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山市屯溪區財政局

黃山市屯溪區財政局

根據《中共黃山市委辦公室、黃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黃山市屯溪區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辦字〔2019〕11號)和《中共黃山市屯溪區委、黃山市屯溪區人民政府關於區級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屯發〔2019〕6號),制定本規定。

黃山市屯溪區財政局是區政府工作部門,加掛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區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區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牌子,為正科級。

黃山市屯溪區財政局貫徹落實黨中央財政、地方金融、國有資產監管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落實省、市、區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財政、地方金融、國有資產監管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工作職責,內設機構,現任領導,榮譽表彰,

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財稅、金融工作發展戰略、規劃、政策和改革方案。研究分析巨觀經濟形勢、巨觀金融形勢,參與擬訂巨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和改善金融發展環境、促進金融行業發展的建議,協調推動地方金融改革發展。擬訂區與鎮、政府與企業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
(二)貫徹執行財政、金融、財務、會計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起草相關規範性檔案。
(三)負責管理全區財政收支。編制年度區級預算草案並組織執行。組織制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審核批覆部門(單位)年度預決算。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報告財政預算、執行和決算等情況。負責政府投資基金區級財政出資的資產管理。負責區級預決算公開。
(四)按分工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負責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財政票據。負責清理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有關工作。
(五)組織制定國庫管理、國庫集中收付相關制度辦法,指導和監督區級國庫業務,按規定開展區級國庫現金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政府財務報告編制,組織實施政府採購制度,監督管理政府採購工作。
(六)執行政府債務管理制度和政策。負責管理全區政府債務,依法制定政府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
(七)負責審核並匯總編制全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相關制度辦法。
(八)負責辦理和監督區級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區級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參與擬訂區級基建投資有關政策,制定基建財務管理相關制度辦法。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負責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管理工作。
(九)負責全區會計管理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承擔會計行業管理職責。
(十)負責牽頭組織全區民生工程工作,制定全區民生工程實施方案,督促撥付民生工程資金。
(十一)牽頭編制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負責擬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制定需要全區統一規定的開展標準和支出政策。
(十二)根據區政府授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區屬企業的國有資產,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十三)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現代化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參與指導所監管區屬企業直接融資工作,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十四)負責所監管企業薪酬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督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五)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定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
(十六)健全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的任免、考核、獎懲以及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等工作。
(十七)按照有關規定,參與制定並執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監督國有資本收益使用。
(十八)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
(十九)督促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工作。
(二十)負責全區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機構的監督管理,指導監管投資公司、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社會眾籌機構、地方各類交易場所等,承擔地方金融監管有關考核評估、監督問責等具體工作。
(二十一)負責地方金融風險防範和處置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防範、化解和處置地方金融風險,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打擊非法集資等工作,配合推進金融信用體系建設。
(二十二)推進全區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與發展,協調推進企業上市掛牌和重組、兼併、再融資工作。
(二十三)聯繫駐屯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協助做好地方金融監管工作,協調建立駐屯金融管理部門與地方政府之間信息共享、風險處置、業務發展和消費者保護等協作機制。
