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春華(原湖北省國家安全廳三總隊一支隊偵查員)

黃春華,原湖北省國家安全廳三總隊一支隊偵查員。2018年10月17日,黃春華被武漢市新洲區監察委員會留置,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現羈押於武漢市新洲區看守所。

黃春華判處有期徒刑2年2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5000元。

犯罪經歷,依法判決,

犯罪經歷

2016年11月、12月,蘇某等人兩次給予黃春華總計3萬元,並商議在武漢尋找地方開設賭場,希望得到公安機關的“保護”。
黃春華為了讓賭場能夠逃避公安機關查處、得以順利開設,又先後找到武漢市公安局治安支隊副支隊長趙某、武昌區公安分局楊園派出所所長張某幫忙,請二人對該賭場給予關照。
2017年2月底,“新一佳賭場”開始營業。黃春華還經常到賭場巡視,防止公安機關檢查,以方便及時找關係應對。
幾天后,蘇某對黃春華說賭場生意很好,賺了200餘萬元,並表示搞賭場負責外圍安全的有兩種結算方式:
第一種是包乾,每天付1.5萬元保護費,自己負責聯繫公安方面,費用公司不管,如果賭場出事,保護人也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種是在賭場占股,比例一般是0.3到0.5成,但要自己出錢買股份,賭場被查公司承擔賭客的賠償責任,公安方面的費用也由公司負責。
黃春華認為第二種比較好,但是手上又沒有那么多錢,蘇某便表示需要商量一下再給他回復。
之後,蘇某給過黃春華兩次“保護費”,一次5萬元,另一次10萬元。
2017年3月13日,蘇某等人商量後,當面許諾為黃春華出資100萬元在賭場入股,黃春華同意。
然而,僅僅2天后,2017年3月15日,“新一佳賭場”被公安機關查獲,蘇某等人被抓。
黃春華為幫蘇某減免罪責,向辦案民警行賄4萬元打聽案情和疏通關係。得知蘇某被關押在看守所後,黃春華還找關係企圖私下安排涉案人會見蘇某串供以及讓看守所對蘇某予以關照。

依法判決

黃春華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犯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年2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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