,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省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第十章

會議制度
四十六、省政府實行省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專題會議和協調會議制度。
四十七、省政府全體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和各廳廳長、各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組成,由省長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黨中央、國務院的重大指示、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省委的重大部署要求,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研究貫徹落實意見;
(二)討論決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總結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需要由省政府全體會議討論決定的其他事項。
四十八、省政府常務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組成,由省長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黨中央、國務院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省委的重要部署要求,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研究貫徹落實意見;
(二)通報、討論、決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三)部署省政府重點工作;
(四)討論地方性法規草案,審議政府規章草案和行政規範性檔案;
(五)需要由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其他事項。
省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2次。
四十九、省政府專題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根據工作需要主持召開。出席人員由會議主持人確定。省政府專題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研究處理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項,以及需要省政府專題會議討論決定的其他事項。
五十、省政府協調會議由副秘書長受副省長的委託主持召開。協調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協調矛盾分歧,推進省政府日常工作中重要事項的落實。
五十一、提請省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省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協調或審核後提出,由省政府辦公廳匯總報省長審定;會議檔案由省長批印。未履行本規則第二十九條規定程式的會議議題,不安排上會討論。
省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專題會議和協調會議的組織工作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
省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專題會議和協調會議檔案由議題匯報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起草。涉及法規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檔案的,應在會前履行合法性審核程式。未經合法性審核或經審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會議審議。
五十二、省政府領導同志、各地、各部門要嚴格按要求參加省政府會議。除特殊原因外,原則上不應請假。省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的,向省長請假;其他參會人員請假,按程式報批。
五十三、省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專題會議和協調會議的紀要,由省政府辦公廳起草,按程式報主持會議的領導同志簽發。
五十四、精簡會議數量,控制規模、規格和時間,加強計畫管理,嚴格審批程式。部門召開的全省性會議,原則上每年不超過1次。部門應事先徵得省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同意後,再按程式報省政府審批。
各部門召開全省性會議,省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出席,也不邀請市(地)政府(行署)負責人出席。

第十一章

公文處理
五十五、各地、各部門向省政府報送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及我省實施細則的規定。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未經批准不得越級行文,不得多頭報文;請示應當一文一事,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除省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級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
擬提請省委有關會議審議的檔案稿,內容主要涉及政府職責且牽頭起草部門為省政府部門的,應依照省委有關規定,先按程式報省政府履行相關審議或審批程式。
五十六、各部門報送省政府的請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主辦部門應書面徵求相關部門意見。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主辦部門要主動協商;協商後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理由依據,提出辦理建議,並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後報省政府決定。
五十七、各部門提請省政府制發行政規範性檔案,要一併報送政策解讀材料。對出台後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行政規範性檔案,要同時報送輿情應對方案。
五十八、對各級各類來文,省政府辦公廳按照領導分工、檔案內容和業務歸口原則,報副秘書長或秘書長提出辦理意見,根據實際報分管副省長或省長審定。對辦理過程中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事項,分管副省長應主動加強協調,取得一致意見或提出傾向性建議。副秘書長要協助分管副省長做好協調工作。
五十九、省政府制定的政府規章、發布的命令、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報省長簽署。以省政府名義發文,上行文、行政規範性檔案和事關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其他檔案等重要公文,經分管副省長審核後,報省長審簽;其他日常操作性公文,由分管副省長簽發,如有必要,報省長審簽。
以省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由省政府秘書長簽發,如有必要,按程式報相關副省長或省長審簽。
六十、省政府及各部門要精簡檔案簡報,加強發文統籌,從嚴控制發文數量、發文規格和檔案篇幅。屬部門職權範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凡法律、法規、規章已作出明確規定、現行檔案已有詳細明確部署的,不再制發檔案。分工方案原則上應當與檔案合併印發,不單獨發文。每個部門原則上只向省政府報送1種簡報。

第十二章

工作紀律
六十一、省政府要堅決執行國務院工作部署。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執行省政府工作部署。要認真履職盡責,嚴格遵守紀律,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嚴防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行為。
六十二、省政府組成人員對省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要繼續執行已作出的決定,不得有任何與省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
六十三、省政府領導同志代表省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講話或文章,事先須按程式報省政府批准;省政府其他組成人員代表省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省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按程式報省政府批准。
六十四、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假制度。省長離開本省,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報告,同時報省委。副省長、秘書長離開哈爾濱市,向省長請假,並同時抄報省委,由省政府辦公廳通報省政府其他領導同志。
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開哈爾濱市,向省政府分管領導同志請假,並報省政府辦公廳備案。其中離開本省的,須報省政府批准,並同時抄報省委。
六十五、省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省政府報告。各部門收到國務院工作部門下發的重要檔案,接到省委、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交辦的重要事項,作出重大決定、啟動重大項目、發生重大情況,必須及時向省政府報告。各部門代表省政府向省委、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省政協匯報或通報的議題、事項,應先行報告省政府,並按照省政府研究議定的內容進行匯報或通報。
六十六、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十三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六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堅持從嚴治政,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省委九項規定精神,嚴格執行廉潔從政各項規定,切實加強廉政建設。
六十八、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六十九、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弘揚馬克思主義學風,建設學習型機關。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不斷增強專業知識、素養,努力提高政治領導、改革創新、科學發展、依法行政、駕馭風險、狠抓落實等本領。
七十、加強調查研究,深入基層,掌握實情,指導工作,研究解決問題。要保證調研時間,注重實際效果。
七十一、始終保持艱苦奮鬥的作風,厲行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改革和規範公務接待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省內各地的送禮和宴請。嚴格控制和規範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七十二、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七十三、強化責任擔當,勤勉幹事,真抓實幹、埋頭苦幹,不能簡單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檔案落實檔案,倡導“開短會、行短文、講短話”,力戒工作中的形式主義、官僚主義。
七十四、帶頭講誠信,依法理舊賬,保持政策的連續和穩定,依法作出的規劃、行政決定等不得隨意改變。建立政商常態化溝通機制,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係,積極主動為企業服務。
七十五、省政府領導同志不為部門和地方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作序,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等,一般不公開發表。省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考察調研等的新聞報導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章

附則
七十六、省政府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七十七、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注】:2008年6月26日省政府印發的《黑龍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黑政發〔2008〕48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