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奕聰慈善基金會是由金光集團創始人黃奕聰先生之孫黃杰勝先生和其夫人虞蘅女士於2006年開始發起創立的全國非公募基金會。
這對年輕夫婦捐出他們的結婚禮金資助教育,並決定以此為契機,以祖父黃奕聰先生之名,進一步捐資2000萬元人民幣設立"黃奕聰慈善基金會"。經過三年多的籌備,基金會於2010年5月4日正式獲得民政部準許,登記成為全國非公募基金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奕聰慈善基金會
- 註冊機構:民政部
- 業務主管:國務院僑務辦公室
- 登記證號:1072
- 社會信用代碼:53100000500021780P
- 組織狀態:正常
發展歷史,主要職能,組織宗旨,業務範圍,慈善計畫,回訪制度,展望,組織結構,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黃奕聰慈善基金會以"支持中國公益事業的發展,扶危濟困,安老扶幼,共建和諧社會"為宗旨,積極投身助教、扶貧、救災,扶持科研、文體、醫療、環保等公益項目,組織志願服務,推動慈善事業發展等領域,希望能將熱心公益、投身慈善的精神和符合中國國情的公益理念廣為傳播。
目前,黃奕聰慈善基金會以扶貧濟困、搭建公益平台和參與社區建設為主要公益方向,已著手實施多個公益項目,如在甘肅、福建、雲南、廣西等多所中國小設立的獎助基金,在北京林業大學、華中農業大學等多所高校設立的"黃奕聰獎學金",鼓勵優秀大學生實踐公益的"APP青年公益實習",長期支持各地社區項目等。除了發展公益項目,基金會也一貫倡導"人人公益"理念,自2008年起就在金光集團APP(中國)上海總部建立了員工志願者制度,並致力於推動集團全中國區三萬多名員工參與志願服務。
在重視機構建設以外,黃奕聰慈善基金會也建立了較為完善的項目管理和回訪制度,並致力於以非物質的方式關懷受贈方,如,基金會每年都會回訪受助對象,與學生們座談,了解他們的學習和生活狀況,關注他們的成長與發展;如,基金會發起員工志願者參與資助貧困學生,及與捐建學校學生通信等活動,共同體驗公益的快樂。
未來,基金會將在延續以往公益工作的基礎上,積極建設自身品牌,提升項目管理能力,開拓新時代下更具持續影響力的公益道路。
主要職能
組織宗旨
支持中國公益事業的發展, 扶危濟困, 安老扶幼, 共建和諧社會。
業務範圍
(一)慈善救助:
(1)資助貧困地區的教育事業,幫助學齡兒童和青少年獲得平等的教育機會;
(2)設立獎學金和助學金,獎勵特別優秀的青少年人才,資助家庭貧困的優秀學生;
(3)資助患有各種先天性疾病和殘障的兒童,資助罹患重大疾病的患者群體;
(4)積極援助遭受颱風、地震、海嘯、洪水等自然災害的地區和民眾,積極幫助遭遇社會突發事件和意外事故的社會群體,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
(5)參與扶貧工作,積極幫助落後貧困的山區、農村和城鎮貧困人群;
(二)公益援助:
(1)參與和推動文化、體育、環保等其他社會慈善公益援助事業;
(2)組織志願者服務,開展多種形式的志願者活動;
(3)積極扶持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發展的重大科研項目,對取得重大貢獻的組織和個人進行獎勵;
(4)獎勵在教育、醫療、文化、環境保護等社會工作領域有傑出貢獻的個人和團體;
(三)積極參與和推動與國內外其他公益團體之間的合作與交流,積極探索中國公益事業的發展道路。
慈善計畫
籌備期間,黃奕聰慈善基金會已著手實施多項慈善計畫,如:繼續資助金光紙業APP(中國)自2002年起就資助的廣西希望高中“金光希望之星班”;在北京林業大學、廣西大學、華中農業大學等八所高校設立獎學金,並宣導綠色循環經濟;積極參與2008南方雪災、2008汶川地震、2010玉樹地震等重大自然災害的重建工作;建設“金光讀書樂”、“金光心靈家園”等品牌項目,關注偏遠地區、災後重建地區孩童的閱讀習慣培養與心靈重建;通過持續資助上海三林世博園區開展社區活動、開展2010“APP世博零距離”夏令營活動,建設和諧社區,拉近偏遠及災後重建地區與上海世博會的距離;通過向慈善刊物捐贈用紙、開展“APP公益實習生”等項目,積極傳播慈善文化,宣導公益理念,讓在校大學生走進NGO,開拓他們的眼界,也為公益行業儲備人才;等等。
回訪制度
除了進行公益捐贈以外,黃奕聰慈善基金會也建立了較為完善的項目管理和回訪制度,並致力於以非物質的方式關懷受贈方,如,基金會每年固定會回訪廣西希望之星班、福建奕聰學園、設立獎學金的高校等長期捐贈的對象,與學生們座談,了解他們的學習和生活狀況,關注他們的成長與發展;如,基金會在APP(中國)上海總部發起員工志願者與由集團捐建的福建奕聰中學的同學們通信的活動,關懷他們的成長等。
展望
2010年,基金會的正式成立,標誌著APP(中國)和基金會公益慈善事業踏上新的起點,基金會將在延續以往公益工作的基礎上,積極建設自身品牌,提升項目管理能力,開拓新時代下更具持續影響力的公益道路,與國內外公益組織一起,將中國公益慈善事業推向新的高峰。
組織結構
第二屆理監事
理事
Tei Ah Lek(理事長)
黃奕聰慈善基金會法定代表人
黃奕聰慈善基金會理事、理事長
現任金光紙業(中國)投資有限公司執行董事
虞蘅(副理事長)
黃奕聰慈善基金會創始人之一
黃奕聰慈善基金會理事、副理事長
Jackson Wijaya Limantara
黃奕聰慈善基金會創立人之一
黃奕聰慈善基金會理事
現任金光紙業(中國)投資有限公司副總裁
翟京麗
黃奕聰慈善基金會理事
現任金光紙業(中國)投資有限公司副總裁