(二十四)承擔駐屯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行業的協調服務工作,組織開展政府與金融機構合作、金融機構和企業對接,引導、協調和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全區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持力度。按規定負責地方金融機構業績評價等有關管理工作。
(二十五)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六)職能轉變。
1.完善巨觀調控體系,創新調控方式,構建發展規劃、財政、金融等政策協調和工作協同機制,強化經濟監測預測預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問題研究和政策儲備工作機制,增強巨觀調控前瞻性、針對性、協同性。
2.深化地方財稅體制改革。加快建立現代財政制度,推進區鎮兩級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逐步統一預算分配,全面實施績效管理,建立全面規範透明、標準科學、約束有力的預算制度。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清單管理,完善監督制度。
3.防範化解政府債務風險。規範舉債融資機制,構建“閉環”管理體系,嚴控法定限額內債務風險,著力防控隱形債務風險,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
(二十七)有關職責分工。
1.非稅收入管理職責分工。區財政局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制度,負責非稅收入賬戶、收繳方式、退付退庫等管理。區稅務局等部門按照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等有關規定,負責做好非稅收入申報徵收、會統核算、繳費檢查、欠費追繳和違反處罰等工作,有關非稅收入項目收繳信息與區財政局及時共享。
2.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職責分工。區財政局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負責資產配置事項中除辦公用房和公務用車以外的資產項目配置的審批,負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租賃、投資、處置、變動等事項的審批,組織行政事業單位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收繳和監督管理,負責區機關事務管理中心管理範圍以外的國有資產管理事項,負責區行政事業單位公務用車處置、變動等工作。負責擬訂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規章制度及其實施辦法,擬訂區行政事業單位辦公設備等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擬訂辦公設備和辦公家具配置標準。區行政事業單位按規定負責本部門(單位)及所屬事業單位、派出機構的國有資產管理。區機關事務管理中心負責公務用車配置、政務中心行政事業單位辦公用房的審批,負責辦公用房產權界定、資產清查登記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辦公及附屬用房產權證集中統一管理等工作,負責區行政事業單位辦公用房租賃、投資、處置、變動等事項的審核、備案工作,報區財政局審批。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人事教育股)。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綜合性文稿起草、政策研究、信息、新聞宣傳、安全保密、信訪、調研、政務公開、文電、會務、檔案管理等工作。負責組織人大建議、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承擔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財務、政府採購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組織財政系統人才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機關黨建和區財政系統反腐倡廉工作。組織落實財政信息化重大決策。擬訂全局財政信息化發展規劃。負責全局財政信息系統、信息化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負責財政信息化安全保障體系規劃與建設。承擔局機關信息化運維與技術服務。
(二)預算股(債務股、國庫股)。分析預測全區巨觀經濟形勢並提出關於中長期財政規劃建議和財政政策、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的建議,組織編制中期財政規劃。承擔財政信息數據綜合統計工作。研究收入分配政策建議和改革方案。編制年度區級預決算草案和預算調整方案,組織區級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編制、審核等工作。組織區直部門支出標準體系建設及項目庫管理工作。負責匯總年度全區財政預算。承擔區級部門預算審核、批覆、調整工作。承擔區級部門預算項目庫和基礎信息庫管理工作。指導鎮財政預算管理工作。擬訂預算績效管理制度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制定財政資金績效指標體系。組織開展區級財政資金預算績效目標管理運行監控、評價管理和評價結果運用等。
提出政府債務管理制度建議,研究擬訂全區政府債務管理的改革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區政府債務限額管理、預算管理和風險預警管理等,承擔區級政府債務具體管理工作。
執行國家金庫管理制度及總預算會計、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和政府會計制度。擬訂區財政國庫管理、國庫集中收付相關制度辦法。負責區級財政收支預算執行、監控及分析預測。組織實施政府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管理財政和預算單位賬戶、財政決算及總會計核算。承擔區級國庫現金管理有關工作,負責區級財政國庫資金調度。組織實施政府財務報告編制。
(三)教科文行政政法股。承擔宣傳、教育、文化旅遊體育、行政、政法、黨派團體、市場監督管理、地方金融監管、外事、人防、數據資源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擬訂相關財務管理制度。管理區級教育資金。承擔由區財政局代表區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區屬文化企業相關工作。承擔統一著裝管理工作。承擔執法執勤用車改革與管理相關工作。負責對所聯繫部門(單位)財政資金的監督管理。
(四)經濟建設股。承擔發展改革、科技經信、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應急等與經濟建設相關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承擔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財政管理工作,負責區級重點項目財政性資金的籌集和管理工作,負責監督國債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辦理區級基建投資財政撥款,參與擬訂有關政策,擬訂基建財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貫徹實施企業財務制度及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編制辦法。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負責對所聯繫部門(單位)財政資金的監督管理。
