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生態工程職業學院章程

黑龍江生態工程職業學院章程

《黑龍江生態工程職業學院章程》於2019年2月2日由黑龍江省教育廳核准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生態工程職業學院章程
  • 發布時間:2019年2月2日
核准公告,章程內容,

核准公告

黑龍江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37號(黑龍江生態工程職業學院)
黑龍江生態工程職業學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規定,你校報我廳審核的《黑龍江生態工程職業學院章程》,經黑龍江省教育廳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本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發文之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請你校以章程作為辦學治校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進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機制,促進依法治校和科學發展。
黑龍江省教育廳
2019年2月2日

章程內容

黑龍江生態工程職業學院章程
序 言
黑龍江生態工程職業學院前身為1953年建立的原林業部所屬“東北森林工業實驗學校”,1985年更名為黑龍江省森林工業管理幹部學院,1999年與黑龍江省林業教育學院合併, 2004年4月經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備案轉型為全日制公辦高等職業院校,是一所以培養生態文明建設人才為特色的省級骨幹高職院校建設優秀院校,是我國北方唯一一所生態工程職業學院。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依法辦學,規範辦學行為,構建完善的現代大學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關於堅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的決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名稱:黑龍江生態工程職業學院,簡稱:生態學院。學校英文名稱:Heilongjiang Ecological Engineering College,縮寫:HEEC。
第三條 學校註冊地:哈爾濱市利民開發區學院路1038號,在伊春市帶嶺區設有帶嶺分院。
第四條 學校是經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備案的全日制專科層次高等職業學校,業務主管部門為黑龍江省教育廳,行業主管部門為中國龍江森林工業集團有限公司,法人登記管理機關為黑龍江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第五條 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變更名稱、類別和其他重要事項,需提交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經學校黨委會審定,龍江森工集團同意並提出申請,由省教育廳報請黑龍江省人民政府審批,並經教育部備案後,方可實施。
第六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依法享有下列辦學自主權:
(一)依法行使國家規定的高等學校辦學自主權;
(二)按照章程管理學校,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三)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等學院資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四)在上級主管部門核定的機構編制範圍內擬定學校內部機構設定方案,任免內部組織機構負責人,聘任和解聘教職員工,實施獎懲;
(五)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懲,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六)依法保護教職工和學生的權益不受侵犯,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七條 學校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規律,堅持“樹名師,建名校,提升核心競爭力”辦學思想,實施“創新發展、內涵發展、特色發展、綠色發展、共享發展”戰略,努力建設“省內一流、行業知名、特色鮮明”的省級高水平高職院校,為創建“行業一流、國內知名、實力較強”的國家級高水平高職院校奠定基礎。
第八條 學校堅持把立德樹人作為根本任務,立足林業生態建設及產業發展,面向全省生態建設、環境保護和資源開發利用,服務全國生態文明建設和低碳經濟發展,培養在基層實際工作的生態環保、園林綠化、綠色食品、生態旅遊、低碳節能等方面的技術技能人才。
第二章 教育形式與辦學功能
第九條 學校以全日制普通高等職業教育專科層次學歷教育為主,招生對象為普通高中學校畢業生和中等職業教育畢業生及獲得同等學歷者。同時開展繼續教育、森工系統黨政幹部、技術人員的短期培訓和輪訓、森工基礎教育教研和崗位培訓,實行全日制教育與非全日制教育共存、學歷教育與非學歷教育並行的教育形式,並積極開展對外合作辦學
第十條 學校專業設定涵蓋農林牧漁、資源環境與安全、土木建築、裝備製造、輕工紡織、食品藥品與糧食、交通運輸、電子信息、醫藥衛生、財經商貿、旅遊、文化藝術、公共管理與服務、教育與體育等14個專業大類。設定林業技術、園林技術、環境監測與治理技術等40多個專業。突出以生態環保類專業為特色、套用技術及經濟管理類專業為補充,形成多學科交叉滲透、多專業協調發展的辦學格局。
第十一條 根據國家和黑龍江省及森工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及辦學實際,學校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專業設定,並保持適度的辦學規模。
第十二條 學校將繼續堅持工學結合“2+1”人才培養模式,大力開展“現代學徒制”人才培養模式改革,主動適應和服務於社會經濟發展,不斷強化校企合作、校校合作、校政合作辦學,堅持以人才培養質量和畢業生高質量就業為生命線,建立和完善教學質量監督與保障體系,設立教學督導與評估組織,實行教學基本狀態監控,定期公布教學質量報告。
第十三條 學校積極開展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積極推進協同創新,促進科技成果推廣與轉化,為黑龍江省乃至全國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資源開發利用及產業發展提供智力支持、人才支撐、實用技術培訓和技能鑑定等服務,為促進林業及生態產業的發展和林農富餘勞動力的轉移創造條件。
第十四條 學校積極推動優秀傳統文化及生態文化的傳承與弘揚,促進當代先進文化和生態文明的創新與發展。
第十五條 學校積極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積極促進中外合作辦學規範健康發展。
第三章 管理體制
第一節 學校管理體制
第十六條 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全面領導學校工作,對學校黨的建設全面負責,履行管黨治黨、辦學治校的主體責任,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履行“把方向、管大局、做決策、保落實”的職責,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學校黨委的職責主要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持“四個服務”,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又紅又專、德才兼備、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在上級主管部門核定的機構編制範圍內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各系(院)總支、支部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提升組織力,突出政治功能,規範黨內政治生活,創新黨組織活動載體,豐富黨組織活動內容,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十七條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第十八條 學校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對黨委工作負主要責任,履行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黨的建設工作第一責任人的職責,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第十九條 校長是學校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依法全面負責學院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長的職權主要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在上級主管部門核定的機構編制範圍內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和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院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 學校黨委由全校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學校黨委全體會議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主要對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及黨的建設等全局性重大問題作出決策,聽取和審議紀委工作報告。
