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山市生態環境局

黃山市生態環境局

黃山市生態環境局,根據《中共安徽省辦公廳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黃山市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2019〕16號)和《中共黃山市委、黃山市人民政府關於市級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黃字〔2019〕1號),市生態環境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縣級。

黃山市生態環境局貫徹執行中央關於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落實省委、市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現任黃山市生態環境局局長:程烈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山市生態環境局
  • 外文名:Huangshan Ecological Environment Bureau
  • 行政級別:正縣級 
  • 現任領導:程烈光 
主要職責,職能轉變,內設機構,行政編制,派出機構,現任領導,其他附則,

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有關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政策、規劃,貫徹執行國家、省生態環境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範等,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組織擬訂地方生態環境標準和技術規範。
(二)負責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一般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並協助上級生態環境部門開展較大及以上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區縣政府對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市重點區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全市生態環境行業安全工作。
(三)負責監督管理減排目標的落實。根據國家、省核定的污染物減排指標,組織制定並監督實施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組織實施和監督排污許可證制度,確定大氣、水等納污能力,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監督檢查全市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和相關減排工作。
(四)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大氣、水、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組織協調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
(五)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制定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並監督執法。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承擔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管理相關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六)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擬訂有關政策、規劃,監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以及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負責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輻射環境事故的應急處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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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受市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規定審批或審查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擬訂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八)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組織實施生態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擬訂相關地方性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生態環境執法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按要求做好全市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相關工作。組織對生態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價、預警預測,建立和實行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市生態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生態環境信息。負責建設和管理全市生態環境監測網和生態環境信息網。
(九)承擔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織協調工作。協調市級有關部門、區縣配合做好中央和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組織開展市級生態環境保護督查,根據授權對各地各有關部門貫徹落實中央及省、市生態環境決策部署情況進行問責。
(十)統一負責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檢查和監督執法活動。依法查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依法開展污染防治、生態保護、輻射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監督檢查。負責指導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工作,承擔所轄區內執法業務指導、組織協調和考核評價等職能。
(十一)負責提出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市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十二)組織指導和開展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生態環境科學研究、技術評估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開展生態環境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市生態環境局要統一行使生態和城鄉各類污染排放監管與行政執法職責,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全面落實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畫。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和環境質量底線,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為加快建設更美麗更富裕更文明的現代化新黃山提供生態安全保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人事科)。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文電、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信息等工作。承擔機關財務、勞動工資、預決算、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機關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指導所屬單位財政審計、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組織人事、機構編制和教育培訓工作,開展生態環境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承擔生態環境行政體制改革有關工作。承擔市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自然生態保護科。組織起草並實施全市生態保護規劃和環境功能區劃,協調和審核生態環境專項規劃。開展全市生態狀況評估,實施生態示範創建。承擔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相關監管工作。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和濕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三)水與大氣環境科。負責全市地表水生態環境監管工作,擬訂和監督實施全市重點流域生態環境規劃,建立和組織實施跨界水體斷面水質考核制度,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負責全市大氣、噪聲、光、化石能源、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建立對各區縣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落實情況考核制度,組織擬訂重污染天氣應對政策措施,組織協調大氣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綜合分析氣候變化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參與區域大氣聯防聯控工作。
(四)土壤與固廢輻射科。負責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市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固體廢物登記申報、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等環境管理制度。組織輻射環境監測,承擔核與輻射事故應急處理工作。負責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的監督管理有關工作。負責放射性廢物處理和處置設施、核技術利用項目、伴生放射性礦、電磁輻射裝置和設施、放射性物質運輸的核安全、輻射安全和輻射環境保護、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監督管理。
(五)生態環境監測與科技科。組織生態環境統計、污染源普查和生態環境形勢分析,承擔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擬訂生態環境保護年度目標和考核計畫,組織協調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考核工作。組織開展生態環境執法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按要求做好全市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相關工作。調查評估全市生態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負責建設和管理全市生態環境監測網和生態環境信息網。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生態環境科學研究、技術評估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負責提出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處理涉外的生態環境有關事務。
(六)行政審批服務科(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科)。貫徹審批服務便民化、“網際網路+政務服務”等要求,承擔相關行政審批服務事項的辦理與組織協調工作。負責有關平台數據管理、統計工作和政務服務等組織協調工作。承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查、審批等工作,承擔排污許可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擬訂生態環境準入清單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制度。
(七)法規宣教科。承擔生態環境、核與輻射安全等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起草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行政應訴等工作,承擔重大行政處罰案件法制審查工作,承擔地方生態環境標準技術規範管理工作,監督生態環境政策、規劃、法規、標準的執行,組織擬訂一般突發生態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的應急預案指導協調調查處理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相關工作。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規劃,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指導全市生態環境宣傳教育。承擔相關新聞審核和發布,指導生態環境輿情收集、研判、應對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區縣分局及所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

行政編制

市生態環境局機關行政編制18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工程師1名;科級領導職數8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市生態環境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派出機構

設市生態環境局區縣分局,作為市生態環境局正科級派出機構。其主要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依法統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態保護、核與輻射安全的行政處罰權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權等執法職能,在市生態環境局授權範圍內承擔部分生態環境許可具體工作;負責鄉鎮(街道)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機構和人員的業務指導。
(一)黃山市屯溪區生態環境分局行政編制3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1名。
(二)黃山市黃山區生態環境分局行政編制4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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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黃山市徽州區生態環境分局行政編制3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1名。
(四)黃山市歙縣生態環境分局行政編制5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
(五)黃山市休寧縣生態環境分局行政編制5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
(六)黃山市黟縣生態環境分局行政編制4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1名。
(七)黃山市祁門縣生態環境分局行政編制4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1名。

現任領導

黃山市生態環境局局長:程烈光
黃山市生態環境局黨組成員:魯海寧、葉青、汪甄歷

其他附則

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其調整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本規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此規定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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