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岡地標優品目錄管理辦法

為做實做強黃岡地標優品品牌,促進高質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岡地標優品目錄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2月27日
  • 實施時間:2019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黃岡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標優品,指以地理標誌保護產品、生態原產地保護產品、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優質工業(藝)品、非物質文化遺產等具有黃岡地理標誌特色的優質產品為主要原材料(或工藝),通過生產加工(含分揀、包裝)、經商標註冊、有較高附加值、可穩定供應、符合高質量發展要求、能滿足人民民眾美好生活需要的日用消費品。
  第三條 黃岡地標優品目錄管理遵循商旅文互融、農工商互聯,堅持政府與市場推動、線上與線下互動、國內市場與國際市場聯動的原則,統籌謀劃、合理布局,科學遴選、從嚴管理,褒揚誠信、懲戒失信,服務民需、以質取勝。
  第四條 將黃岡市地標優品“五進一出”工作領導小組更名為黃岡市地標優品工程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全市目錄內企業商品的組織管理。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目錄內企業商品的組織管理及政策促進等工作。
  各級商務部門負責本級目錄內企業商品的市場開拓,承擔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農業農村、經信、文化旅遊部門(以下統稱行業管理部門)分別負責目錄內農業、工業(藝)、非物質文化遺產及旅遊商品的組織和品質提升工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目錄內企業商品的信用信息、商品質量的監督管理和品牌創建工作;人行及稅務部門負責目錄內企業的信用管理工作;財政部門負責兌現目錄內企業的財政扶持政策;金融工作部門負責強化對目錄內企業的融資扶持;其他部門在職責範圍內,各司其職,共同做好目錄內企業商品的服務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目錄申請
  第五條 目錄內企業商品評選工作按照“自願申報、公開公平、嚴格審核、動態管理”原則,經申報、審核、公示等程式,統一發布。
  第六條 申請進入目錄的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地具備一定的經濟規模和較強的經濟實力,有產品深加工的相關經驗;
  (二)正常納稅,為本地經濟發展作出貢獻;
  (三)誠實守信,近3年無違法、違約失信和不良經營記錄等行為;
  (四)較好履行社會責任,有效服務精準扶貧和鄉村振興等。
  申請進入目錄的商品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列入省“荊楚優品”促進目錄的;
  (二)有一定的生產、加工規模,具有規模化發展空間;
  (三)有一定的品牌知名度,具備品牌化發展空間;
  (四)有較高附加值,符合綠色發展、高質量發展要求,具有高端化發展空間。
  符合上述條件的企業按照商品行業屬性,分別向當地行業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材料。
  第七條 各地行業管理部門嚴格篩選企業和商品,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進行審查、匯總。各地商務部門匯總行業管理部門信息後,經縣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集中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推薦。
  第三章 目錄審查
  第八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推薦的目錄,分別發至市級行業管理部門初審。通過初審的目錄,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稅務局、人行黃岡中心支行開展信用信息、商品質量等品質審查。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商品,初審不予通過:
  (一)被列入行業管理部門失信名單的;
  (二)不符合產業發展要求的;
  (三)發現其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
  (四)違反行業管理其他規定的。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商品,品質審查不予通過:
  (一)被列入品質審查部門失信名單的;
  (二)被有關部門實行行政(司法)處置,尚在處置期的;
  (三)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
  (四)在一個連續年度內發生兩次商品抽檢質量不合格的;
  (五)在審查前一年內,被消費者投訴,經查證屬實的;
  (六)存在貸款(利息)逾期未還記錄,且逾期半年以上的;
  (七)未在基本賬戶開戶行辦理機構信用代碼證的;
  (八)被稅務部門評定為D級納稅人的;
  (九)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稅務部門狀態為非正常戶,或註銷、無登記信息的;
  (十)違反其他規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稅務局、人行黃岡中心支行認為必要的。
  第十一條 目錄經初審和品質審查,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外公示。公示無異議的,提請市政府批准發布。
  第十二條 審查過程中獲悉的企業商品信息屬企業商業秘密,審查及相關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披露。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及審查部門依本辦法規定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審查結果的除外。
  第四章 目錄管理
  第十三條 建立定期評價機制。領導小組根據實際,可每年組織對目錄內企業商品進行評價。其中,綜合評價由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實施,政策評價由市地方金融工作局牽頭實施,市場評價委託黃岡大別山地標優品企業聯合會(以下簡稱聯合會)實施。
  綜合評價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進行,政策評價側重於評價各類融資政策落實情況,市場評價側重於對目錄內企業經營效益、行業誠信方面的評價,評價結果作為最佳化扶持政策和目錄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 建立分級激勵機制。通過定期評價的企業商品,列入重點培育類,優先享受相關政策扶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規範促進類:
