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山市黃山區醫療保障局

黃山市黃山區醫療保障局

根據《中共黃山市委辦公室、黃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黃山市黃山區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辦字〔2019〕12號)和《中共黃山區委、黃山區人民政府關於區級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黃髮〔2019〕3號),制定本規定。

黃山市黃山區醫療保障局是區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黃山市黃山區醫療保障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醫療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落實省委、市委和區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醫療保障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山市黃山區醫療保障局
  • 所屬地區:黃山市黃山區
  • 所屬部門:黃山市黃山區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救助等醫療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劃標準,擬訂有關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
(二)貫徹實施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辦法,建立健全醫療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機制,推進醫療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貫徹落實省、市醫療保障籌資和待遇政策,完善動態調整和區域調劑平衡機制,統籌城鄉醫療保障待遇標準,建立健全與籌資水平相適應的待遇調整機制;貫徹實施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改革方案。
(四)貫徹落實全省城鄉統一的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等醫保目錄,執行市、區統一的支付標準,建立動態調整機制,貫徹落實省市醫保目錄準入談判制度。
(五)貫徹實施藥品、醫用耗材價格和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收費等政策,建立醫保支付醫藥服務價格合理確定和動態調整機制,推動建立市場主導的社會醫藥服務價格形成機制,建立價格信息監測和信息發布制度。
(六)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藥品、醫用耗材招標採購政策,指導全區醫療衛生機構藥品、醫用設備、醫用耗材集中採購的監督管理工作。
(七)制定定點醫藥機構協定和支付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醫療保障信用評價體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監督管理納入醫保範圍內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依法查處醫療保障領域的違法違規行為。
(八)負責醫療保障經辦管理、公共服務體系和信息化建設,組織實施異地就醫管理和費用結算政策;建立健全醫療保障關係轉移接續制度,開展醫療保障領域對外合作交流相關工作。
(九)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職能轉變。區醫療保障局應完善市、區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大病保險制度,建立健全覆蓋全民、城鄉統籌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不斷提高醫療保障水平,確保醫保資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進醫療、醫保、醫藥“三醫聯動”改革,更好保障人民民眾就醫需求、減輕醫藥費用負擔。
(十一)與區衛生健康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區衛生健康委員會、區醫療保障局等部門在醫療、醫保、醫藥等方面加強制度、政策銜接,建立溝通協商機制,協同推進改革,提高醫療資源使用效率和醫療保障水平。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機關黨群、黨風廉政建設、宣傳(意識形態)、文明創建、扶貧、招商引資、安全、保密、信息、綜治、信訪、機關財務、政務公開等重點中心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預決算、資產管理、內部審計、統計管理等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教育培訓和隊伍建設等工作。
(二)醫保服務管理股。貫徹實施醫療保障籌資和待遇政策,統籌城鄉醫療保障待遇標準,統籌推進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建設;建立健全醫療保障關係轉移接續制度;組織開展醫療救助;組織實施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改革方案;貫徹落實省級醫保目錄,執行市、區統一的支付標準,建立動態調整機制,貫徹落實省市醫保目錄準入談判制度;組織實施定點醫藥機構醫保協定和支付管理、異地就醫管理辦法和結算政策,推進醫保支付方式改革;組織開展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技術的經濟性評價;貫徹實施藥品、醫用耗材和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收費等政策,建立價格信息監測和信息發布制度;監督實施國家和省市藥品、醫用耗材的招標採購、配送及結算管理政策,指導全區醫療衛生機構藥品、醫用設備、醫用耗材集中採購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法規和基金監管股。組織擬訂醫療保障工作規劃,組織開展醫療保障政策的綜合研究;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相關工作;承擔有關行政審批服務事項的辦理與組織協調工作;組織編制醫療保障基金預決算草案。推進醫療保障信息化建設;擬訂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醫療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機制,建立健全醫療保障信用評價體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監督管理納入醫保支付範圍內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規範醫保經辦業務;受理醫療保障領域的投訴舉報,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人員編制

(略)
區醫療保障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其調整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其他事項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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