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飛(武漢市公安局漢陽區分局江堤街派出所副所長)

本詞條是多義詞,共67個義項
更多義項 ▼ 收起列表 ▲

黃飛,男,1972年4月23日出生於湖北省武漢市,漢族,大學本科文化,中共黨員,武漢市公安局漢陽區分局江堤街派出所副所長。住武漢市漢陽區。

因涉嫌徇私枉法於2018年11月28日被留置,2019年2月2日因涉嫌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受賄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

2019年12月18日,湖北省武漢市礄口區人民法院判處黃飛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飛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湖北武漢
  • 出生日期:1972年4月23日
犯罪經歷,依法判決,

犯罪經歷

2018年初至2018年7月,被告人黃飛在擔任武漢市公安局漢陽區分局江堤街派出所副所長期間,明知沈奇峰等人(另案處理)在其管轄的武漢市漢陽區四新南路江城明珠小區西門10-5號商鋪2樓開設賭場,仍接受沈某請託,利用其分管轄區治安工作的職務便利,為該賭場提供庇護。在得知該賭場警情高發的情況下,不僅不依法履行查禁職責,反而通過電話向沈某通風報信,向其透露報警情況,並示意其暫時關門逃避處罰,致使沈某等人開設賭場的犯罪行為長期未被查處。期間,因該賭場持續被人舉報,為避免懷疑,被告人黃飛於2018年7月4日對沈某等人所開設的賭場進行象徵性查處,並在行動前電話告知沈某,當日,被告人黃飛帶隊在對該賭場進行查處時,發現多台賭博機,在明知沈某等人已涉嫌犯罪的情況下,僅查扣賭博機主機板1個,抓獲參賭人員2人、賭場工作人員2人,並對該案以行政處罰了結,未依法追究沈某等人的刑事責任。為此,被告人黃飛先後四次收受沈某送予的財物總計人民幣53300元。2018年8月1日,因上級督辦,該賭場被武漢市公安局漢陽區分局依法查處,現場查獲賭博機6台(其中1台損壞),有效機位總計40個。
2018年11月,武漢市監察委員會在督辦陳某等人開設賭場及公安人員充當“保護傘”問題中發現被告人黃飛涉嫌違紀違法,同年11月28日9時許,武漢市監察委員會調查人員到武漢市公安局漢陽區分局將被告人黃飛帶至武漢市監察委員會接受調查,被告人黃飛到案後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案發後,被告人家屬代其退繳人民幣54320元。
經審理查明,2018年初至2018年7月,被告人黃飛在擔任武漢市公安局漢陽區分局江堤街派出所副所長期間,利用其分管轄區治安工作的職務之便,為沈奇峰等人(另案判處)在其管轄的武漢市漢陽區四新南路江城明珠小區西門10-5號商鋪2樓開設的賭場提供庇護。被告人黃飛不僅不依法履行查禁職責,反而通過電話向沈某通風報信,逃避處罰,致使沈某等人開設賭場的犯罪行為長期未被查處。期間,因該賭場持續被人舉報,為避免懷疑,被告人黃飛於2018年7月4日對沈某等人所開設的賭場進行象徵性查處,並在行動前電話告知沈某,當日,被告人黃飛帶隊在對該賭場進行查處時,發現多台賭博機,在明知沈某等人已涉嫌犯罪的情況下,僅查扣賭博機主機板1個,賭資人民幣900元,查獲參賭人員2人、賭場工作人員2人,並對該案以行政處罰結案,使沈某等人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為此,被告人黃飛先後四次收受沈某送予的財物總計人民幣53300元。2018年8月1日,因上級督辦,該賭場被武漢市公安局漢陽區分局依法查處,現場收繳賭資人民幣2000元,查獲賭博機6台(其中1台損壞),有效機位總計40個。截止2018年8月1日,該賭博場所的違法所得200餘萬元。

依法判決

2019年12月18日,湖北省武漢市礄口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黃飛身為具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其行為已構成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被告人黃飛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非法利益,數額達53300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黃飛一人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
被告人黃飛犯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