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城市供熱用熱辦法

《黑河市城市供熱用熱辦法》由2019年5月17日黑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2019年6月28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河市城市供熱用熱辦法
  • 發布單位:黑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批准單位: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實施時間:2019年7月1日
批准決定,發布公告,辦法全文,

批准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黑河市城市供熱用熱辦法》的決定
(2019年6月28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經過審查,決定批准黑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准的《黑河市城市供熱用熱辦法》。

發布公告

《黑河市城市供熱用熱辦法》業經黑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19年5月17日通過,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019年6月28日批准,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9年7月1日

辦法全文

黑河市城市供熱用熱辦法
2019年5月17日黑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2019年6月28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為了規範供熱用熱行為,加強供熱用熱管理,維護供熱用熱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縣(市、區)城市建成區供熱用熱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縣(市、區)供熱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供熱用熱以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財政、發展改革、市場監督、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應急管理、公安、民政、水務、電業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供熱用熱相關工作。
第四條供熱期為當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氣象情況,決定提前供熱或者延期停熱,並給予供熱單位適當補償。
第五條供熱單位與熱用戶應當於供熱期前簽訂供熱用熱契約。契約文本應當使用省統一契約文本。
未簽訂供熱用熱契約,供熱單位已經向熱用戶供熱一個或者一個以上供熱期的,視為熱用戶與供熱單位存在事實契約關係。
第六條供熱期內,供熱單位應當保證居民熱用戶臥室、起居室(廳)溫度全天不低於二十攝氏度,其他部位的溫度應當符合國家住宅設計規範標準要求。非居民熱用戶的室內溫度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規範。
第七條新建、擴建、改建供熱工程,應當符合供熱專項規劃要求,並經當地供熱主管部門同意。
供熱工程的設計,建設單位應當徵求供熱單位的意見。
供熱工程的施工過程,應當接受供熱主管部門的監督。
供熱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供熱單位參加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八條住宅小區供熱工程保修期滿後,建設單位與供熱單位應當簽訂供熱工程交接協定,並辦理移交手續,將供熱設施移交供熱單位統一管理。
本辦法施行前住宅小區供熱設施沒有移交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移交供熱單位統一管理。移交時,老舊住宅小區供熱設施需要改造的,應當予以改造;住宅小區未分戶供熱的,應當實施分戶改造。改造費用等具體事宜,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辦法。
第九條住宅小區供熱設施的更新、改造、維修、養護責任按照下列規定劃分:
(一)在保修期內以及過保修期但未移交的供熱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已移交的供熱設施,由供熱單位負責。
(二)分戶供熱的住宅小區,已安裝熱計量表的以熱計量表為界,未安裝熱計量表的以鎖閉閥為界,熱計量表或者鎖閉閥以內的供熱設施,由熱用戶負責;熱計量表或者鎖閉閥以外(含熱計量表和鎖閉閥)的供熱設施,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由建設單位或者供熱單位負責。
(三)未分戶供熱的住宅小區,熱用戶室內自用的供熱設施,由熱用戶負責;熱用戶室內共用的供熱設施和室外的供熱設施,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由建設單位或者供熱單位負責。
供熱設施更新、改造、維修、養護責任人應當履行責任,因未履行責任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條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向供熱主管部門查詢施工區域供熱設施以及地下供熱管網等相關情況,影響供熱設施以及地下供熱管網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供熱單位商定並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報供熱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供熱期內,供熱設施發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熱,需要停熱八小時以上的,供熱單位和熱源單位按照職責立即組織搶修,恢復供熱,並向當地供熱主管部門報告。同時,供熱單位應當採取張貼通告、媒體發布等形式及時告知受影響區域的熱用戶。
