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石市工業遺產保護條例

為了加強對工業遺產的保護,傳承工業文明,弘揚歷史文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石市工業遺產保護條例
  • 施行時間:2017年1月1日
檔案發布,條例的說明,審議情況,審議意見,批准的決議,相關報導,

檔案發布

(2016年8月30日黃石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2016年9月14日湖北省第十二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普查與認定
第三章 保護與利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工業遺產的保護,傳承工業文明,弘揚歷史文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工業遺產的普查、認定、保護和利用,適用本條例。
對已認定為文物的工業遺產的保護,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工業遺產,是指具有歷史、科技、文化、藝術、社會等價值的工業文化遺存。
工業遺產包括物質工業遺產和非物質工業遺產。物質工業遺產包括廠房、礦場、作坊、倉庫、辦公用房、碼頭橋樑道路等運輸基礎設施、居住教育休閒等附屬生活服務設施以及其他構築物等不可移動的物質工業遺存,還包括機器設備、生產工具、工業產品、辦公用品、生活用品、歷史檔案、商標徽章以及文獻、手稿、影音資料、圖書資料等可移動的物質工業遺存。非物質工業遺產包括生產工藝流程、手工技能、原料配方、商號、經營管理、企業文化等工業文化形態。
第四條工業遺產的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分類管理、有效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工業遺產保護工作。
各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工業遺產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規劃、科學技術、財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公安、交通運輸、城市管理、旅遊、人民防空、房地產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統計、檔案管理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工業遺產保護工作。
工業遺產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工業遺產的保護工作。
第六條市、縣(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工業遺產保護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縣(市)工業遺產保護專項規劃應當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工業遺產保護專項規劃應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
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工業遺產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證日常管理和專項保護工作的需要。
國有工業遺產保護單位的事業性收入應當專門用於工業遺產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鼓勵社會公眾捐助本市工業遺產保護事業。其中,捐助資金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和捐助人的監督。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工業遺產保護的宣傳教育,提高社會公眾對工業遺產價值的認知以及欣賞水平,增強全社會保護工業遺產的自覺性。
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工業遺產保護,依法對破壞或者危害工業遺產的行為進行勸阻、檢舉或者控告。
對有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
第二章 普查與認定
第九條市人民政府設立工業遺產保護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由文物、工業、歷史、文化、科技、規劃、建築、旅遊和法律等方面的專業人士組成,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普查和認定工業遺產等有關事項提供諮詢意見。
第十條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訂工業遺產普查和認定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工業遺產的普查應當定期開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明確相關機構具體負責。
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通過文字、圖畫、照片、影像等形式,對工業遺產的外觀特徵、遺址保存狀況和工藝流程等情況進行登記、建檔,並妥善保存普查資料。對普查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履行保密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遲報、瞞報、拒報、偽造、篡改普查資料。
第十二條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工業遺產普查的結果,進行保護價值與類別的評估。
第十三條工業遺存所有權人、使用人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可以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或者推薦工業遺產。
第十四條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在評估、申報或者推薦的基礎上,提出工業遺產建議名錄,徵求所有權人、使用人以及社會公眾意見後,經專家委員會評審,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對已認定為文物的工業遺存,可以按照前款規定,認定為工業遺產。
第十五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工業遺存,可以依法認定為工業遺產:
(一)在一定時期內具有稀缺性,在全國或者本省具有較大影響力的;
(二)同一時期在全國或者本省同行業內具有代表性或者先進性,商標、商號全國著名的;
(三)設施設備先進、代表性建築本體尚存、建築格局完整或者建築技術領先,並具有時代特徵和工業風貌特色的;
(四)與重要歷史進程、歷史事件、歷史人物有關或者承載民族認同、地域歸屬感,具有明顯集體記憶和情感聯繫的;
(五)反映本地採掘、冶煉、加工、製造等工業發展歷史,對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產生過重要推動作用的;
(六)與本地著名工商實業家群體有關的工業企業、名人故居以及公益建築等;
(七)其他具有較高價值的。
第十六條對於不可移動的工業遺產,根據它們的歷史、科技、文化、藝術、社會等價值,可以分別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為市級工業遺產保護單位、縣級工業遺產保護單位。
對於工業遺產集中成片、工業風貌保存完整、能反映出某一歷史時期或者某種產業類型的典型風貌特色、有較高歷史價值的區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列為工業遺產保護區,進行整體保護與利用。