第二十一條 黨委會議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做出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幹部。
第二十二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學校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學校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長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
第二十三條 黨委會議、校長辦公會議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按照其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履行職責、行使職權。
第二十四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權。學術委員會按其章程組建,由學術委員會主任主持開展工作。學術委員會由不同學科、專業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組成,人數不低於15人的單數。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人數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系(院)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2。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校長聘任,實行任期制,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2屆。根據需要學校學術委員會下設教學指導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委員會、科學研究指導委員會、學術道德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校學術委員會及其下設專門委員會,按校學術委員會章程組建並開展工作。
學校下列事務決策前,應提交校學術委員會或其授權的下設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
(一)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自主設定或者申請設定學科專業;
(三)學術機構設定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五)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畫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六)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標準與管理辦法;
(七)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
(八)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
(九)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學校實施以下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應由校學術委員會或其授權的下設專門委員會進行評定:
(一)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二)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
(三)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四)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學校作出下列決策前,應由校學術委員會或其授權的下設專門委員會提出諮詢意見:
(一)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二)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
(四)開展中外合作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
(五)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每屆五年,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津貼分配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規定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學校工會為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第二十六條 學校學生代表大會是全體在校學生行使民主權利和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學生會組織工作報告;
(二)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會組織機構;
(三)制定及修訂學生會組織章程;
(四)討論學校與學生權利有關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
(五)開展學生代表提案工作,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參與討論和決定應當由學生代表大會決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學校共青團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委的領導下,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活動。
第二十八條 學校各民主黨派組織及社會團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第二十九條 學校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在上級主管部門核定的編制範圍內,設定黨政職能、教學輔助及直屬機構。各機構根據自身職責,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務職能。學校對各機構實行目標管理和績效考核。
第三十條 學校隸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據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自主運營與管理。
第三十一條 學校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接受舉辦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以及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 學校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由學校、政府、企事業、校友、社會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組成的議事機構,對學校辦學定位、戰略規劃、重大決策等重要事項提供諮詢、建議、指導和監督,為學校擴大社會合作,提升辦學服務水平爭取各種資源。理事會組成原則、議事規則、運行機制等,遵照其章程進行。
第二節 系(院)管理體制
第三十三條 學校實行校系(院、部)兩級管理體制,根據人才培養和專業建設的需要下設系(院、部),系(院、部)可下設教研室等教學研究機構。本著事權相宜和權責一致的原則,在人、財、物等方面規範有序地賦予系(院、部)相應管理權,指導和監督各系(院、部)自主運行。
第三十四條 系院黨總支主要負責系院思想政治工作和黨的建設工作、學生管理等工作,保證監督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的貫徹落實,支持系院主任(院長)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系院主任(院長)是系院行政的主要負責人,負責系院的專業建設、教學科研、隊伍建設、對外交流與合作及行政管理等工作,定期向本系院教職工大會報告工作。
推行系院黨政班子成員交叉任職制度。黨政聯席會議是系院的決策形式,按其議事規則對系院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進行決策,充分發揮黨組織在重大辦學問題上的政治把關作用。黨政聯席會議一般由系院領導班子成員和系院黨總支委員組成。
第四章 教職工
第三十五條 教職工由以教師為主體的專業技術人員及管理人員、工勤人員等組成。學校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在上級主管部門核定的編制範圍內,合理確定教職工總量和比例。
第三十六條 學校實行全員聘任和分類管理制度,按需設崗、按崗定編、按崗定責、按崗聘任。
