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厚民

黎厚民,男,漢族,1998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重慶市儲備糧公司經營管理部部長(安監辦主任)。

2023年8月16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判認定的挪用公款數額予以糾正,終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以黎厚民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二十五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二十五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黎厚民
  • 民族:漢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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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履歷

曾任重慶市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銅梁直屬庫(下稱銅梁直屬庫)黨支部書記、副主任(主持工作),重慶市永川區儲備糧有限公司黨總支委員、總經理,重慶市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經營管理部部長(安監辦主任)等職。

人物事件

審查調查

2022年4月,據永川區紀委監委訊息,黎厚民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經重慶市紀委監委指定管轄,接受永川區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22年9月,據重慶市儲備糧公司紀委、永川區紀委監委訊息:日前,經市紀委監委指定管轄,永川區紀委監委對市儲備糧公司經營管理部原部長(安監辦原主任)黎厚民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黎厚民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無視紀法底線,落實黨中央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的決策部署打折扣;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發放津補貼;不如實向上級報告工作情況;違規設立“小金庫”;將公權力當作謀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夥同他人侵吞公款,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性活動。
黎厚民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廉潔紀律和工作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貪污、挪用公款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市儲備糧公司黨委研究,決定給予黎厚民開除黨籍處分;由市監委駐市儲備糧公司監察專員辦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永川區監委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二審宣判

經查,黎厚民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2018年至2019年,時任永川區儲備糧有限公司總經理的黎厚民在公司黨總支會議召開過程中,同意在應發工資外違規向職工發放補助282人次總計287.1萬元。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規設立“小金庫”。2011年,黎厚民利用擔任銅梁直屬庫黨支部書記、副主任(主持工作)的職務便利,與時任財務科科長劉某(另案處理)商議,為方便日常公務支出,安排出納董某通過虛增維修工程款的方式,將72.3萬元存於劉某個人賬戶,用於單位公務開支。
涉嫌貪污罪。2013年至2017年,黎厚民利用擔任銅梁直屬庫黨支部書記、副主任(主持工作)的職務便利,非法占有銅梁直屬庫公款總計29.9萬餘元。
其中,2017年10月,黎厚民即將赴永川任職,遂與劉某商量,決定將劉某保管的“小金庫”中剩餘的13.9萬餘元予以私分,其中黎厚民分得9.3萬元,劉某分得4.6萬餘元。後黎厚民將上述資金用於個人開支。
涉嫌挪用公款罪。2011年至2014年,黎厚民利用擔任銅梁直屬庫黨支部書記、副主任(主持工作)的職務便利,通過劉某、董某挪用公款總計176萬元,用於放貸收息,獲利25萬餘元。
其中,2011年8月13日,黎厚民從劉某保管的賬戶中挪用公款21萬元,用於向其親戚黎某放貸收息。2012年1月29日,黎厚民歸還公款21萬元。2012年5月14日,黎厚民從劉某保管的賬戶中挪用公款40萬元,用於向黎某放貸收息。2012年11月22日、2015年3月3日,黎厚民分別歸還公款35萬元、5萬元。
2022年10月19日,重慶市銅梁區人民檢察院以黎厚民犯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向重慶市銅梁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23年4月11日,重慶市銅梁區人民法院以黎厚民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二十五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二十五萬元。
2023年4月18日,重慶市銅梁區人民檢察院就黎厚民挪用公款犯罪數額認定有誤提出抗訴,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支持該抗訴意見。
2023年8月16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判認定的挪用公款數額予以糾正,終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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