第三章 保護與利用
第十七條工業遺產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為工業遺產的保護責任人,按照誰使用、誰負責、誰保護、誰受益的原則,負責工業遺產的檢測評估、防護加固、持續監測、修繕整治、安全防衛等日常維護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示工業遺產保護責任人,並定期對工業遺產的保護情況進行檢查評估。
第十八條對價值較高的工業遺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與保護責任人簽訂工業遺產保護協定,約定工業遺產保護責任和享受補助等事項。
工業遺產保護責任人不具備相應能力的,可以委託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維護管理。
第十九條工業遺產保護單位、工業遺產保護區自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內,由相應的人民政府劃定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設立標識、界樁等保護設施,並保持其完好。
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工業遺產,所在地縣(市、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工業遺產保護責任人做好分類、登記、修復和保管等工作。
第二十條禁止下列破壞或者危害工業遺產的行為:
(一)盜竊、哄搶、私分或者擅自遷移、拆除工業遺產;
(二)在工業遺產或者保護設施上塗污、刻劃、張貼、攀登;
(三)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蝕性等危害工業遺產安全的物品;
(四)擅自移動、拆除、損壞保護標識、界樁和其他工業遺產保護設施;
(五)違規傾倒、堆放垃圾或者排放污水;
(六)違規採礦、采砂、採石、取土、打井、挖建溝渠池塘、深翻土地等改變地形地貌的行為;
(七)擅自進入未開放區域;
(八)在禁止拍攝的區域或者對禁止拍照的工業遺產進行拍攝、拍照;
(九)其他有損於工業遺產保護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工業遺產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內不得實施與保護工作無關的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不得葬墳、修墓或者立碑。
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應當保證工業遺產保護單位的安全,並經核定公布該工業遺產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布的工業遺產保護單位,在批准前應當徵得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二十二條在工業遺產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從事旅遊或者其他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在建設控制地帶內實施建設工程,應當符合工業遺產保護專項規劃,不得危害工業遺產安全、破壞歷史風貌和環境風貌。
實施建設工程的設計方案應當經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報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尚在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工業遺產保護單位,在妥善保護的前提下,可以繼續進行相關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三條對危害工業遺產保護單位安全、破壞工業遺產保護單位歷史風貌和環境風貌的建築物、構築物,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必要時,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對該建築物、構築物予以徵收、拆除。
第二十四條工業遺產的修繕應當符合工業遺產保護要求,並提前徵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修繕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指導,保護責任人應當建立修繕檔案。
第二十五條鼓勵工業遺產在妥善保護的前提下,與文化創意產業、博覽科學教育、旅遊生態環境等相結合,建設創意產業園、主題博物館、主題文化廣場、遺址公園等,促進工業遺產的集中展示和合理利用。
第二十六條鼓勵工業遺產保護責任人將工業遺產向公眾開放。國有工業遺產、接受政府補助的非國有工業遺產應當適度開放,供公眾參觀。
鼓勵民間依法收藏工業遺產。價值較高的可移動工業遺產,可以由博物館、圖書館、科技館和檔案館等予以徵集收藏、陳列展示。
第二十七條鼓勵開展工業遺產的學術研究和交流,挖掘工業遺產價值,推動工業遺產再利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改變國有工業遺產保護單位事業性收入用途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其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其中,違反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九項規定,情節較輕的,對單位並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2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對單位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第二項、第四項、第七項、第八項規定的,可以並處2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相應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條工業遺產保護責任人無正當理由拒不依法履行日常維護管理義務,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代為維護管理,所需費用由保護責任人承擔。
第三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工業遺產保護職責,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擅自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國有工業遺產的;
(三)因不負責任造成工業遺產損毀或者流失的;
(四)貪污、挪用工業遺產保護經費的。
第三十七條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城鄉建設、規劃和其他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工業遺產損毀或者流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對依法沒收的工業遺產,應當登記造冊,妥善保管。結案後,應當在三個月內無償移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本條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黃石市人大常委會委託,現就《黃石市工業遺產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黃石是華夏青銅文化的發祥地之一,有3000多年開發史、100多年開放史和60多年建市史,素有“青銅故里、鋼鐵搖籃、水泥故鄉、服裝新城、勁酒之都”的美譽,是我國礦冶文化和近代工業文明最具代表性的城市之一。加強對工業遺產的保護,對於傳承歷史文化、彰顯黃石地域特色、提升城市人文品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出台條例,以法治方式加強對工業遺產的保護,顯得尤為迫切和必要。
