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政耀,男,福清市司法局原局長,精通外語,在8小時以外利用自己的特長為辦理涉外公證的人員進行公證翻譯後,按照國家規定收取翻譯費,在保留40%款項後他將其餘部分作了相應的分配,此舉被檢察機關認為屬濫用職權、私分國有資產、貪污等行為。
2003年05月20日福清市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開庭審理,數百名民眾到庭旁聽。案件經11年審理,法院一審對其判刑11年,黃政耀不服提起抗訴,該案二審於近期開庭。
案件經11年審理,法院一審對其判刑11年,黃政耀不服提起抗訴,該案二審於近期開庭。
2015年5月18日上午11時30分,福州中院對此案作出二審判決,法院認為黃政耀行為不構成貪污罪,故撤銷一審判決,黃政耀當庭無罪釋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政耀
- 國籍: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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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簡歷
上世紀八、九十年代,福建地區大量人員出國,出國公證業務占全省四分之一。但當時,公證處很少配備有翻譯水平的工作人員,辦理涉外公證大多需外聘翻譯。福清市同樣有該現象。
由於福清公證處沒有翻譯人員,也沒翻譯設備,翻譯檔案就需請福清當地中學的一名老師翻譯,公證處工作人員也將代為收取的翻譯費直接付給該老師。
之後,因翻譯老師移民,很多人聽說黃會翻譯就直接找到黃政耀的辦公室。
從部隊轉業後,黃政耀擔任了福建省福清市司法局局長,精通英語、西班牙語等多國語言,因工作出色曾被評為全國十佳司法局局長。
黃為不影響工作,委託公證處的工作人員像以前一樣對需翻譯的人員代為統一收取翻譯件和費用,他再利用下班時間翻譯。
黃政耀稱,考慮到自己有司法局局長的工作,不好意思像翻譯老師一樣拿報酬,於是決定將翻譯費的60%支付給公證處工作人員,作為代收翻譯件的勞務費等。
人物榮譽
2000年曾被評為全國“十佳”優秀司法局長。
人物事件
2002年9月7日福清市檢察院以黃政耀涉嫌貪污罪立案偵查;
2002年9月7日福清市檢察院決定對黃政耀以私分國有資產罪罪刑事拘留;
2002年9月,福清市檢察院認為,黃政耀收取的翻譯費屬國有資產,對其以貪污和濫用職權兩個罪立案追訴;對幫助黃收取翻譯件和翻譯費的林某以私分國有資產罪、貪污罪進行追訴;對福清市公證處以私分國有資產罪進行追訴。
2002年9月13日福清市檢察院決定對黃政耀以涉嫌私分國有資產罪、貪污罪逮捕;
2003年2月,福清市檢察院將黃政耀和公證處公訴至法院,起訴書認定黃“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利用職務之便貪污所得178318元”。
2003年3月,黃政耀被取保候審。當時,福建省司法廳曾致函法務部,請示關於公證文書的翻譯問題。據回函顯示,法務部當時派出中國公證員協會、法務部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組成聯合調查組到福州調查。
2003年5月10日,調查組得出結論,本案中翻譯行為應當界定為翻譯者與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承攬契約行為,而非公證處行為。公證處未提供翻譯服務不能收取費用,故翻譯費屬勞動者合法收入,而非公證處收入,更非國有資產,福清市檢察院的指控缺乏政策法律依據和證據支持,不能成立。
隨後,中國公證員協會也向福建省司法廳復函,翻譯非公證處法定職責,公證處因不具備翻譯能力不能提供該服務,需翻譯時,可由當事人與翻譯者按民事承攬契約辦理,無論公證處是否提供協助,均不能視為公證行為,翻譯費應屬翻譯者的勞動收入不能納入公證處收入,更不易界定為國有資產,福清市公證處的翻譯費問題應按上述精神處理。
年5月23日,福建省公證員協會致函福清市法院,認為公證處法定代表人並無主持、決定或授權他人私分翻譯費的問題,公證處也無以法人名義承擔收件、翻譯、收費、發件、結算及承擔相應過錯責任,公證處工作人員只是翻譯活動的居間人。案中所涉通過翻譯勞動收取一定報酬的模式並不違反法律規定。
此後,福建當地政法系統多次開會討論該案,均沒有明確結論,此案一拖便是6年。
經多次取保候審後,黃政耀於2009年4月7日,再次被逮捕。但因當時警方未找到黃,2009年4月8日,福清市公安局對黃政耀實施上網追逃;
2011年,黃歸案後被關押。
黃到案後,法院恢複審理。
2012年3月29日,因超期羈押,福清市法院決定對黃政耀取保候審6個月。1年後,黃政耀案件即將開庭前,黃被再次收監。
2014年3月27日福清市法院決定逮捕黃政耀;
2014年5月29日黃政耀被逮捕;
2014年6月10日,福清市法院一審判處黃政耀有期徒刑11年。法院認為,譯文是申請人委託公證處翻譯的,並非直接委託給黃政耀等譯者,公證處在辦理涉外公證時,需要翻譯的文本由申請人直接交給公證處的公證員,公證處再委託黃政耀進行翻譯。而公證員收費代表著公證處,公證處與譯者屬於委託關係與被委託關係。
法院經查認為,翻譯費40%歸譯者,60%歸公證處,是譯者與公證處默認的約定。60%的費用為公證處所有的賬外財產,黃政耀無權處置,其私分並占有屬於公證處的60%費用構成貪污。
2014年6月17日黃政耀案在福清市法院宣判,黃政耀被福清市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法院審理認為,黃政耀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夥同他人侵吞公共財產17萬餘元,並分得其中9萬餘元,構成貪污罪。一審判刑11年。後黃抗訴。
因涉嫌私分國有資產罪也被列為被告的福清市公證處,在一審判決書中未被涉及。在黃一審宣判前,公證處工作人員林某於2009年被判刑3年,緩刑5年。
2014年6月25日黃政耀抗訴至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4年10月15日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法庭上,黃政耀的辯護律師認為,一審庭審時,公證處的主任曾出庭作證,但法院未就其證言證詞予信與否予以釋名。
2015年5月18日上午11時30分,福州中院對此案作出二審判決,法院認為黃政耀行為不構成貪污罪,故撤銷一審判決,黃政耀當庭無罪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