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黃州火車站經濟開發區(以下簡稱“園區”)管理,規範項目落戶入園等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標準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州火車站經濟開發區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單位:黃岡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園區招商引資項目。
第三條 根據園區主導產業規劃,優先引進基礎化工、精細化工、醫藥化工、倉儲物流等產業範圍內高新技術和高附加值產業項目,重點引進《2016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目錄》內生物與新醫藥、新材料、新能源等相關產業項目。具體如下:
1.基礎化工。主要為大中型新材料的基本原材料項目、大中型基本化工原材料項目。
2.精細化工。主要為先進非金屬材料、先進有機材料、先進複合材料、符合化工園生態產業鏈要求(生產型、消費型)的項目和以廢物為原料的循環經濟型項目。
3.醫藥化工。發展針對重大疾病的化學藥、生物技術藥物新產品項目。重點接收國家基本藥物原料藥和重要中間體的技術,具有高附加值、高技術含量、市場需求量大的重大創新藥、重大化學首仿藥、首家生物類似藥和建設新藥、重大仿製藥國際標準生產基地等項目。
4.倉儲物流。主要為LNG物流、危化品鐵路貨站、危化品碼頭、中小型化工倉儲物流等項目。
5.其他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要求的優質化工類項目。
第四條 入園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結構調整的要求,採用清潔生產技術及先進的技術裝備,符合環境保護、安全生產有關法規、政策規定。屬於國家產業政策鼓勵類項目優先審批;屬國家產業政策限制類、淘汰類項目不得進入園區。
第五條 入園新徵用地項目須總投資20億元以上。央企、上市公司、民營500強且為高新技術企業直接投資的項目,一次性固定資產投資不低於10億元。
第六條 項目用地嚴格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實行最嚴格節約集約用地制度的通知》(鄂政發﹝2014﹞24號)規定執行,投資強度、投產後畝均稅收按高於國家級開發區(高新區)標準20%幅度執行,做到節約集約用地,合理安排廠區建設。
第七條 所有落戶園區的招商引資項目,須經市區一體開發委員會辦公室或市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評審,並形成《評審會議紀要》,必要時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評審。評審通過後,固定資產投資10億元以下的項目,報市區一體開發委員會或市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專題會審議;固定資產投資10億元及以上的項目通過市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專題會議審議後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
第八條 經審批落戶的項目,由園區管委會會同投資方以《黃岡市招商引資項目投資契約參考文本》為基礎起草投資契約,根據專題會議紀要或者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進行完善,由園區管委會依法與投資方簽訂。
第九條 入園項目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節能降耗等相關法律法規,禁止園區入園項目負面清單確定的項目入園。
第十條 對入園區企業,應當按照園區總體規劃要求,由園區提供集中供熱、供氣、供水、供電。企業生產所產生的廢水、廢氣必須按照國家、省、市和園區有關要求處理,嚴禁隨意排放;企業應按國家相關規定對廢棄危險化學品進行有效的處置;企業必須做好防腐、防滲漏措施以杜絕廢水滲入地下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源。
第十一條 入園企業按照規定享受黃岡市招商引資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 入園企業生產產品須嚴格按照投資契約書約定的內容進行建設、生產,企業不得私自更換產品。如企業有產品更新、技術改造、提檔升級等需求,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1.企業向園區管委會提交申請報告及項目計畫書。
2.園區管委會組織生態環境、應急管理、發展改革等部門負責人以及相關分管負責同志、專家進行評審通過後,方可立項;在取得項目環評、安評等正式批覆並經過相關部門批准後,才能夠進行生產。
3.企業代加工產品參照以上程式進行。
第十三條 對屬“兩閒兩低”範圍的土地和廠房由園區管委會依法收回並重新引進招商項目。根據用地面積,新引進項目的畝均投資強度和投產後畝均稅收須達到本辦法規定標準。
第十四條 支持效益好、環保、安全達標的生產企業進行產能提升、項目擴建。項目如新增加建設用地,須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評審決策,其新增加用地的畝均投資強度和投產後畝均稅收須不低於本辦法規定標準。
第十五條 對違反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管理法規的企業,園區管委會將責令限期整改,對未整改到位的企業,園區管委會將配合相關執法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或者責令停業、關閉。
第十六條 已簽訂招商引資投資契約的企業(含在建企業),如相關手續辦理進度緩慢、投資計畫未落實或者違反了投資契約約定條款,由園區管委會依法依規處理。
第十七條 已建成投產的項目,如出現固定資產投資、經濟社會效益嚴重低於契約約定標準,土地利用率低、產能落後、工藝淘汰、環保和安全生產不達標等情況,將啟動清退工作。清退工作根據“按程式審批和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原則進行,具體流程如下:
1.由園區管委會初步摸底調查,聘請專家評審並形成明確意見,園區管委會制訂具體《清退方案》,明確回收方式、責任主體和時間節點,報市閒置土地和閒置廠房清理行動工作領導小組審議。
2.《清退方案》經審議通過後,屬閒置土地和閒置廠房的,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會同園區管委會組織稅務、審計、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公安、司法、招商等單位抽調人員成立專班,根據《清退方案》依法依規開展清退工作;屬固定資產投資、經濟社會效益嚴重低於契約約定標準的,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黃州區政府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稅務、審計、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公安、司法和招商等單位抽調人員組成專班,根據《清退方案》依法依規開展清退工作。
第十八條 本辦法規定事項,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未涉及事項,按照法律法規、國家政策以及黃岡市招商引資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試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