(一)制定條例有利於傳承工業文明、弘揚歷史文化。黃石工業遺產數量大、分布廣、類型多、含金量高。其中,銅綠山古銅礦遺址、漢冶萍煤鐵廠礦舊址、大冶鐵礦東露天采場和華新水泥廠舊址等,共同組成了以礦產開採、冶煉、製造、加工為核心的“黃石礦冶工業遺產”群,並於2012年11月列入了《中國世界文化遺產預備名單》。目前我市正在加緊世界文化遺產申報工作,其中一個必要條件就是頒布實施文化遺產保護的地方專項法規和規章。通過制定條例,把工業遺產保護工作納入規範化和法治化軌道,有利於進一步挖掘黃石工業遺產豐厚的文化內涵,讓全世界進一步了解、認識我國礦冶文化和近代工業文明的發展歷程。
(二)制定條例有利於健全保護機制、強化長效管理。黃石的發展史就是一部工業的進化史。工業遺產見證著黃石的工業文明,與城市發展的血脈緊密相連。近年來,隨著工業轉型、城市發展,工業遺產保護的形勢十分嚴峻。一方面我市加強了對重點工業遺產的保護和利用,另一方面由於缺乏法律依據作支撐,工業遺產在認定標準、明確主體、追究相關責任等方面存在短板。因此,作為全省第一部關於工業遺產保護的地方性法規的出台,將把我市工業遺產保護工作上升到法治層面,建立健全比較完備的工業遺產保護制度,確保工業遺產得到長效保護和合理利用。
(三)制定條例有利於保護利用雙贏、推動轉型發展。近年來,我市堅持生態立市產業強市,加快推進生態、產業、體制、城市轉型。在轉型發展中,如何發掘工業遺產的文化內涵和時代價值,走出一條具有黃石特色和時代特徵的轉型發展新路子,是我們一直在探索的重要課題。條例的出台,將有力激活工業遺產新的生命力,有利於“商旅文”深度融合,打造以工業遺產為依託、以歷史文化為內涵、以生態景觀為特色的文化旅遊品牌,煥發工業遺產和新產業結合的勃勃生機,實現保護和利用的“雙贏”。
二、條例的起草過程2015年底,市人大常委會在編制2016年立法工作計畫時,將制定工業遺產保護條例作為今年的立法計畫項目。條例的形成分為形成草案、審議修改、評估論證和表決通過四個階段。
(一)形成草案。2016年1月,我市文新廣局成立了條例起草工作專班,在多方參與、深入調研、專家論證、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條例草案,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二)審議修改。4月26日,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一審。市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通過開展立法調研、組織召開座談會、網上公開草案、外出學習考察等方式,廣泛徵求意見建議,並在此基礎上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修改,形成草案二審稿。6月23日,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
(三)評估論證。6月底至7月底,市人大再次將草案二審稿在黃石人大網上公布,多方面、多層次聽取意見建議。同時,在湖北師範大學地方立法研究中心召開專家論證會,專門就草案二審稿的主要內容和制度設計進行論證評估。
(四)表決通過。在與市政府有關部門溝通後,市人大將修改形成的條例建議表決稿於8月初報送省人大常委會法規工作室徵求意見,並再次進行修改完善。8月30日,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條例。
三、條例的主要內容條例共5章39條,秉持傳承工業文明、弘揚歷史文化的宗旨,對黃石工業遺產的定義和範圍、普查和認定、保護和利用、法律責任等方面作了明確規定,切實增強工業遺產保護的整體性、協同性和實效性。其主要內容有以下七個方面:
(一)關於工業遺產的界定。加強對工業遺產的保護,首先需要明晰工業遺產的概念和範圍。條例明確工業遺產是具有歷史、科技、文化、藝術、社會等價值的工業文化遺存,包括物質工業遺產和非物質工業遺產。同時,為便於實踐操作,條例還對物質工業遺產和非物質工業遺產的範圍和內容進行了列舉說明。(第三條)
(二)關於工業遺產的認定。工業遺產的認定是對其進行保護的前提,包括認定程式和條件。其中,認定程式應當符合實際且具有操作性;認定條件既應在一定範圍內具有普適性,又應適當體現黃石特色。條例參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和部分城市工業遺產保護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工業遺存特點和定位,對我市工業遺產的認定程式和條件進行了明確規定。此外,鑒於工業遺產保護的特殊性和專業性,條例規定由市人民政府設立工業遺產保護專家委員會,為市縣兩級政府普查和認定工業遺產等有關事項提供諮詢意見。(第九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
(三)關於工業遺產的保護主體。工業遺產的保護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既需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又離不開保護責任人的日常維護管理,同時還需要社會公眾的關注和參與。條例明確規定:建立工業遺產保護機制,明確政府和有關部門在工業遺產保護中的權責分工,注重發揮所在村(居)民委員會的積極作用。規定工業遺產的所有者或使用者為工業遺產的保護責任人,按照“誰使用、誰負責、誰保護、誰受益”的原則,負責工業遺產的日常維護管理,並從簽訂保護協定、委託維護管理、修繕等方面對保護責任進行了補充完善。鼓勵社會參與,支持通過加強宣傳教育、給予表彰等方式,增強全社會保護工業遺產的自覺性。(第五條、第八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四條)
(四)關於工業遺產的保護經費。加強經費保障,是開展工業遺產保護工作的基礎。條例規定,市縣兩級政府應將工業遺產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證日常管理和專項保護經費支出。國有工業遺產保護單位的事業性收入應專門用於工業遺產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鼓勵社會公眾捐助工業遺產保護事業,並明確捐助資金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和捐助人的監督。(第七條)
(五)關於工業遺產的主要保護措施。為提升立法實效性,條例採取行為列舉和兜底保護相結合的方式,對現實生活中常見破壞或危害工業遺產的具體行為明令禁止。同時,條例規範了工業遺產保護單位的保護:對工業遺產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活動進行限制;規定尚在生產經營的工業遺產保護單位,在妥善保護的前提下,可繼續進行相關生產經營;規定對危害工業遺產保護單位安全、破壞工業遺產保護單位歷史風貌和環境風貌的建築物、構築物,必要時可予以徵收、拆除。(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
(六)關於工業遺產的利用。工業遺產的合理開發利用,有利於挖掘工業遺產的內在價值,實現更好保護。條例鼓勵工業遺產在妥善保護前提下,與文化創意、博覽科學教育、生態旅遊環境等相結合,實現集中展示和合理利用。同時,還對工業遺產向社會公眾開放、徵集收藏、陳列展示、學術研究與交流等給予引導和支持。(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
(七)關於工業遺產保護法律責任的設定。法律責任的設定在於對違法行為形成威懾、進行懲戒,應合法、適當、明確。條例在設定法律責任時,注重把握以下幾點:一是法律責任的大小、處罰的輕重,要與具體違法行為相適應。二是綜合考慮法律責任的承擔方式,避免單純採用“罰款”的處罰形式。三是依法追究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七條)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議情況

