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昌青,男,漢族,1975年12月25日出生,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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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2月20日中午,被告人李紅軍之子李某因飲酒過量被送至江蘇省灌雲縣東王集鎮衛生院救治,後經救治無效死亡。當日下午,李紅軍和被告人李洪團等人慾給衛生院施加壓力,將李某屍體停放在該院觀察室內。被告人李紅司糾集莊鄰、親友等50餘人至衛生院,滯留在觀察室、輸液室、大廳等處。當晚,李紅司煽動莊鄰等阻止公安人員執行公務。
同月21日上午,被告人李紅司、黃昌青煽動他人推搡維持秩序的公安人員。被告人李紅軍、李洪團、李紅司等人為給衛生院和政府施加更大壓力,糾集更多人至衛生院,夥同黃昌青指使李某的同學用輸液座椅堵住走道、拍攝視頻在網路上發布。為造出更大聲勢和影響,李洪團經與李紅軍商議,攜帶煤氣罐、汽油等危險品至衛生院門診樓。當晚,李紅軍再次讓李紅司糾集更多莊鄰至衛生院,後公安人員要求李紅軍等人將煤氣罐、汽油等危險品運走,李紅司、黃昌青煽動莊鄰繼續在衛生院鬧事,拒不運走煤氣罐、汽油等危險品。
同月22日,被告人李紅軍、李洪團、黃昌青、李紅司等人採取封堵衛生院門診樓大門、輸液室、觀察室、過道,辱罵、衝撞、投擲汽油瓶、向自己身上澆汽油欲自焚等方式,阻礙公安人員正常執行公務。當日14時許,李紅軍、李洪團、黃昌青等人被公安人員強制帶離現場,李紅司乘機逃離,後主動投案。因本案致上述衛生院門診樓部分門窗、玻璃、輸液座椅、監控設備等物品被損壞,維修費用總計18 770元,重新購置輸液座椅25張(價值總計24 830元)。
裁判結果
本案由江蘇省灌雲縣人民法院一審,江蘇省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紅軍、李洪團、黃昌青、李紅司聚眾擾亂衛生院醫療秩序,情節嚴重,致使該院醫療工作無法正常進行,造成嚴重損失,其行為均已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李紅軍、李洪團系首要分子,黃昌青、李紅司系積極參加者,均應依法懲處。李紅司有自首情節,李紅軍、李洪團如實供述罪行,黃昌青當庭自願認罪,均可從輕處罰。據此,對被告人李紅軍、李洪團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對被告人黃昌青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對被告人李紅司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二審裁定已於2019年6月26日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患者醫治無效死亡,悲痛者莫過於親屬。患者親屬如對醫療機構和醫生的處置有分歧意見,應通過合法途徑解決,而不是採取違規停屍、聚眾圍堵、損毀財物、妨害公務等行為對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表達不滿。這無助於解決問題,還會嚴重擾亂正常醫療秩序,影響其他患者的就診權益。本案是一起情節嚴重的在衛生院聚眾擾序的典型案例。患者因飲酒過量經送衛生院救治無效死亡,患者親屬糾集多人連續三天在衛生院聚眾鬧事,嚴重擾亂正常醫療秩序。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李紅軍、李洪團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體現了對此類犯罪的嚴懲。
案件影響
2020年5月,入選2019年人民法院審結的涉醫犯罪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