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和規範農村生活垃圾治理,保護和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推進美麗宜居鄉村和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岡市農村生活垃圾治理辦法黃岡市農村生活垃圾治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11月28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黃岡市人民政府
全文,政府令,徵求意見會,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以外的村(社區)生活垃圾的清掃、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及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農村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法律、法規對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建築垃圾、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等固體廢物的管理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農村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四類。
(一)可回收垃圾:包括廢紙、廢塑膠、廢玻璃、廢舊紡織物、廢金屬和廢紙塑鋁複合包裝等;
(二)有害垃圾:包括廢棄電池、廢棄螢光燈管、廢棄溫度計、廢棄血壓計、廢棄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棄油漆和溶劑及其包裝物、廢棄殺蟲劑和消毒劑及其包裝物等;
(三)易腐垃圾:包括餐廚廢棄物、廢棄蔬菜、腐爛瓜果、落葉、糞便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易腐垃圾、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廢棄物。
農村生活垃圾的具體分類標準,可以根據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處置利用需要的實際予以調整。
第四條 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城鄉統籌、屬地管理、源頭治理、分類處理的原則,促進農村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統籌協調全市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確定治理目標,完善協調、考核、督辦和激勵機制。
市城市管理執法委員會是全市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考核督辦工作。
發展改革、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衛生健康、教育、住建、商務、財政、民政、交通運輸、供銷等部門應當依照法定職責,協同做好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
第六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宣傳教育,增強村(居)民、駐村單位和個人生活垃圾分類減量意識。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發布一定比例的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公益廣告。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把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回收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等知識納入學校、幼稚園的教育和社會實踐內容。
各級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宣傳教育納入農村家庭文明建設、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內容。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七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統籌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二)確定農村生活垃圾治理行政主管部門,明確其他相關部門職責;
(三)編制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專項規劃;
(四)落實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經費;
(五)統籌規劃建設鄉鎮(街道)垃圾中轉站和縣級垃圾處置設施,為村級垃圾收集、分類設施建設提供技術和專業支持;
(六)合理安排收購網點,建立市場主體參與廢塑膠、廢玻璃、廢織物等可回收垃圾的資源利用體系;
(七)建立綜合考評制度,將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納入對各職能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考核評價體系;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本轄區的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縣(市、區)人民政府的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專項規劃,制定本轄區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方案;
(二)推進本轄區垃圾中轉站建設,保證垃圾中轉站正常運行;
(三)組織落實所轄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駁運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負責對村(社區)垃圾治理工作的督促、指導、考評和日常巡查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村(居)民委員會組織開展垃圾清掃、分類、收集工作,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通過村(居)民會議或者村(居)民代表會議,將垃圾治理納入村規民約,宣傳引導村(居)民、駐村單位和個人、經營者自覺開展垃圾分類,積極參與農村垃圾治理;
(二)建立垃圾分類管理制度,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減量計畫;
(三)組建保潔員隊伍,落實垃圾分類收集責任;
