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地方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的意見》(中發〔2013〕9號),設立黎川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為縣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一)整合職責
1. 將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承擔的縣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劃入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2. 將貫徹實施藥品法典、監督實施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範的職責,劃給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3. 將研究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的職責,劃給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4. 將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劃給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二)加強的職責
1.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堅持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協調推進醫療保障、醫療服務、公共衛生、藥品供應和監管體制綜合改革,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加大公立醫院改革力度,推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堅持計畫生育基本國策,完善生育政策措施,加強計畫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加強對基層計畫生育工作的指導,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和優生優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3.推進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在政策法規、資源配置、服務體系、信息化建設、宣傳教育、健康促進方面的融合。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地方標準制定。 4.鼓勵社會力量提供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加強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和高層次人才培養。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衛生和計畫生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貫徹落實國家、省、市衛生和計畫生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法規規章,政策規劃。負責協調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醫療保障,統籌規劃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配置,負責縣衛生和計畫生育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二)貫徹執行國家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國家免疫規劃,制定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落實,制定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計畫,組織和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按規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三)指導規範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管理規範、標準和政策措施,組織開展相關監測、調查、評估和監督,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貫徹執行國家、地方食品安全標準。
(四)負責組織擬訂並實施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婦幼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全縣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
(五)負責制定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制定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采供血機構管理的規範、標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制定和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和服務規範,建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
(六)貫徹落實國家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協助有關部門參與執行國家藥品法典,執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組織實施全縣基本藥物採購、配送、使用。
(七)貫徹落實國家計畫生育政策,組織實施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組織監測計畫生育發展動態。制定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制定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實施計畫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畫,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
(八)組織建立計畫生育利益導向、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民眾團體履行計畫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機制,穩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九)制定全縣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制度並組織落實,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組織擬訂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建立完善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並指導實施。
(十一)組織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相關科研項目。組織開展繼續醫學教育和畢業後的醫學教育工作。
(十二)指導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完善綜合監督執法體系,規範執法行為,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查處違法行為。監督落實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三)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參與縣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
(十四)制定全縣中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將其納入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戰略目標,並組織實施。
(十五)負責縣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全縣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六)承擔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縣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十七)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所有行政審批事項和縣政務中心衛計視窗工作。
(十八)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設1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組織人事股、宣教股)
擬定黨員發展計畫,負責黨務具體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查、後勤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重大問題調研、重要文稿起草、政務信息和公開、安全保密等工作。擬訂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管理和隊伍建設等工作。
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公眾健康教育、健康促進的目標、規劃、政策和規範,承擔衛生和計畫生育科學普及、新聞和信息發布。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科技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組織實施相關科研項目、新技術評估管理。組織實施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參與擬訂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協同指導醫學院校實習生教育,建立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和專科醫師培訓制度,指導衛生人員教育培訓和衛生專業技術崗位培訓。
(二)規劃財務股(規劃、財務、財務核算中心)。
