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貞麟(?—1694),字方振,號振侯,即墨城人。.
基本介紹
- 本名:黃貞麟
- 字號:字方振,號振侯
- 出生時間:1694
- 籍貫: 即墨城
人物經歷,《清史稿》記載,
人物經歷
1655年(清順治十二年)考中進士後,任安徽鳳陽府推官。先後審斷過海盜、逋賊、搶劫及邪教惑眾等大案,牽連到五六省千餘人。他為官公正,辦案細心,使無辜株連者免於刑處,將真正的罪犯緝拿歸案。1670年(清康熙九年),改任直隸鹽山縣知縣。他重視體察民情,根據所見所聞撰寫過一首題為《鹽山行》的五言古詩,對鹽山縣地瘠民貧的現實作了真實的反映。他嚴明法令,使縣境得以安定。並曾先後豁免過百姓的徭役、賦稅,鼓勵耕種,使流離失所的人民得以安居樂業。後升任戶部山西司主事。山西丁徭累民,他又極力為百姓請減丁費,從而使這裡年省丁費數千金。1678年(清康熙十七年),因所屬倉役犯侵盜案,以“失察”之罪而遭罷職。歸鄉後,杜門謝客,專心教育子弟。其子敬中、鴻中均考中進士。
1695年(清康熙三十三年),黃貞麟卒於即墨故里。
《清史稿》記載
黃貞麟,字振侯,山東即墨人。順治十二年進士。十八年,授安徽鳳陽推官,嚴懲訟師,閤郡懍然。大旱,禱雨未應,貞麟曰:“得無有沈冤未雪,上乾天和乎?”於禱雨壇下,立判諸大獄,三日果雨。江南逋賦案興,蒙城、懷遠、天長、盱眙各逮紳民百餘人系獄候勘。獄不能容,人皆立,貞麟曰:“彼逋賦皆未驗實,忍令僵死於獄乎?”悉還其家。及訊,則或舞文吏妄為注名,或誤報,或續完,悉原而釋之,保全者五百家。
河南優人朱虎山,游食太和,髮長數寸,土猾范之諫與昝姓有隙,誣以藏匿故明宗室謀不軌。事發,江寧推官不敢問,以委貞麟,貞麟力白其誣。逮至京師復勘,刑鞫無異,乃釋昝姓而治之諫罪。潁州民吳月以邪教惑眾,株連千餘人,貞麟勘多愚民無知,止坐月及為首者。捕人索財於水姓,不得,指為月黨,追至新蔡殺之。鄉人來救,並誣為月黨。撫鎮發兵圍之,系其眾至鳳陽。貞麟廉得實,懲捕而盡釋新蔡鄉人。其理枉活人類如此。旋以他事解官,得白。
康熙九年,改授直隸鹽山知縣,地瘠而多盜,立法牌甲互相救護。有警,一村中半守半援,盜日以息。清里役,逃亡者悉與豁除,不期年,流民復業數百家。十二年,旱,謂父老曰:“大吏使勘災者至,供給惟官是責,不費民一錢。”及秋徵,吏仍以舊額進。貞麟曰:“下輸上易,上反下難。待準蠲而還之,反覆間民必受損。”立令除之。又永革雜派陋例,民皆感惠。內擢戶部山西司主事,山西聞喜丁徭重,力請減之。監督京左、右翼倉,因失察侵盜罷職,卒於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