(四)配備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設備和工具,建設垃圾收集轉運房(點)、分類暫存場所、易腐垃圾堆肥點或易腐垃圾就地資源化處理站;
(五)組織開展環境衛生整治,保持村容整潔衛生;
(六)指導、監督村(居)民、駐村單位和個人分類投放垃圾,對不符合規定的投放行為進行勸阻;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農村生活垃圾治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社會監督機制,公開監督舉報電話、網站等。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對破壞農村生活垃圾治理設施以及在垃圾投放、收集、轉運、處置中存在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有關單位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處理。
第三章 專項規劃與設施建設
第十一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在編制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專項規劃時,應當根據區域面積、產生量、分類要求等,合理設定垃圾中轉站、處置場所及其它設施,並將農村垃圾治理設施的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
農村垃圾治理設施建設規劃用地,未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專項規劃制定的工作方案,應當明確垃圾收集轉運房(點)的布局,保證每個自然村、居民小區都有適量的生活垃圾收集轉運房(點)。
村(居)民委員會在確定自然村、居民小區垃圾桶(箱)設定地點時,應當充分聽取村(居)民意見,便於投放。
第十三條 農村生活垃圾中轉站、收集轉運房(點)、處置場所的選址,應當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等規定和要求,不得在以下區域選址:
(一)水源地附近;
(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區、各級自然保護區和生態保護紅線內;
(三)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
第十四條 農村生活垃圾中轉站、收集轉運房(點)建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鄉鎮國土空間規劃以及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
(二)按照區域統籌的原則合理布局;
(三)交通便利,公路建築控制區範圍以外,易於安排收集和運輸路線,進出轉運站的道路滿足收運車輛通行要求;
(四)有可靠的電力供應、供水水源以及污水排放收集和處理系統;
(五)污染排放點與醫院、學校、居住區等周邊敏感區(點)的衛生防護間距不低於五十米,受條件限制無法滿足的,應當採取必要的隔離、防護措施。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條 鼓勵有條件或人口較集中的村(社區),建設農村易腐垃圾就地資源化處理站。農村易腐垃圾就地資源化處理站建設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侵占以及擅自拆除、停用、遷移、改建農村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設備和場所。
第四章 清掃、投放、收集、轉運、處置
第十七條 經村(居)民會議討論決定,村(居)民委員會可以向產生生活垃圾的村(居)民、駐村單位和個人、經營者等收取環境衛生保潔費。收費標準和方式在提交村(居)民會議討論決定之前,應當廣泛徵求村(居)民、駐村單位和個人、經營者等的意見。
環境衛生保潔費由村(居)民委員會統一管理,其收支情況由村(居)民委員會按照規定予以公開,接受村(居)民監督。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農村生活垃圾治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分類投放的要求,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指南。
農村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投放到指定的收集點或者收集容器內,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填埋和焚燒。
第十九條 農村生活垃圾應當就近就地減量分類處理。
易腐垃圾應當由村(居)民、駐村單位和個人以堆肥、還田等方式自行處理;或者投放至對應垃圾收集容器,由村(社區)保潔員收集、清運至有機垃圾集中堆肥點或易腐垃圾就地資源化處理站,進行資源化利用。可回收利用垃圾交再生資源回收企業或者個人回收。有害垃圾應當送交取得危險廢物處理許可證的單位專門處理。其他垃圾應當轉運至縣級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進行無害化處理。
人口稀少或者居住分散的偏遠鄉鎮、村,經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農村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方式。
第二十條 農村生活垃圾清理和分類實行責任人制度,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村民住宅房前屋後及自家庭院的清理和分類,村民為責任人;
(二)村民住宅小區的清理和分類,實行物業企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責任人。沒有實行物業企業管理的,村(居)民委員會為責任人;
(三)村莊內的道路、河道、水渠、文化廣場等公共區域和公共建築的清理和分類,村(居)民委員會為責任人;
(四)駐在農村的單位或者個人辦公、生產經營場所、住所的清理和分類,單位或者個人為責任人;
(五)集貿市場、展覽展銷、商場商鋪、餐飲服務等經營場所的清理和分類,經營者或者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六)田間地頭的清理和分類,土地經營者為責任人;
(七)公路、鐵路、江河、湖庫、景區等沿線,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確定責任單位。
不能明確清理和分類責任人的,由村(居)民委員會指定責任人。村(居)民委員會之間對清理責任區域有爭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責任主體;鄉鎮(街道)之間對責任區域有爭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責任主體。
第二十一條 農村生活垃圾清理和分類責任人應當負責清掃責任區內的垃圾,按照分類指南經初次分類後投放至垃圾桶(箱)、收集點或者其他指定地點。
第二十二條 村(居)民委員會組建的保潔員隊伍,除履行清理、分類等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村(居)民、駐村單位和個人、經營者進行垃圾分類知識的宣傳和普及,引導自覺進行垃圾分類;
