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地位,選舉與議會,選民資格,候選人資格,候選人產生,選舉規定,選舉委員會,選舉種類,職權,立法權,監督權,選舉權,預算審批權,組織結構,會議制度,立法程式,議員制度,黨團,辦事機構,對外交往,
基本介紹
1943年黎巴嫩
獨立至今共經歷13屆議會。其中於1972年5月產生的第九屆議會由於內戰爆發不能及時換屆,任期延續到1992年10月,歷時20餘年,是黎巴嫩歷史上任期最長的一屆議會。1992年10月,第十屆議會即內戰後的第一屆議會經選舉產生,議席擴充至128席,此後的幾屆議會均維持這一席位數。
地位
黎巴嫩是議會代議制民主共和國,其政治制度建立在三權分立、相互制衡、相互合作的原則基礎上。議會根據憲法規定選舉共和國總統、提名內閣總理,並對政府行使監督權。
選舉與議會
議員通過全民普選產生。新一屆議會的選舉應在當屆議會任期屆滿前60天內舉行。
選民資格
年齡在18歲以上的擁有黎國籍的公民均有投票權。但犯有以下罪行的黎公民在恢復其權力之前不得行使投票權:被剝奪民事權利的人;被永久禁止擔任公職的人;因刑事罪名被判刑的人;因偷竊、詐欺、挪用公款、收受賄賂、作偽證、強姦、恐嚇、造假及種植毒品等相關罪行獲刑的人。
外國公民加入黎國籍10年後才有權投票。但外國婦女因嫁給黎公民而獲得黎國籍的情況不在此列。
各級現役軍警、安全人員和海關官員均不參加投票。
候選人資格
所有年滿25周歲的黎公民都有被選舉權。候選人首先必須符合選民資格。外國公民加入黎國籍10年後才能參選議員。
各級現役軍警、安全人員和海關官員不能參選議員,退役軍人和大選舉行前6個月已辭職的軍人可以參選。
以下人員可在特定情況下參選:各級法官不得參選,除非在大選前遞交辭呈,並確實停止其司法工作;國家一、二級公務員、國有企業及混合所有制企業負責人不得參選,除非在大選前至少6個月遞交辭呈,並確實停止公職;各省、市、縣的一、二把手不得參選,除非在大選前至少兩年遞交辭呈,並確實停止公職。
候選人產生
有意競選的黎公民須向內政部提交一份有本人簽名並經公證的競選聲明,聲明中須包含候選人全名、競選的席位和選區等信息。同時須提供無犯罪證明、200萬黎鎊的競選稅繳納證明、600萬黎鎊的競選保證金繳納證明和在銀行開設競選資金賬戶的聲明。
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可在任何選區參選議員,但不得同時參加兩個選區的選舉。
選舉規定
1.黎巴嫩議會共有128個議席,按教派人口比例分配,通過不記名投票的方式由選民直選產生。各個教派的議席分配情況如下:天主教馬龍派34席,希臘東正教派14席,希臘天主教派8席,亞美尼亞東正教派5席,亞美尼亞天主教派1席,新教教派1席,天主教少數教派1席;伊斯蘭教遜尼派27席,什葉派27席,德魯茲派8席,阿拉維派2席。
2.候選人須提前至少60天宣布參選;
3.候選人須提前至少60天按要求將參選聲明和有關材料遞交內政部,內政部應在五天內決定是否接受該候選人的材料,如不接受須說明理由;如未能在五天內給予答覆則視為同意該候選人參選;
4.如提名期限截止後某些席位無人競選,則將提名期限延長7天;如果期限截止後某些席位只有一名候選人參選,則認為該候選人勝選,直接進入議會;
5.候選人如要求退選,須在大選開始前至少45天向內政部遞交經過公證的書面聲明,在此情況下可退回一半的保證金;
6.提名期限截止後,內政部應立即公布符合條件的候選人名單;
7.議員可連選連任。
選舉委員會
選舉委員會是負責大選的主要機構,直接向內政部長負責。該委員會由10名成員組成,不得由議員、內閣閣員和國家一級、二級公務員兼任。由最高法律委員會推薦的1名退休法官任委員會主席;由國家協商會議推薦的一名退休法官任委員會副主席;由貝魯特、的黎波里律師協會推薦的2名前主席任委員會委員;兩名新聞領域專家和3名選舉事務專家任委員。委員會的任期從內閣簽署任命狀之日開始,至大選後6個月結束。
選舉委員會的職權主要有:監督候選人、媒體在大選期間的行為;監督選舉開支;在大選結束後一個月核心查各派上交的選舉經費報告;向內政部長提交選舉委員會工作報告,並由內政部長上報總統、議長和總理。
選舉種類
黎的選舉主要有三種,議會選舉、地方市政議會選舉和補選。
職權
議會的主要職權有:立法權、監督權、選舉權和預算審批權。
立法權
制定和通過法律法規是議會最主要的職權。根據憲法規定,未經議會通過的法律不得付諸實施。議案主要由內閣移交議會或由議員向議會提出。議案提出後,由議長交由議會相關專門委員會討論,並由該委員會向議會全體會議提交報告供討論。議會有權增刪或否決議案。
監督權
對執行機構的監督是議會的基本工作之一。議會根據憲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行使監督權。議會主要通過書面問詢、質詢、議會全會討論、通過不信任案和組建議會調查委員會等方式行使監督權。
選舉權
1.每一屆新議會都會通過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議長和副議長;
2.每年10月會期開始後都會選舉常設委員會成員;
3.根據憲法規定選舉共和國總統;