擬訂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承擔統籌規劃與協調最佳化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配置工作,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擬訂職責範圍內的大型醫用裝備配置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衛生信息統計工作。負責中央和省等專項經費的安排使用管理,承擔機關和預算管理單位預決算、財務、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擬訂醫療器械採購相關規範,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建議。指導和監督社會撫養費管理。做好財務核算和報賬工作。
(三)疾控衛監股(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行政審批、衛生應急辦公室、愛衛辦)
負責疾病防治、免疫規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完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發生和疫情蔓延,承擔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工作。貫徹落實衛生和計畫生育法規規章、政策標準,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備案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開展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宣傳貫徹,執行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交流。承擔公共衛生、醫療衛生、計畫生育綜合監督,按照職責分工承擔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和計畫生育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公共場所、飲用水安全、傳染病防治監督檢查,整頓和規範醫療服務市場,組織查處違法行為,督查督辦重大醫療衛生違法案件,指導規範綜合監督執法行為。
負責衛計委所有行政審批事項和縣政務中心衛計視窗工作。負責受理行政審批事項;負責股(室)間行政審批資料的傳遞;督促相關職能股(室)按審批時限依法做好現場檢查程式;負責行政許可的終審簽發、制證、發證工作;負責行政許可的檔案管理。
組織實施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政策、制度、規劃、預案和規範措施,指導和推進全縣衛生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指導、協調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準備、監測預警、處置救援、總結評估等工作,協調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其他突發事件預防控制和緊急醫學救援工作,組織實施對突發急性傳染病的防控和應急措施,對重大災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輻射事故等組織實施緊急醫學救援。
在縣愛衛會領導下,研究制定全縣愛國衛生工作規劃、計畫,組織開展民眾性的愛國衛生活動。負責全縣愛國衛生工作的檢查、監督、指導,組織實施農村改水、改廁的技術指導工作。開展除“四害”活動,提供技術服務,努力改善城鄉環境衛生。深入廣泛地開展健康教育工作,普及衛生防病知識。負責縣愛衛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醫政、藥政、中醫、醫改)
承辦縣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具體工作,研究提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方針、政策、措施的建議,督促落實領導小組會議議定事項。承擔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工作。負責醫療機構、醫療技術套用、醫療質量、醫療安全、醫療服務、采供血管理等有關政策規範、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醫務人員執業標準和服務規範,擬訂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指導藥品、醫療器械管理工作,組織開展醫療機構評審評價,擬訂公立醫院運行監管、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監督指導醫療糾紛調處工作。負責貫徹落實國家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協助有關部門參與執行國家藥品法典,執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組織擬訂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外我省藥品增補目錄,組織實施基本藥物採購、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擬訂中醫藥、中西醫結合工作發展規劃、管理辦法、規章和技術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中醫醫療、預防、保健、康復及臨床用藥等的監督管理。
負責農村衛生和社區衛生政策、規劃、規範並組織實施,負責基本衛生保健管理與評估,擬訂全縣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有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並推進全縣基層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醫生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基層衛生政策的落實。
貫徹落實婦幼衛生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政策、規劃、技術標準和規範,推進婦幼衛生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婦幼衛生、出生缺陷防治、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依法規範計畫生育藥具管理工作。
(七)計畫生育基層指導與考核股(社會撫養費徵收股)。
指導和督促基層加強計畫生育基礎管理和服務工作,完善計畫生育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推進基層計畫生育工作網路建設,負責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工作,指導實施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承擔計畫生育的信息化建設和統計工作,參與縣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工作。
負責全縣社會撫養費徵收工作。
(八)計畫生育家庭發展股。
落實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的政策,建立和完善計畫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及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制度,擬訂計畫生育獎勵扶助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工作。
(九)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股。
落實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規劃、政策,指導各地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縣衛計委行政編制15名,事業編制20名。
領導職數:主任1名,黨委書記1名,副主任7名(其中1名副主任兼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不占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領導職數),股級職數20名。
縣計畫生育協會事業編制5名:會長1名,副會長1名,股級職數3名。(根據江西省衛計委關於貫徹《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在機構改革中加強計畫生育協會工作的通知》的指導意見(贛衛辦字[2014]50號)文精神,縣級計生協會列入“參公”管理)。
(一)指導縣計畫生育協會的業務工作。
(二)與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研究提出全縣人口發展戰略,擬訂全縣人口發展規劃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以及統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政策建議。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擬訂全縣計畫生育政策措施,研究提出與計畫生育相關的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議,促進計畫生育政策與相關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配合,參與制定全縣人口發展規劃和政策,落實人口發展規劃中的有關任務。
(三)與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有關職責分工。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會同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及時向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於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採取措施。
(四)原縣衛生局、原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的編制和人員全部劃入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五)原縣衛生局、原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所屬的事業單位全部劃歸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管理,其單位級格、經費形式、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均維持不變。
六、附則
本規定由黎川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黎川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