(二)對村(居)民、駐村單位和個人、經營者垃圾投放情況進行檢查,對不符合規定的投放行為進行現場指導,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垃圾重新分類;
(三)保持垃圾桶正確放置、表面乾淨整潔,並做好消毒工作;
(四)及時將已經分類的垃圾清運至指定地點。
第二十三條 鼓勵農藥、化肥等農業化學品生產、經營主體,通過以舊換新、押金等方式回收廢棄農藥包裝物、農用地膜等廢棄物。
第二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通過公開招標確定專業企業,從事農村生活垃圾的收集和運輸。農村生活垃圾的收集和運輸主體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作業規範,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將農村生活垃圾清運到指定處置場所;
(二)對已經分類的農村生活垃圾分裝運輸,不得混裝混運;
(三)採取密閉等措施防止運輸過程中丟棄、拋撒、遺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四)清理作業場地,保持農村生活垃圾中轉站、轉運房(點)、收集點以及其周邊環境乾淨整潔;
(五)加強管理,對垃圾分類運輸車輛作業信息、行駛軌跡進行實時監控;
(六)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五條 建立生活垃圾異地處理生態補償機制。跨區域處理生活垃圾的,輸出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向輸入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支付生態補償費用。生態補償費用的標準和支付辦法,由輸出與輸入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協商確定。
第二十六條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建立污染物排放監測制度,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負責組織對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排放的污染物進行監督性監測,並通報監測結果。
第二十七條 鼓勵引導社會資本通過招投標、特許經營等方式參與農村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鼓勵支持關於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的科技創新和成果運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村(社區)工作人員在農村垃圾治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本辦法規定組織編制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專項規劃的;
(二)未依照本辦法規定製定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方案的;
(三)挪用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經費的;
(四)接到投訴舉報後未及時處理的;
(五)未履行其他監督管理職責的。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農村生活垃圾清理責任人未按照規定清掃、投放責任區內的垃圾的,破壞村容村貌和環境衛生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農村生活垃圾治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隨意丟棄、拋撒、傾倒、填埋、露天焚燒、堆放垃圾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農村生活垃圾治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農村生活垃圾的收集和轉運主體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收集、運輸農村生活垃圾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農村生活垃圾治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損壞、侵占以及擅自拆除、停用、遷移、改建農村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場所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農村生活垃圾治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規定的執法事項,根據實際需要,可以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農村生活垃圾治理主管部門委託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進行執法。
第三十五條 龍感湖管理區、白蓮河示範區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府令
《黃岡市農村生活垃圾治理辦法》已經2019年11月18日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2019年11月28日
徵求意見會
為貫徹落實開門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擴大立法參與渠道,6月11日下午,黃岡市司法局邀請市城管執法委、市生態和環境局、市農業農村局等7家市直單位的法規科科長,以及黃州區司法局、黃州區路口鎮、陶店鄉、陶店鄉道仁胡村等5家基層單位的代表進行座談,就《黃岡市農村生活垃圾治理辦法》徵求意見和建議。
開展農村生活垃圾治理是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一項重要任務,是省委、省政府“四個三重大生態工程”四大工程之一,目前農村生活垃圾主要是採取填埋、焚燒、堆肥等傳統簡單方式處理,或者直接隨意丟棄、露天堆放,嚴重污染了空氣、水體、土壤,破壞了農村的自然環境。《辦法》的出台以法規的形式建立農村生活垃圾治理長效管理機制,為農村生活垃圾有效治理提供法律支撐,與當前的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相適應。
會上,來自市、區、鄉、村四級的同志重點圍繞農村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和場所、垃圾分類收集、垃圾處置、保障措施、法律責任設定等內容及具體條款提出了意見和建議。下一步,起草工作專班將認真梳理與會人員的意見和建議,對《辦法》進行認真的修改,確保《辦法》既有創新,又接地氣,突出黃岡地方特色,實現高標準、高質量的立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