4.選舉部分專門機構的成員,如選舉憲法委員會的半數成員、國家視聽媒體委員會的半數成員,另外一半成員由內閣任命。
預算審批權
每年9月,內閣將預算案提交議會,由議會財政預算委員會進行討論。該委員會向議會全會提交研究報告供議會全會討論。全會逐條表決通過預算案後,提交總統簽署生效。
組織結構
(一)議長
(二)議會辦公室:
由主任、副主任、2名秘書和3名督察組成,議長擔任主任,副議長擔任副主任。
根據議會規定,每屆新議會產生後的15天內,由年齡最長的議員主持召開第一次會議,通過不記名投票選舉議長和副議長。辦公室成員不得兼任內閣職務。
議長主持議會會議,行使議會內部章程所賦予的權力,執行憲法、法律和內部章程的各項條款,對外代表議會。議會辦公室負責安排議會會議、投票、唱票和宣布計票結果;安排和公布每次會議的議程;向議員分發議程所需有關檔案草案;安排和執行議會的年度預算。
(三)議會常設委員會:議會每年10月的例會都會對各個常設委員會進行改選,每個議員最多只能同時擔任兩個委員會的委員。主要有以下常設委員會:財政預算委員會(17名委員);行政與公正委員會(17名委員);外交與僑民事務委員會(17名委員);公共工程、運輸、能源與水利委員會(17名委員);教育、高教和文化委員會(12名委員);公共衛生、勞工和社會事務委員會(12名委員);國防、內政與城鎮事務委員會(17名委員);移民事務委員會(12名委員);農業和旅遊委員會(12名委員);環境委員會(12名委員);國民經濟、工商業及規劃委員會(12名委員);新聞與電信委員會(12名委員);青年與體育委員會(12名委員);人權委員會(12名委員);婦女兒童事務委員會 (12名委員);信息技術委員會(9名委員)。每名議員最多只能同時參加兩個委員會的工作。議長、副議長和內閣成員不能參與上述委員會的工作。
黎巴嫩議會僅設一院,是一院制議會。
會議制度
議會會議分為例會、特別會議和秘密會議三種:
(一)例會:議會每年召開兩次例會,第一次例會於3月15日後的第一個周二開始,至5月底結束;第二次例會於10月15日後的第一個周二開始,至同年年底結束。
(二)特別會議:共和國總統商總理同意後可召集議會特別會議;總統亦可應三分之二以上議員的要求召集特別會議。
(三)秘密會議:議會會議一般為公開舉行,但應政府或5名以上議員的請求,可舉行秘密會議,參加秘密會議的議員需決定秘密會議中討論的議案是否應在公開會議上繼續討論。
涉及投票的議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半數,討論式的會議沒有法定人數要求。議會的決議以多數表決通過,如贊成票和反對票數相同,則該議案未獲通過。一般性議案的表決採取起坐或唱名方式進行,事關選舉的議程採取不記名投票。
如涉及修改憲法、選舉或彈劾總統等重大議題,出席議會會議的法定人數須為三分之二多數。
立法程式
議員提出議案後先提交相關專門委員會討論,相關委員會提出修改意見後提交議會大會討論。對法律草案表決時,先通過舉手方式逐款表決,之後以唱名方式整體表決通過。
議員制度
(一)議員的權力
1.議員有權詢問或質詢政府或內閣閣員,在例會和特別會議期間有權提出針對部長的不信任案。
2.議員享有刑事豁免權。在任期內所發表的意見和主張不受法律追究。未經議會允許,不得在議會會期內因刑事案件起訴或逮捕議員,但在犯罪現場被捕的情況除外。未經三分之二以上議員通過,不得取消任何議員的資格。
3.議員可以擔任部長職務。
4.議員有權參加所有議會專門委員會的討論,有權自由發表意見。
5.議員有權在議會全會上發言。議員在會前可通過註冊要求發言,未註冊的議員應在所有註冊議員發言後發言。
6.議員有權通過議長向議會提交法案或法案修正案,在向議長提出書面申請後有權收回本人提出的法案。
7.議員有權書面提出辭職。
(二)議員的義務
議員有出席議會例會和緊急會議的義務。一次會期期間,未經許可不得缺席兩次以上的會議。
黨團
黎巴嫩議會主要包括以下黨團:未來陣線黨團、忠誠抵抗黨團、發展與解放黨團、敘利亞民族社會黨黨團、黎巴嫩力量黨團、自由國民陣線黨團、亞美尼亞議員團、人民集團黨團、民主會議黨團、的黎波里黨團、長槍黨黨團,阿拉伯社會復興黨黨團、民主革新運動黨團、左翼民主黨團和部分獨立議員。
辦事機構
議會研究與信息局:負責為議會的立法、監督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對外交往
(一)對外交往情況:黎議會積極參加各種地區、國際議會聯盟的會議。2008年,黎巴嫩議會代表團累計參加22次國際、地區議會會議。
(二)議會外事委員會:
外事委員會是議會常設專門委員會之一,委員會成員17人。
外委會的主要職能是:依據議會授權,對政府制定的各項對外方針政策進行討論、評估、審議和監督;不定期同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就外交政策的執行情況進行協調,並提出調整或修改意見;對重大的國際和地區問題進行磋商;對南黎問題、黎敘同步同以色列談判、巴勒斯坦難民問題等涉及黎切身利益的問題經常性地表明立場;與外國議會外委會開展交流。
(三)議會友好小組:黎議會共有60個友好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