由於熱源單位或者供熱單位原因造成連續停熱四十八小時以上,供熱單位應當向熱用戶按日雙倍退還熱費。屬於熱源單位原因的,供熱單位向熱源單位追償。
第十二條熱價實行政府定價,由市、縣(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供熱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核定,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熱價按照居民熱用戶和非居民熱用戶分別核定。
住宅、居民自用車庫等執行居民熱價。
除本條第三款規定以外的非住宅以及利用住宅、居民自用車庫從事經營活動的,執行非居民熱價。
第十三條未實行熱計量收費的房屋(居住用住宅除外),層高超過三點二米的,每超過零點一米,加收基本熱價的百分之三。文化、教育、體育、醫療以及保護建築等公共事業性建築加收至百分之百為上限。對於其他按照層高加收熱費超過百分之百上限的,供熱用熱雙方可以協商收費。
第十四條有供熱設施的閣樓、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車庫,頂板下表面與地面的淨高在一點二米(不含一點二米)以下的,不計算供熱面積;淨高在一點二米以上,二點一米(不含二點一米)以下的,按照供熱面積的二分之一計算;淨高在二點一米以上的,全部計入供熱面積。
第十五條居民熱用戶認為室內溫度未達到供熱標準的,可以告知供熱單位,供熱單位自被告知之時起十小時內進行現場測溫。雙方對測溫結果有異議的,供熱單位和居民熱用戶可以申請供熱主管部門測定,供熱主管部門應當自申請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組織測溫,確定室內溫度。
現場測溫要在連續兩天內完成,測溫次數不少於四次,測溫時間為每日七時至十時、十六時至二十一時,現場測溫不收取費用。測溫應當以居民臥室、起居室(廳)的門進深二分之一處距地面一點四米高點為檢測點進行檢測,以最低值為準。測溫記錄需經供熱用熱雙方簽字確認。
供熱單位未按照規定及時測溫、不在測溫記錄上籤字或者不留存測溫記錄的,視為當日溫度低於十四攝氏度。居民熱用戶無正當理由不配合測溫、在測溫前打開門(窗)散熱等影響測溫數據的或者不在測溫記錄上籤字的,視為當日溫度達到二十攝氏度。
非居民熱用戶的室內溫度及其檢測方法,由供熱用熱雙方在契約中約定。
第十六條經檢測,由於熱源單位或者供熱單位原因造成室內溫度未達到供熱標準的,應當採取措施,保證供熱溫度達到供熱標準,並由供熱單位退還相應的熱費。屬於熱源單位原因的,供熱單位向熱源單位追償。
居民熱用戶室內溫度低於二十攝氏度,高於十八攝氏度(含十八攝氏度)的,按日退還熱用戶日標準熱費的百分之十;室溫低於十八攝氏度,高於十六攝氏度(含十六攝氏度)的,按日退還熱用戶日標準熱費的百分之三十;室溫低於十六攝氏度,高於十四攝氏度(含十四攝氏度)的,按日退還熱用戶日標準熱費的百分之五十;室溫低於十四攝氏度的,按日退還熱用戶日標準熱費的百分之百。
非居民熱用戶室內溫度不達標的,供熱單位應當按照契約約定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需要退還熱費的,供熱單位應當在供熱期結束後一個月內退還給熱用戶,未經熱用戶同意,不得抵交下一個供熱期熱費。
第十七條熱用戶申請停止用熱的,應當於每年度供熱期開始三十日前向供熱單位提出並辦理相關手續。熱用戶停熱後不得擅自接熱。
熱用戶申請恢復用熱的,契約有約定的,按照契約約定執行;契約未約定的,由供熱用熱雙方協商。
停熱的熱用戶,應當向供熱單位交納供熱設施運行基礎費,收取標準由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超過熱費總額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八條供熱單位應當健全用戶服務機制,採取多種交費方式,公開服務電話、電子信箱等,受理並及時處理供熱有關問題。
第十九條熱用戶應當按照規定或者約定交納熱費。熱用戶拒不交納熱費的,應當按照契約約定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條供熱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誠信考核檔案,對供熱單位服務質量進行檢查和考核,並定期向社會公布。設立公開投訴電話,及時查處投訴問題。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熱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供熱單位未按照規定時間退還熱費或者擅自將應退還熱費抵交下一個供熱期熱費的,責令限期退還;逾期未退還的,處以應退還熱費二倍至五倍的罰款。
(二)熱用戶停熱後擅自接熱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供熱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供熱用熱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三條五大連池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供熱用熱以及相關活動,按照本辦法執行。
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和鄉鎮集中供熱用熱,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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