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救助等醫療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劃標準,擬訂有關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
(二)貫徹實施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辦法,建立健全醫療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機制,推進醫療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貫徹落實省、市醫療保障籌資和待遇政策,完善動態調整和區域調劑平衡機制,統籌城鄉醫療保障待遇標準,建立健全與籌資水平相適應的待遇調整機制;貫徹實施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改革方案。
(四)貫徹落實全省城鄉統一的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等醫保目錄,執行市、區統一的支付標準,建立動態調整機制,貫徹落實省市醫保目錄準入談判制度。
(五)貫徹實施藥品、醫用耗材價格和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收費等政策,建立醫保支付醫藥服務價格合理確定和動態調整機制,推動建立市場主導的社會醫藥服務價格形成機制,建立價格信息監測和信息發布制度。
(六)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藥品、醫用耗材招標採購政策,指導全區
醫療衛生機構藥品、醫用設備、醫用耗材集中採購的監督管理工作。
(七)制定定點醫藥機構協定和支付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醫療保障信用評價體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監督管理納入醫保範圍內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依法查處醫療保障領域的違法違規行為。
(八)負責醫療保障經辦管理、公共服務體系和信息化建設,組織實施異地就醫管理和費用結算政策;建立健全醫療保障關係轉移接續制度,開展醫療保障領域對外合作交流相關工作。
(九)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職能轉變。區醫療保障局應完善市、區統一的城鄉居民
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大病保險制度,建立健全覆蓋全民、城鄉統籌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不斷提高醫療保障水平,確保醫保資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進醫療、醫保、醫藥“三醫聯動”改革,更好保障人民民眾就醫需求、減輕醫藥費用負擔。
(十一)與區衛生健康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區衛生健康委員會、區醫療保障局等部門在醫療、醫保、醫藥等方面加強制度、政策銜接,建立溝通協商機制,協同推進改革,提高醫療資源使用效率和醫療保障水平。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機關黨群、
黨風廉政建設、宣傳(意識形態)、文明創建、扶貧、招商引資、安全、保密、信息、綜治、信訪、機關財務、政務公開等重點中心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預決算、資產管理、內部審計、統計管理等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教育培訓和隊伍建設等工作。
(二)醫保服務管理股。貫徹實施醫療保障籌資和待遇政策,統籌城鄉醫療保障待遇標準,統籌推進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建設;建立健全醫療保障關係轉移接續制度;組織開展醫療救助;組織實施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改革方案;貫徹落實省級醫保目錄,執行市、區統一的支付標準,建立動態調整機制,貫徹落實省市醫保目錄準入談判制度;組織實施定點醫藥機構醫保協定和支付管理、異地就醫管理辦法和結算政策,推進醫保支付方式改革;組織開展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技術的經濟性評價;貫徹實施藥品、醫用耗材和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收費等政策,建立價格信息監測和信息發布制度;監督實施國家和省市藥品、醫用耗材的招標採購、配送及結算管理政策,指導全區
醫療衛生機構藥品、醫用設備、醫用耗材集中採購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法規和基金監管股。組織擬訂醫療保障工作規劃,組織開展醫療保障政策的綜合研究;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相關工作;承擔有關行政審批服務事項的辦理與組織協調工作;組織編制醫療保障基金預決算草案。推進醫療保障信息化建設;擬訂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醫療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機制,建立健全醫療保障信用評價體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監督管理納入醫保支付範圍內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規範醫保經辦業務;受理醫療保障領域的
投訴舉報,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人員編制
(略)
區醫療保障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其調整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其他事項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