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川黎米

黎川黎米

黎川黎米,江西省撫州市黎川縣特產,全國農產品地理標誌。

黎川縣屬低山丘陵地形,地勢由東南向西北傾斜,呈“七山半水分半田,半分道路和莊園”的布局;土壤以紅壤、水稻土為主,疏鬆肥沃,年平均氣溫17.5℃,平均日照時間1776.6小時,適宜種植 “黎川黎米” 。黎川黎米外形細長形,米粒透明、堊白少、米飯鬆軟有彈性、柔軟爽滑、有清香味,米飯冷後不回生,米飯外觀有光澤。

2017年4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正式批准對“黎川黎米”實施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保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黎川黎米
  • 產地名稱:江西省撫州市黎川縣
  • 品質特點:形細長形,米粒透明
  • 地理標誌:國家農業部農產品地理標誌
  • 批准文號:國家農業部2017年第2520號公告
  • 批准時間:2017年4月20日
產品特點,品質特性,藥用價值,產地環境,歷史淵源,生產情況,產品榮譽,地理標誌,地域保護範圍,質量技術要求,

產品特點

品質特性

黎川黎米外形細長形,米粒透明、堊白少、米飯鬆軟有彈性、柔軟爽滑、有清香味,米飯冷後不回生,米飯外觀有光澤。直鏈澱粉13%-18%,膠稠度≥80 毫米,粒長≥7.0 毫米。

藥用價值

大米性平,味甘。具有補中養胃、益精強志、聰耳明目、和五臟、通血脈、止煩、止渴、止瀉等作用。
黎川黎米
黎川黎米

產地環境

黎川縣屬低山丘陵地形,地勢由東南向西北傾斜,呈“七山半水分半田,半分道路和莊園”的布局;土壤以紅壤、水稻土為主,疏鬆肥沃,pH值在6.5-7.0之間;境內水資源豐富,雨量充沛,陽光充足,熱量豐富,四季分明,年平均氣溫17.5℃,平均日照時間1776.6小時,無霜期為278天,平均降雨量1751毫米。獨特的山區氣候條件,形成了 “黎川黎米” 種植的獨特自然生態環境。
黎川黎米
黎川黎米

歷史淵源

在長江下游發掘的河姆渡遺址中存在稻作證據。大米歷史上最早的種稻人是長江下游的中國先民,早在7000年前,中國長江下游的原始居民已經完全掌握水稻的種植技術,並把稻米作為主要食糧。
“黎米”是黎川縣歷史悠久、過去在農村普遍種植的一種名優常規稻種,因為綿柔香甜,不僅是黎川人家家戶戶必備的口糧,人們還將它做成“黎米糍”等特色小吃。相傳清代黎川中田五部尚書陳孚恩,曾經將“黎米”帶給皇帝品嘗,皇帝吃後讚不絕口,從此“黎米”便成了朝廷的貢米。
2015年,黎川縣在熊村鎮成立了黎川縣有機水稻種植專業合作社。
2016年,黎川縣成立黎川水稻行業協會。
黎川黎米
黎川黎米

生產情況

2017年底,黎川縣黎米保護規模4000公頃,年產量24000噸。
截至2018年4月,黎川縣“黎川黎米”香稻生態種植規模達萬畝,年產優質生態大米3000噸,平均每畝增收200元,帶動建檔立卡210名貧困戶年增收15000元。
黎川黎米
黎川黎米

產品榮譽

2017年4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正式批准對“黎川黎米”實施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保護。
黎川黎米
黎川黎米

地理標誌

地域保護範圍

黎川黎米地域保護範圍包括洵口鎮熊村鎮德勝鎮宏村鎮湖坊鄉厚村鄉樟溪鄉荷源鄉等8個鄉(鎮)。黎川黎米保護範圍位於東經116°45′57"-117°02′36",北緯27°06′08"-27°25′17"之間。

質量技術要求

黎川黎米生產管理符合《無公害食品 糧食生產管理規範》(NY/T5336-2006)要求。
(1)產地要求:黎川黎米要選擇肥力較好,排灌方便,不易受 水旱災害,集中連片的田塊種植。
(2)品種選擇:黎川黎米選用米質優、產量高、抗性好的品種。 主要有黎米一號、黎米二號等。
(3)生產管理:田間輪作的紫雲英,開花盛期翻入田塊,加入石灰漚熟10天-15天;經過發酵腐熟的草菇菌棒和森林草木落葉產生的腐殖質作為有機肥還田。將腐熟的基肥深耕翻入土壤內,打碎整平,移植秧苗。堅持“預防為主,綜合防治”原則,採用太陽能殺蟲燈、性誘劑、黃板、輪作等物理、生物措施防治病蟲害。
(4)留種:選好留種田,苗期、分櫱期、抽穗期、成熟期分別在田間觀察稻株表現,去雜、除劣、選優,將其保留至完熟期,脫粒保存,留作來年用種。
(5)收穫與存藏:在穗黃、成熟度達到85%-90%時進行收割,要求不同品種單獨晾曬、單獨儲存、單獨加工、單獨包裝。
(6)生產記錄:建立完善的生產記錄檔案,確保記錄檔案可追溯黎川黎米實際生產全過程,檔案資料準確、清晰、完善,並妥善保管三年以上,以備查閱。
(1)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登記證書持有人申請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
①生產經營的黎川黎米產自登記確定的地域範圍;
②已取得黎川黎米生產經營資質;
③能夠嚴格按照規定的質量技術規範組織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④具有黎川黎米地理標誌農產品市場開發經營能力。 使用黎川黎米農產品地理標誌,應當按照生產經營年度與登記持有人簽訂使用協定,在協定中載明使用數量、範圍和相關責任義務。
(2)黎川黎米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人享有以下權利:
①可以在產品及包裝上使用黎川黎米地理標誌(黎川黎米名稱和 公共標識圖案組合標註型等);
②可以使用登記的黎川黎米地理標誌,進行產品宣傳和參加展覽、 展示和展銷。
(3)黎川黎米地理標誌使用人應當履行的義務:
①自覺接受登記證書持有人的監督檢查;
②保證地理標誌農產品品質和信譽;
③正確規範地使用黎川黎米地理標誌。
(4)黎川黎米地理標誌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質量控制追溯體系, 農產品地理標誌持有人和標誌使用人對黎川黎米的質量和信譽負責;
(5)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偽造、冒用黎川黎米地理標誌和登記證書;
(6)鼓勵單位和個人對黎川黎米地理標誌進行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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