(2016年9月13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第四十六次會議通過)
湖北省人大常委會:
9月12日下午,本次常委會會議對黃石市人大常委會報請批准的《黃石市工業遺產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贊成批准該條例。9月13日上午,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條例再次進行了審議,認為該條例符合法律、法規相關規定,不與上位法相牴觸,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批准。
特此說明。

審議意見

(2016年9月2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通過)
省人大常委會:
9月2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黃石市工業遺產保護條例》進行了審議。法制委員會認為,該條例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不與上位法相牴觸,建議提請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批准。

批准的決議

(2016年9月14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定:批准《黃石市工業遺產保護條例》,由黃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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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工業遺產的保護,條例規定,工業遺產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為工業遺產的保護責任人,按照誰使用、誰負責、誰保護、誰受益的原則,負責工業遺產的檢測評估、防護加固、持續監測、修繕整治、安全防衛等日常維護管理工作。
同時,明確禁止下列破壞或者危害工業遺產的行為:盜竊、哄搶、私分或者擅自遷移、拆除工業遺產;在工業遺產或者保護設施上塗污、刻劃、張貼、攀登;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蝕性等危害工業遺產安全的物品;擅自移動、拆除、損壞保護標識、界樁和其他工業遺產保護設施;違規傾倒、堆放垃圾或者排放污水;違規採礦、采沙、採石、取土、打井、挖建溝渠池塘、深翻土地等改變地形地貌的行為;擅自進入未開放區域;在禁止拍攝的區域或者對禁止拍照的工業遺產進行拍攝、拍照;其他有損於工業遺產保護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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