執行全國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規章制度,擬訂和執行促進地方金融業發展和服務地方經濟的相關財政政策。擬訂地方金融類企業財務制度,承擔地方金融企業財務監督管理工作。承擔金融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公共服務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制度,承擔相關管理工作。承擔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貸款以及政策性金融類業務的管理工作。
(五)農業農村股(農村財政事務管理股)。承擔農業農村、林業、水利等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促進資源節約、土地整治、生態保護修復、污染防治等方面的財政政策建議。承擔財政支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相關工作。擬訂財政支農資金管理辦法,管理農業綜合開發資金、財政支農專項資金、美麗鄉村建設資金。負責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政策宣傳、方案制定、資金籌措及管理工作。負責對所聯繫部門(單位)財政資金的監督管理。
指導鎮財政管理工作,擬訂有關農村綜合改革政策和配套措施辦法。具體承擔全區財政涉農資金髮放平台的建設維護,負責財政涉農資金髮放、監督和管理。負責鎮財政往來資金的核算和國庫集中支付的業務指導。協助區直部門管理、監督村級“三資”。
(六)社會保障股。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醫療保障、殘聯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和執行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參與社會保障資金和社會保險基金相關工作監督管理,審核並匯總編制全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區級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管理等辦法。負責對所聯繫部門(單位)財政資金(基金)的監督管理。
(七)財政監督評價股(會計股、法規股)。擬訂全區財政監督的有關制度辦法。承擔財稅法規、政策的貫徹執行情況、預算管理有關的監督工作。承擔監督檢查全區會計信息質量有關工作。承擔財政內部控制建設牽頭工作。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內部控制規範。按規定承擔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工作。指導全區會計人才隊伍建設有關工作。指導和監督代理記賬機構業務工作。負責代理記賬機構黨建工作。指導財政會計學會和珠算協會日常工作。承擔有關行政審批服務事項的辦理與組織協調工作,負責政務視窗的管理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行政聽證和行政應訴等工作。組織財政普法工作。
(八)國有資產管理股(金融監督管理股)。負責擬訂全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按規定審核資產配置、處置、產權變動和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等事項。監督管理全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承擔對所監管企業重大投資決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工作。研究提出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建議。指導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指導國有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擬訂所監管企業收入分配的政策和管理辦法。根據有關規定,承擔調控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總體水平的工作,提出所監管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和激勵辦法並組織實施。按照有關規定,規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等。起草企業國有資產監管有關制度,承擔監管企業章程的審核工作。負責對監管企業日常重大事項進行監管。建立健全國有企業績效評價體系。承擔所監管企業財務動態監測和經濟運行情況分析工作。承擔國有資產統計分析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管理工作,承擔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承擔所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工作。審核所監管企業資本金變動、股權轉讓及發債方案。監督、規範國有產權交易。擬訂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聯繫所監管企業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工作。
研究分析國家金融政策、巨觀金融形勢和全區金融運行情況,擬訂全區金融行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地方金融行業數據統計相關工作。聯繫銀行業、保險業等金融機構,組織政府、企業與金融機構開展合作、對接,引導、協調和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全區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持力度。按規定負責地方金融機構業績評價等有關管理工作。協調建立駐屯金融管理部門與政府之間信息共享、風險處置、業務發展和消費者保護等協作機制,防範、化解和處置地方金融風險工作。配合做好金融信用體系建設。推進全區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與發展,協調推進企業掛牌、上市和重組、兼併、再融資工作,培育多層次資本市場後備企業。承擔協調推進區級股權投資基金體系建設有關工作。承擔協調建立地方金融風險預測預警體系,會同有關部門防範和打擊金融欺詐、非法集資、非法證券期貨活動、非法交易場所、非法網際網路金融活動等各類違法違規行為。負責金融安全知識宣傳普及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信訪、維穩工作。承擔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等機構的監督管理。指導監管投資公司、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社會眾籌機構、地方各類交易場所。
(九)區民生工程工作辦公室。負責擬訂全區民生工程實施方案、相關政策及配套措施,落實民生工程的資金籌集、分配方案,組織對民生工程資金籌措、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開展民生工程督查、檢查、考核和宣傳工作,協調推進全區民生工程的組織實施。建立健全民生工程已建工程類項目運行、維護、管理等相關制度。承辦區民生工程協調小組及其辦公室日常工作。

現任領導

局長:徐新勝

榮譽表彰

2017年6月20日,獲得安徽省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授予的“第十一屆安徽省文明單位”榮譽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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