徐新林
黃奕聰慈善基金會理事。
現任金光紙業(中國)投資有限公司法務部總經理
姚凱山
黃奕聰慈善基金會理事
現任金光紙業(中國)投資有限公司總經理辦公室副總經理
蘇薔華
黃奕聰慈善基金會理事
現任黃奕聰慈善基金會秘書長
虞彪
黃奕聰慈善基金會理事
現任台灣台北財團法人癌症關懷基金會董事
朱紅寶
黃奕聰慈善基金會理事
現任金光紙業(中國)投資有限公司總經理特助
監事
宋建平
黃奕聰慈善基金會監事
現任金光紙業(中國)投資有限公司總裁特助
李允進
黃奕聰慈善基金會監事
現任金光紙業(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信息技術部總經理
機構設定見圖
組織章程
黃奕聰慈善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黃奕聰慈善基金會,英文名稱是Huang Yi Cong Foundation。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發起人為黃杰勝先生和虞蘅女士。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支持中國公益事業的發展,扶危濟困,安老扶幼,共建和諧社會。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000萬元,來源於黃奕聰家族的自願捐贈。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務院僑務辦公室。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住所為上海市延安東路222號外灘中心8樓。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發起人為黃杰勝先生和虞蘅女士。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支持中國公益事業的發展,扶危濟困,安老扶幼,共建和諧社會。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000萬元,來源於黃奕聰家族的自願捐贈。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務院僑務辦公室。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住所為上海市延安東路222號外灘中心8樓。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慈善救助:
1.資助貧困地區的教育事業,幫助學齡兒童和青少年獲得平等的教育機會;
2.設立獎學金和助學金,獎勵特別優秀的青少年人才,資助家庭貧困的優秀學生;
3.和相關公益組織合作,資助患有各種先天性疾病和殘障的兒童,資助罹患重大疾病的患者群體;
4.積極援助遭受颱風、地震、海嘯、洪水等自然災害的地區和民眾,積極幫助遭遇社會突發事件和意外事故的社會群體,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
5.參與扶貧工作,積極幫助落後貧困的山區、農村和城鎮貧困人群;
(二)公益援助:
1.支持青少年參與公益,培育青年公益人才,獎勵有突出表現的公益機構、學生公益社團和個人;
(一)慈善救助:
1.資助貧困地區的教育事業,幫助學齡兒童和青少年獲得平等的教育機會;
2.設立獎學金和助學金,獎勵特別優秀的青少年人才,資助家庭貧困的優秀學生;
3.和相關公益組織合作,資助患有各種先天性疾病和殘障的兒童,資助罹患重大疾病的患者群體;
4.積極援助遭受颱風、地震、海嘯、洪水等自然災害的地區和民眾,積極幫助遭遇社會突發事件和意外事故的社會群體,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
5.參與扶貧工作,積極幫助落後貧困的山區、農村和城鎮貧困人群;
(二)公益援助:
1.支持青少年參與公益,培育青年公益人才,獎勵有突出表現的公益機構、學生公益社團和個人;
2.參與和推動文化、體育、環保等其他社會慈善公益援助事業;
3.組織志願者服務,開展多種形式的志願者活動;
4.積極扶持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發展的重大科研項目,對取得重大貢獻的組織和個人進行獎勵;
5.獎勵在教育、醫療、文化、環境保護等社會工作領域有傑出貢獻的個人和團體;
(三)積極參與和推動與國內外其他公益團體之間的合作與交流,積極探索中國公益事業的發展道路。
3.組織志願者服務,開展多種形式的志願者活動;
4.積極扶持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發展的重大科研項目,對取得重大貢獻的組織和個人進行獎勵;
5.獎勵在教育、醫療、文化、環境保護等社會工作領域有傑出貢獻的個人和團體;
(三)積極參與和推動與國內外其他公益團體之間的合作與交流,積極探索中國公益事業的發展道路。
第三章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由七到十五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遵守中國的憲法和法律;
(二)熱心社會公益事業,認同本基金會的宗旨;
(三)具有較強的公益意識,能依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獨立、客觀、謹慎地參與議事決策;
