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棣等竊盜案

黃棣等竊盜案,此乃明代公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棣等竊盜案
  • 發生年代:明代
  • 涉及人物:黃棣等
  • 出處:《讞獄稿》卷二
案件經過
據《讞獄稿》載:直隸蘇州府崇明縣民黃棣與鄰人顧文秀爭開荒田四薛而成仇。正德十六年(公元1521年)七月,黃棣因年荒欠收,缺少糧食,糾合黃瑞、黃大壽等竊盜曹福家船一隻,賣得銀兩三人分用。嘉靖元年(公元1522年)六月初六日,頤文秀與施福、黃貳郎等各持槍械前往本州浦家打劫,搶得銀錢衣包首飾等物各分得一份散去。事後顧文秀慮恐事發,挾與黃棣所結前仇,至官府自首,謊稱系黃棣糾集他及施福等人到浦家打劫,還說黃棣將花棉、被布、襖布衫等件髒物分與自己,後因祖父知覺,已將原髒交還黃棣。該州據此將黃棣、黃貳郎、施福、顧文秀等逮捕歸案。顧文秀因自首免罪,黃棣、黃二郎、施福等各依“強盜得財律”被判處斬刑。案結申報刑部核准。經會審,“查無失主正髒,”將黃棣等依照“竊盜已行但得財一百二十貫律”處以杖刑一百流三千里,又依“恩例”減二等各處杖刑九十,徒刑二年半,奏請皇帝裁決。皇帝準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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