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岡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龍感湖管理區、黃岡高新區管委會、黃岡白潭湖片區籌委會、白蓮河示範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現將《黃岡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0年6月3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岡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0年6月3日
  • 實施時間:2020年6月3日
  • 發布單位:黃岡市人民政府
條例內容
第一條根據《黃岡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加大“智慧城市”“數字城管”建設力度,建立巡查、督辦、考評、執法等監管和處置體系,全面落實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制定轄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專項規劃應包括:環衛公共設施規劃、公用停車場規劃、專業市場及公共攤位規劃、戶外廣告設定規劃、臨街店招規劃、夜景燈飾亮化規劃等。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建立各類城市創建等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聯席會議制度。
第三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對轄區內派駐管理機構、作業單位的工作進行組織、協調、監督和檢查;
(二)負責轄區責任區劃分,明確主要責任人和連帶責任人並簽訂承諾書;公示責任區責任人、城管執法人員等相關信息,督促臨街單位、經營場所、建築工地、拆遷工地、空閒地、居民小區、城中村、私人住宅等責任人履行責任區責任;
(三)負責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法律法規政策宣傳教育;
(四)指導居(村)民委會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第四條 居(村)民委會負責轄區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具體工作,積極發揮格線主協創單位、信息管理員、垃圾分類督導員及志願服務者作用,監督破壞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為。
第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城市道路、管網等政府投資的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工作;負責建設工地衛生秩序管理和建設項目環衛配套設施建設工作;負責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等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市容和環境衛生領域各類專項規劃的審查工作,並將成果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負責項目建設土地供應、規劃審批和驗收等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市容和環境衛生經費保障工作。
供銷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等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相關工作。
第六條城市建(構)築物及其他設施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容貌標準》《國家衛生城市檢查考核標準》等標準, 因城市環境發展需要對街道進行綜合整修的,城管執法部門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容貌標準》等提前制定並公布整修方案和質量標準。
第七條 噴泉管理單位應加強日常管理和保養,定期清污,定期檢修,保持水體清潔,安全有序噴放。
第八條臨街和占道施工(包括鋪設、維修道路和進行地下管線作業)應經依法審批,並符合以下規定:
(一)臨街施工場地必須圍場作業,採用硬質圍擋。工期6個月以上的應設定實體圍牆,主要道路施工現場圍擋高度不低於2.5米,一般路段圍擋高度不低於1.8米;
(二)施工場地進出口應避開交通路口,設定車輪清洗設施,防止車輛帶泥上路行駛;
(三)施工現場材料、機具、挖掘的渣土應放置整齊,禁止從空中向地面拋撒建築廢棄物;
(四)排放污泥污水不得污染道路;
(五)停工場地應及時整理並作必要覆蓋。
第九條經依法批准臨時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場所從事經營或者舉辦活動的,應當按照批准的時間、地點和要求進行,並保持占用場地及周邊範圍5米內環境整潔。
臨時劃設“夜市”等專業市場,經營業主應在指定的時間和地段營業,有環境衛生和油煙污染防控措施。
第十條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電動車、汽車運營企業應當合理設定停放點,推廣套用電子圍欄等新技術,落實企業管理車輛停放責任。
執法部門應對違停車輛進行執法管理,並通過信息發布平台依法進行違法行為和不文明行為信息公開。
第十一條節日標語應懸掛在單位門前,做好安全防範措施,在節日期滿後3日內及時撤除。
舉辦展銷會、交流會、招商會等活動,會議期間商品廣告應掛貼在會議指定地點。主辦單位應在會議結束後3日內清除。
第十二條戶外電子廣告設施所有權人和經營者應當按要求免費發布公益性廣告。
第十三條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居(村)委會應該根據需要在居民區設定公開張貼欄,並負責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
第十四條城市夜景照明設施應當統一規劃,有條件的城區應當根據需要將景觀燈光設施納入集中控制系統。
照明設施產權單位應當保持設施整潔、完好和正常運行,不得以強光照射居民住宅。
第十五條在城市道路上設定交接箱、電線桿、井蓋、溝蓋、雨篦等城市家具(設施設備),產權單位應當建立日巡查制度,發現丟失、破損或移位時,應當立即設立警示標誌,採取避險措施,並立即補裝、更換或正位。
第十六條城區嚴控新增電力、通訊、電視、廣播等架空管線。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原有架空管線要逐步改遷入地,新布線一律入地安裝。新建、改建道路要全面配套地下管網工程。
第十七條已建成使用的主要道路、廣場、住宅小區和商業貿易區環境衛生設施數量低於國家規定標準的,由建設(業主)單位補建或補充配置。
第十八條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和使用單位應當加強管理,定期進行保養、維修,保持其整潔、完好。
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加強檢查,發現設施、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責令責任單位限期修復、恢復正常使用。
第十九條城管執法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動人口數量以及公共場所特定地區的需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公共廁所建設規劃,並按照國家規定標準進行建設和改造。
城市公廁的建設和運行按以下分工負責:
(一)城市主次幹道兩側公廁由城管執法部門負責;
(二)公共場所公廁由管理單位負責;公共建築附設的公廁由產權單位負責;
(三)背街小巷公廁由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四)居住區、居民小區公廁,由物業或居委會負責。
第二十條 實行建築垃圾專業化運輸。承運建築垃圾的經營者應取得《建築垃圾運輸資格證書》,其車輛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車體整潔;
(二)車底、車箱、圍板齊全無缺損;
(三)採取封蓋密閉措施;
(四)車身統一標識;
(五)車內安裝和規範使用行駛、定位、裝卸記錄儀。
運輸建築垃圾應按指定路線行駛,在指定地點裝載和消納。城管執法部門可對本地建築垃圾運輸時間作出統一限定。
第二十一條建築垃圾消納場所和中轉場所應當設定不低於4米高的圍檔和車輛清洗設施,進出口路面實行防塵土處理,在場地內堆存的建築垃圾採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防止塵土、污水污染環境。
第二十二條 逐步推進生活垃圾分類,按照《湖北省城鄉生活垃圾分類技術導則》,實行居民分類投放,環衛部門或有資質的社會性服務企業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推進垃圾分類和再生資源回收兩網融合,鼓勵廢物回收和綜合利用,加大生活垃圾末端處理能力建設,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產業鏈條和技術支撐,提高環衛作業社會化、市場化水平,實現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要對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物質或精神獎勵;對破壞市容和環境衛生或不履行責任區責任的單位和個人,除按《黃岡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規定處理外,納入各類城市創建工作年度考核,依法採取通報、曝光、納入失信名單等措施進行聯合懲戒。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由黃岡市城管執法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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