  (一)綜合評價發現有輕微不良行為(記錄)的;
  (二)在市場評價階段,聯合會建議實施降級處理的。
  第十五條 建立動態調整機制。目錄外企業商品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六條要求的,可通過申請、審查程式增補進入目錄。目錄增補工作結合目錄定期評價進行。
  目錄內企業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目錄:
  (一)目錄評價中發現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情形的;
  (二)發現其在申請進入目錄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的;
  (三)連續兩次被評價為規範促進類的;
  (四)在市場評價中,聯合會建議退出的;
  (五)企業自願申請退出的。
  定期評價完成後,增補名單、退出名單、分級名單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外公示無異議的,報市政府批准發布。當年增補的目錄企業商品,直接確定為重點培育類。退出目錄的企業商品,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進入目錄。
  第十六條 健全失信懲戒機制。目錄內企業應守法經營,確保企業信譽和商品質量。對存在違法違規或有失信行為的,相關部門應將其列入失信企業名單,依法依規處理。
  目錄內企業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失信企業名單:
  (一)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情形;
  (二)以不正當方式騙取財政性資金,或發現違規使用財政性資金的。
  對列入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門可採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政策已規定的懲戒措施;
  (二)不予以財政性政策扶持;
  (三)法律法規規定可採取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十七條 既有政策對失信企業有懲戒時效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時效規定的,懲戒時效為兩年;企業在懲戒期內再次發生第九條、第十條有關情形的,自發現之日起,懲戒時效再延長兩年。
  第十八條 完善標識辨析機制。“黃岡地標優品”及標識圖案等及其組合,納入區域公共品牌培育,可作為商標申請註冊。申請註冊的標識品牌,應當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並符合商標註冊有關要求。
  第十九條 鼓勵行業協會、商會等註冊管理使用標識品牌。目錄內企業使用標識品牌時,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五章 政策促進
  第二十條 目錄內企業享受市人民政府相關政策扶持。重點培育類企業發生的品牌創建、商標註冊、質量體系認證、溯源體系建設、技術研發費用超過10萬元的,超過部分按實際發生額(不含經常性支出)予以全額補貼。
  第二十一條 目錄內企業獲得黃岡大別山質量獎、提名獎的,依照《黃岡市大別山質量獎評定管理規定》(黃政辦發〔2018〕13號)有關政策予以一次性獎勵。
  目錄內企業被新認定為工業品牌培育示範企業的,或全國質量品牌試點示範企業、湖北省工業品牌培育試點示範企業的,或省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或國家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比照《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招商引資“一號工程”的意見》(黃政發〔2017〕7號)有關政策予以一次性獎勵。
  第二十二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新入限(進規)的目錄內企業,或者暫不具備入限(進規)條件的目錄內企業(群體)、但以抱團整合(聯合採購、統一核算等)方式入限(進規)的,一次性給予入限(進規)企業8萬元獎勵。對經縣(市、區)級商務、經信、統計部門確認的限(規)上目錄內企業統計人員每月給予一定補助。
  第二十三條 多渠道促進地標優品進城出村。支持目錄內企業參加市級相關展會,促進目錄內企業參加更多區域性展會。支持市外商會、院校、企業等機構利用自身資源,擴大對黃岡地標優品的消費。鼓勵目錄內企業在具備條件的鄉村設立物流配送網點。
  第二十四條 實施目錄內企業家能力素質提升工程,加大人才保障力度,促進目錄內企業新舊動能接續轉換。目錄內企業吸引高端人才進駐及高科技成果轉化的,依照《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新舊動能轉換的若干意見》(鄂政發〔2018〕15號)等政策規定予以獎勵。
  第二十五條 推進目錄內企業在境內外上市融資,對在滬深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目錄內企業,按照《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企業上市工作的意見》(鄂政發〔2018〕17號)既定政策予以獎勵。
  第二十六條 將促進目錄內企業商品消費納入結對幫扶工作內容。各級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金融機構、大專院校、城市醫療及養老服務機構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採購目錄內企業商品。各級工會按照有關規定,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採購目錄內企業商品。組織開展目錄內企業商品定向直供直銷機關、學校、醫院和企事業單位食堂活動。
  第二十七條 各級政府從本級目錄內企業中擇優選擇一批種子企業,聚集政策予以扶持,培育成具有帶動作用的龍頭企業。
  第二十八條 各級政府應健全監管體系、監測體系、追溯體系,引導目錄內企業提升法律意識,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建立健全機制,加大對目錄內企業智慧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及各項獎補資金,按現行財政管理體制分別承擔;各地應結合實際,統籌安排財政資金加大對目錄內企業的扶持。本辦法所及扶持政策不溯及既往。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9年3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本市既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有其他上位規定的,從其規定。《黃岡市地標優品“五進一出”工作領導小組關於印發黃岡市地標優品“五進一出”目錄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黃地組文〔2018〕2號)同時廢止。

