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小基,男,漢族,1962年2月生,江西新餘人,1991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3年7月參加工作,江西財經學院國民經濟計畫專業畢業,獲經濟學學士學位。曾任江西省新余市財政局調研員。
2020年3月,江西檢察機關依法對黃小基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基本介紹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雙開,決定逮捕,提起公訴,
人物履歷
1979.09--1983.07江西財經學院國民經濟計畫專業學生
1983.07--1988.11廣西經濟管理幹部學院教師,計畫教研室副主任
1988.11--1990.11江西省新余市外貿局幹部、計畫科副科長
1990.11--1992.03江西省新余市外貿局計畫科科長
1992.03--1995.04江西省新余市輕工紡織化工產品進出口公司副經理(掛職)
1995.04--1996.03江西省新余市對外貿易總公司總經理助理
1996.03--1998.03江西省新余市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公司經理、書記(聘)
1998.03--2000.06江西省新余市外貿局計畫科科長
2000.06--2002.12江西省新余市外貿局外經科科長
2002.12--2008.08江西省新余市外貿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2008.08--2009.10江西省新余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室黨組成員兼市金融辦主任
2009.10--2011.06江西省新余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室黨組成員兼新經濟組織黨工委書記(正縣級)、市金融辦主任
2011.06--2011.08江西省新余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室黨組成員兼新經濟組織黨工委書記(正縣級)
2011.08--2013.12江西省新余市發改委黨組書記、主任
2013.12--2014.09江西省新余市財政局黨組副書記、局長;
2014.09--2018.06江西省新余市財政局黨組書記、局長;
2018.06--2020.01江西省新余市財政局調研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9年12月3日,新余市財政局原黨組書記、局長黃小基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江西省紀委省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2013年至2018年,黃小基先後多次違規收受下屬幹部、管理和服務對象所送禮金、購物卡以及菸酒、土特產等。多次違規接受管理和服務對象安排的宴請。此外,黃小基還有其他違紀違法和涉嫌受賄犯罪的問題,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依法雙開
2020年1月,中共江西省紀委、江西省監委對新余市財政局二級調研員黃小基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黃小基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串供、轉移隱匿贓款贓物,干擾省委巡視工作;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和宴請;違反組織紀律,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幹部選拔任用規定,為謀求個人職務調整,送給他人財物;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利益;違反民眾紀律,充當惡勢力犯罪團伙“保護傘”;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出借財政資金;違反生活紀律,道德敗壞;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黃小基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政治意識淡漠,公私不分,底線原則失守,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知止、不收斂、不收手,應依紀依法予以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共江西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江西省委批准,決定給予黃小基開除黨籍處分;由江西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決定逮捕
2020年1月,新余市財政局原二級調研員黃小基(正處級)涉嫌受賄一案,由江西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江西省人民檢察院交辦,由新余市渝水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新余市渝水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黃小基作出逮捕決定。
提起公訴
2020年3月,新余市財政局原二級調研員黃小基(正處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江西省人民檢察院交辦,由新余市渝水區人民檢察院向新余市渝水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黃小基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新余市渝水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黃小基在擔任新余市政府副秘書長、新余市政府金融辦主任、新余市發改委主任、新余市財政局局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