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驊市扶助殘疾人規定

為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和《河北省扶助殘疾人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黃驊市扶助殘疾人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驊市扶助殘疾人規定
  • 類別:地方規定
  • 適用地區:黃驊市
  • 適用人群:殘疾人
第一條 為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和《河北省扶助殘疾人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戶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可獲得本規定提供的扶助。
第三條 市政府殘疾人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和公共服務單位做好殘疾人扶助工作。
財政、民政、教育、衛生、住建、人社、司法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殘疾人扶助工作。公共服務單位應當按規定的職責,履行扶助殘疾人的責任和義務。
殘疾人聯合會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及政府的委託,做好扶助殘疾人工作,負責對本規定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殘疾人事業經費列入市財政預算,隨著經濟發展和財政收入增長逐年增加,建立穩定的殘疾人事業經費保障機制。
市政府每年從福利彩票、體育彩票公益金本級留成中安排15%的資金,用於開展殘疾人康復、教育、就業、扶貧、維權、專項救助和體育事業等相關工作。
第五條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向殘疾人扶助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務,開展志願者扶助殘疾人活動。
第六條 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應當通過多種渠道給予生活救助。
(一)符合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殘疾人家庭,優先納入保障範圍,應保盡保。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後生活仍有困難的,由政府給予救濟。對一戶多殘、老殘一體等特殊困難家庭和低收入殘疾人家庭,實行臨時救助;對符合條件的城鄉貧困殘疾人納入醫療救助範圍,逐步提高救助標準;對貧困殘疾人實施康復救助。
(二)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人無贍養、扶養、撫養能力的殘疾人,根據殘疾人本人或其親屬意願可優先進入社會福利院、敬老院供養。
(三)對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殘疾人,由社會救助機構予以臨時救助。
(四)建立城鄉低保重度殘疾人生活補貼制度和無勞動能力享受低保待遇的貧困殘疾人居家安養護理補助制度。並根據經濟發展和財政收入增加逐步提高。
第七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支持、組織殘疾人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等社會保險,對貧困殘疾人和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對參加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的個人繳費部分,在有關規定的基礎上,實現政府代繳;對其他貧困殘疾人的個人繳費部分予以適當補助。
從事個體經營和靈活就業的貧困殘疾人參加城鎮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適當補貼。
第八條 符合條件的農村殘疾人家庭申請宅基地的,應當優先辦理。農村貧困殘疾人家庭優先納入危房改造、新民居示範工程規劃項目,根據殘疾人的特殊需求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並適當減免個人應承擔的相關費用。
第九條 符合廉租房保障條件的殘疾人家庭全部納入住房保障範圍,優先安排實物配租廉租住房或者給予住房補貼。對城鎮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一戶多殘家庭和貧困殘疾人適當減收廉租房租金或者提高補貼標準。需要拆遷殘疾人住房的,在回遷地域、住房樓層等方面給予照顧。
第十條 公安部門對殘疾人及其配偶、子女申請戶口遷移,符合遷移條件的,應當優先辦理。
第十一條 扶貧部門應當把有勞動能力的貧困殘疾人納入扶貧開發工作重點對象,優先扶持適合殘疾人增收的種植業、養殖業、加工業和其他入戶項目,免費對貧困殘疾人開展實用技術和技能培訓。
要開展對殘疾人的幫包帶扶活動,積極引導實施對貧困殘疾人戶開展一對一幫扶,幫助貧困殘疾人家庭脫貧。
第十二條 殘疾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乘坐市內公共汽車等公共運輸工具以及攜帶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給予優惠或者免費。公共停車場應當設定殘疾人專用停車泊位,免收殘疾人的車輛停放費。
第十三條 車站、銀行、商場、醫院、文化娛樂場所等服務性“視窗”,要結合各自行業的特點,在本行業服務制度中,制定扶殘助殘的措施,並在適當場所懸掛“殘疾人優先”、“殘疾人專座”、“殘疾人免費”等標誌牌。
第十四條 市各醫院、鄉鎮衛生院對殘疾人就醫實行掛號、化驗、交費、取藥四優先,免收普通掛號費和注射費,減收不低於百分之五的治療費(不含材料費)、百分之十的檢查費、百分之五十的住院床位費。
第十五條 建立完善殘疾人康復救助制度,對貧困殘疾人康復訓練、輔助器具適配等給予補助。
(一)對貧困殘疾人家庭不滿六周歲的殘疾兒童和殘疾人孤兒,聽力重度殘疾的貧困聾兒免費配發基本型人工耳蝸,並提供人工耳蝸手術及術後康復訓練。
(二)對貧困精神病患者免費提供藥品。
(三)對城鄉低保家庭殘疾人免費提供助聽器、助視器、輪椅、拐杖、盲杖等適用的輔助器具。
(四)對貧困缺下肢者免費安裝假肢。
(五)對貧困白內障患者免費實施復明手術。