印發的通知

黃岡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黃岡地標優品目錄管理辦法的通知
 黃政規〔2019〕3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龍感湖管理區、黃岡高新區管委會、黃岡白潭湖片區籌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黃岡地標優品目錄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6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19年2月27日

解讀

為做實做強黃岡地標優品品牌、促進高質量發展,日前,黃岡市人民政府發布了《黃岡地標優品目錄管理辦法》,目錄內企業商品經申報、審核、公示等程式,統一發布。
一、《辦法》中所稱地標優品是指哪些產品
本《辦法》所稱地標優品,指以地理標誌保護產品、生態原產地保護產品、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優質工業(藝)品、非物質文化遺產等具有黃岡地理標誌特色的優質產品為主要原材料(或工藝),通過生產加工(含分揀、包裝)、經商標註冊、有較高附加值、可穩定供應、符合高質量發展要求、能滿足人民民眾美好生活需要的日用消費品。
二、申請進入目錄的企業和商品需符合什麼條件
《辦法》明確,申請進入目錄的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地具備一定的經濟規模和較強的經濟實力,有產品深加工的相關經驗;
(二)正常納稅,為本地經濟發展作出貢獻;
(三)誠實守信,近3年無違法、違約失信和不良經營記錄等行為;
(四)較好履行社會責任,有效服務精準扶貧和鄉村振興等。
申請進入目錄的商品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列入省“荊楚優品”促進目錄的;
(二)有一定的生產、加工規模,具有規模化發展空間;
(三)有一定的品牌知名度,具備品牌化發展空間;
(四)有較高附加值,符合綠色發展、高質量發展要求,具有高端化發展空間。
三、進入目錄的企業能享受哪些優惠政策
《辦法》明確,入選目錄內的企業享受市人民政府相關政策扶持。重點培育類企業發生的品牌創建、商標註冊、質量體系認證、溯源體系建設、技術研發費用超過10萬元的,超過部分按實際發生額(不含經常性支出)予以全額補貼。獲得黃岡大別山質量獎、提名獎的,依照《黃岡市大別山質量獎評定管理規定》(黃政辦發〔2018〕13號)有關政策予以一次性獎勵。
目錄內企業被新認定為工業品牌培育示範企業的,或全國質量品牌試點示範企業、湖北省工業品牌培育試點示範企業的,或省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或國家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比照《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招商引資“一號工程”的意見》(黃政發〔2017〕7號)有關政策予以一次性獎勵。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新入限(進規)的目錄內企業,或者暫不具備入限(進規)條件的目錄內企業(群體)、但以抱團整合(聯合採購、統一核算等)方式入限(進規)的,一次性給予入限(進規)企業8萬元獎勵。對經縣(市、區)級商務、經信、統計部門確認的限(規)上目錄內企業統計人員每月給予一定補助。
實施目錄內企業家能力素質提升工程,加大人才保障力度,促進目錄內企業新舊動能接續轉換。目錄內企業吸引高端人才進駐及高科技成果轉化的,依照《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新舊動能轉換的若干意見》(鄂政發〔2018〕15號)等政策規定予以獎勵。
推進目錄內企業在境內外上市融資,對在滬深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目錄內企業,按照《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企業上市工作的意見》(鄂政發〔2018〕17號)既定政策予以獎勵。
各級政府從本級目錄內企業中擇優選擇一批種子企業,聚集政策予以扶持,培育成具有帶動作用的龍頭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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