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9月28日黑龍江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五屆人大常委會關於在林區、農墾區建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決定
-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2.09.28
- 實施時間:1982.09.28
為了保證在林區、農墾區正確及時地實施國家法律、法令,有效地打擊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壞活動,適時處理民事糾紛,保衛林業和農業基地的建設,保障人民的民主、安全和合法權利,根據我省的實際情況和工作的迫切需要,黑龍江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了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關於設立林區、農墾區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請示報告,特做如下決定:
一、設立牡丹江、松花江、合江林區中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林區分院;設立柴河、穆稜、八面通、綏陽、東方紅、迎春、東京城、大海林、林口、海林、亞布力、葦河、方正、山河屯、清河、通河、樺南、雙鴨山、鶴北、鶴立、雙豐、鐵力、朗鄉、桃山、通北、沾河、綏梭、十八站、圖強、阿木爾林區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二、設立省農墾區中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農墾區分院;設立寶泉嶺、紅興隆、建三江、牡丹江、九三、綏化、嫩江、北安農墾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三、國家有新規定,本決定與其不一致時,按國家新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