第十六條 各類公辦康復機構免費為貧困殘疾人開展康復訓練,城鄉基層社區衛生中心、鄉鎮衛生院免費為殘疾人提供康復指導。
第十七條 建立殘疾人醫療救助專項資金,對享受醫療保險、社會救助等待遇後仍有困難的殘疾人提供救助。
第十八條 符合義務教育條件的殘疾兒童、少年和殘疾人子女,可以就近入學;異地就學的由流入地教育部門負責安排。
第十九條 教育部門對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學生、貧困殘疾人家庭的學生,免費提供教科書,補助寄宿生活費等費用。實行統一校服和統一發放作業本的,由學校免費提供校服和作業本。
接受高中以上階段教育的殘疾學生、貧困殘疾人家庭的學生,由學校減免不低於百分之三十的學費。
第二十條 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殘疾學生和貧困殘疾人家庭的子女,由政府提供助學補助,保證其入學和完成學業。
考入中等院校和獲得國家承認學歷的高等教育自學專科以上畢業證書的殘疾人學生、貧困殘疾人家庭的學生,市殘疾人聯合會按規定給予資助。
第二十一條 對殘疾人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殘疾人托養機構、庇護工場和其他殘疾人福利性機構給予扶持,並按規定減免稅費、補貼經費。某些適合殘疾人生產的產品可確定由殘疾人福利企業專產,並在政府採購中優先購買。
第二十二條 政府及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社區、在設定公益性崗位時,按一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二十三條 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所屬的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將當地有求職願望的殘疾人登記造冊,免費辦理求職登記或者失業登記,免費進行職業指導,優先提供職業培訓、職業技能鑑定、檔案保管和推薦就業等服務。
第二十四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錄用殘疾人必須與其簽訂勞動契約或辦理錄用手續,並按規定為殘疾人辦理各項社會保險。各類企業除停產、破產外,一般不安排殘疾人下崗,對已下崗的殘疾職工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各單位在與殘疾職工解除勞動契約或開除、除名、辭退殘疾職工之前,需向市殘疾人聯合會通報。
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應當帶頭安排殘疾人就業;暫時不能安排的,要主動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二十五條 殘疾人的個人合法收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二十六條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免費進入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展覽館、公園、動物園、風景名勝區、公廁等公共場所,免費或者減半繳費進入體育場(館),一級、二級重度肢體殘疾人、盲人、智力殘疾人、精神殘疾人允許一名陪護人員免費進入以上公共場所。以上場所需提供設施及信息交流無障礙服務,場所內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管理的纜車、遊園車等交通工具,對殘疾人減半收取費用。
第二十七條 市電視台按照有關要求開辦手語節目,公共圖書館設立盲人閱覽室,配置盲文圖書和閱讀設備,提供殘疾人閱讀服務。鄉鎮綜合文化站,行政村文化活動室及農家書屋應有為殘疾人服務的內容。
第二十八條 體育、教育、農業部門應為殘疾人自強健身,提供便利和支持,對有體育運動潛能的殘疾青少年安排訓練、就學。幫助農村殘疾人因地制宜參加農民健身活動。對優秀殘疾人文體人才,市政府給予表彰、獎勵、在就業、培訓等方面優先照顧。
第二十九條 殘疾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申請安裝有線電視、網際網路、凡申請安裝地點與戶籍所在地一致的,減免有線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和上網費。
通訊、供電、供水、供氣等公共服務單位應當為殘疾人提供優先優惠服務。
第三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的道路、公共建築、居住建築和居住區等建設項目時,應當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對不按規範要求進行無障礙設計或者施工的,不予發放建設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和竣工驗收合格證。
有關部門和產權單位應當加強對無障礙設施的維護和管理,不得毀損、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的用途。
第三十一條 政府通過財政補貼等多種鼓勵措施,對有需求的貧困殘疾人家庭免費實施無障礙改造。積極推進已建成設施的無障礙改造,優先改造與殘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關的家庭住宅和公共服務設施。
第三十二條 政法部門應當優先受理和認真辦理涉及殘疾人的案件。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應依法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殘疾人提供法律援助,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法院對生活上有困難的殘疾人酌情給予減免受理費和訴訟費,法務部門對殘疾人的法律諮詢、公證、代理等,實行優先照顧並減免收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應當給予殘疾人扶助而未給予的或騙取殘疾人扶助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所稱貧困殘疾人,是指納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的殘疾人。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由市殘疾人聯合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