第三十七條 學校教職工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工作職責和需要,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類獎勵、榮譽和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與條件;
(三)知悉學校改革、建設、發展及關係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四)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對學校職務聘用、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六)享有法律、法規規定及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八條 學校教職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愛崗敬業,為人師表;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
(四)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
(五)履行聘任崗位職責;
(六)履行法律、法規規定及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九條 學校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
第四十條 學校依法建立教職工的權利保護機制,設立教職工申訴委員會,依法處理教職工申訴,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四十一條 離退休教職工是學校的寶貴財富,學校重視、支持離退休工作的開展。
第五章 學生及校友
第四十二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三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第一課堂各項活動,平等利用學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資源;
(二)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定,組織和參加第二課堂活動;
(三)公平獲得在國內外學習深造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四)在綜合素質、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達到學校規定標準時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
(五)按國家及學校規定的標準和程式,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及勤工助學崗位等;
(六)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發展和教育、教學改革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七)對學校給予的紀律處分等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四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和學生行為規範;
(三)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完成學業;
(四)努力學習、誠實守信、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道德品質和綜合素質;
(五)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六)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七)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五條 學校堅持全員全過程全方位育人,把思想價值引領貫穿教育教學全過程和各環節,形成教書育人、科研育人、實踐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文化育人、組織育人長效機制,實施素質教育,對學生進行綜合素質評價。
第四十六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獎懲制度,對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按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視其情節輕重依法、依規給予相應的處理、處分。
第四十七條 學校依法建立學生的權利保護機制,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四十八條 學校支持學生會等學生組織在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的範圍內,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學生可依法、依規向學校申請組織學生社團,學生社團經學校批准成立,在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的範圍內開展活動。
第四十九條 學校校友包括在黑龍江生態工程職業學院及其前身和森工黨校學習或工作過的學生、學員和教職工,以及被學校授予各種榮譽職銜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五十條 學校積極創造條件,引導鼓勵校友參與學校建設,支持促進校友事業發展。
第五十條 學校設立校友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開展工作。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友成立校友公會。
第六章 經費、資產及保障
第五十二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厲行節約,反對浪費。
第五十三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經費撥款、上級補助收入、財政專戶資金和其他收入。
第五十四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和經濟責任審計制度。
第五十五條 學校資產包括:用國家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無償調撥給學校的資產、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等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其他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五十六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資產管理機制,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各項資產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資產,防止資產流失,確保資產安全與完整。
第五十七條 學校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開展工作。基金會爭取和接受社會各界、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的捐贈,增加學校辦學資源,尊重捐贈方對捐贈資產的使用意願,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五十八條 學校按照國家要求,結合自身優勢,積極籌劃和促進校辦產業規範健康發展。
第五十九條 學校不斷完善後勤管理與服務體系建設,努力提高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務水平。
第六十條 學校不斷完善基礎設施建設,積極提升學校信息化水平,切實維護安定有序的校園秩序,努力為師生員工提供便利安全的工作、學習、生活環境。
第七章 學校標識
第六十一條 學校的精神:艱苦奮鬥,自強不息。
第六十二條 校訓:道德為重,技能為本。
第六十三條 校風:厚德、強技、務實、創新。
第六十四條 校徽:校徽呈圓形(另附圖案),綠色喻示生命、生機;雙手托起的地球喻示保護地球就是保護我們的家園,體現了生態工程職業學院辦學方向和內在追求。
第六十五條 校旗:學校校旗為長方形旗幟,中間印有規定字型的“黑龍江生態工程職業學院”校名(另附圖案),由體現自然生態的藍、白、綠三色組成,表達學院崇尚明麗清澈的藍天、清新純淨的空氣、生機盎然的綠色大地,致力於生態建設人才培養的堅定信念。
第六十六條 校歌:《生態之歌》。
第六十七條 校慶日:9月20日。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的制定,需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黨委會審定後,報黑龍江省教育廳核准。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根據國家政策及法律、法規、規章的調整和學校發展的需要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章程的修訂按照規定程式辦理。
第七十條 本章程是學校的基本規範,學校其他規章制度須依據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牴觸。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由學校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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