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經歷
1980年12月至1986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南昌縣支行工作;
1986年12月至1992年02月,中國工商銀行江西省分行幹部;
1992年02月至1996年09月,歷任南昌市東湖區財政局幹部、副主任科員;
1996年09月至1997年01月,南昌市商業銀行籌備辦工作;
1997年01月至1998年01月,南昌市瑞新城市信用社負責人;
1998年01月至2008年06月,歷任南昌市商業銀行勞動支行行長、象南支行行長、東湖支行行長,南昌市商業銀行行長助理;
2008年06月至2015年12月,南昌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行長;
2015年12月至2018年02月,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2018年02月至2022年02月,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深顧問;
2022年02月,退休。
違法被查
2022年11月2日,據江西省紀委省監委“廉潔江西”訊息,原南昌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行長黃文杰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主動投案,接受江西省紀委省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開除黨籍
2023年1月,經查,黃文杰身為國有金融企業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初心不正,違背黨中央關於金融工作決策部署,棄守防範化解金融風險職責使命;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組織意識淡薄,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向管理服務對象無償借用巨款,違規進行營利活動,搞錢色交易;道德敗壞、以權獵色,家風不正,對子女失管失教;濫用職權,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黃文杰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江西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決定給予黃文杰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一審開庭
據江西法院:2023年4月28日,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南昌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副行長黃文杰受賄一案。鷹潭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文杰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鷹潭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4年至2014年期間,被告人黃文杰利用擔任南昌市商業銀行象南支行行長、東湖支行行長,南昌市商業銀行行長助理、副行長,南昌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公司在獲得銀行貸款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多次夥同他人或單獨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5600.6萬元。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追究黃文杰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黃文杰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被告人黃文杰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庭審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23年8月3日,江西省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南昌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副行長黃文杰受賄一案,對被告人黃文杰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黃文杰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4年,被告人黃文杰利用擔任南昌市商業銀行象南支行行長、東湖支行行長,南昌市商業銀行行長助理、副行長,南昌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公司和個人在獲得銀行貸款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多次夥同他人或單獨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財物總計人民幣5600.6萬元。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文杰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鑒於黃文杰具有自首、退繳全部贓款、自願認罪認罰等法定、酌定從輕量刑情節,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