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河法

中國第二大河流黃河正面臨水資源短缺、防洪形勢嚴峻、水質和生態環境惡化等突出問題。中國迫切需要制定一部適應黃河開發和治理的專門法律——《黃河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河法
  • 性質:法律
  • 目的:保護水資源
  • 對象:黃河
通過《黃河法》,建立流域統一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法律制度,可以統籌上下游、左右岸以及地區、部門之間的利益,解決在黃河治理、開發、管理和保護中存在的各種問題,促進人與河流的和諧發展。
《黃河法》應著重解決黃河水資源入不敷出、防洪形勢嚴峻、水污染日趨嚴重和水土流失遏止不力這四個方面的問題。
作為孕育了華夏文明的母親河,黃河以僅占全國2%的河川徑流量,支撐著全國12%的人口和15%的耕地的發展。近年來,由於氣候變暖、經濟社會發展迅速,加之水資源管理粗放,致使水資源供求關係緊張,黃河多年發生斷流。流域內水資源的開發利用率已高達70%,遠遠超過國際上公認的40%的警戒線。
通過制定《黃河法》,可以明確劃分黃河流域管理機構、沿黃地方政府及有關行業部門等各方在水量調度、節水管理、水費徵收等方面的具體事權,完善黃河水量分配、調度及監管等各項制度。
同時,由於泥沙問題沒有得到根本解決和長期以來工農業生產超量引水,黃河下遊河床顯著萎縮,過洪能力急劇下降。而黃河的防洪體系還存在堤防質量差、灘區與蓄滯洪區安全建設滯後、防洪責任制不健全等突出問題,使防洪在今後長時期內仍為隱患。
《黃河法》可將防洪工程的規劃建設、投資保障、調度運用與維護保養體制納入法制化軌道,防汛行政首長負責制也可以得到規範細化。
此外,《黃河法》還應健全對污染物排放的監管機制,並確立黃河流域水土保持生態建設的法律地位,規範各種開發建設行為以及對這些行為的監督管理。
通過立法加強流域管理,國內外都有成例可供借鑑。英國有《泰晤士河保護法》,美國有《田納西流域管理局法》,國內則有《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塔里木河流域水資源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因此,制定《黃河法》應該是能夠辦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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