(四)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選舉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理事會提名候選人,報業務主管部門同意後,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相互間有近親屬關係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遵守基金會章程,遵從理事會決議;
(二)積極參與基金會組織的各項公益活動,積極代表基金會參與社會公益活動;
(三)有權向理事長提出召開臨時會議或特別會議的建議,有權調閱基金會所有檔案、檔案,有權監督和質疑基金會的財務狀況;
(四)在理事會議上充分行使表決權和建議權。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制訂、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議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含)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含)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投資活動和重大捐助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會議記錄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遵守中國的憲法和法律;
(二)熱心社會公益事業,認同本基金會的宗旨;
(三)具有較強的公益意識,能依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獨立、客觀、謹慎地參與議事決策;
(四)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選舉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理事會提名候選人,報業務主管部門同意後,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相互間有近親屬關係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遵守基金會章程,遵從理事會決議;
(二)積極參與基金會組織的各項公益活動,積極代表基金會參與社會公益活動;
(三)有權向理事長提出召開臨時會議或特別會議的建議,有權調閱基金會所有檔案、檔案,有權監督和質疑基金會的財務狀況;
(四)在理事會議上充分行使表決權和建議權。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制訂、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議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含)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含)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投資活動和重大捐助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會議記錄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業務主管單位可向基金會派遣理事或監事;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五)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業務主管單位可向基金會派遣理事或監事;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五)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八)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八)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黃奕聰家族的自願捐贈;
(二)金光集團APP(中國)內部企業及黃奕聰家族下屬企業的自願捐贈;
(三)基金的保值、增值;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一)所涉金額在五百萬人民幣以上的投資;
(二)在全國範圍內具有重大影響的投資。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不得違背捐贈人的意願;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八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九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一)黃奕聰家族的自願捐贈;
(二)金光集團APP(中國)內部企業及黃奕聰家族下屬企業的自願捐贈;
(三)基金的保值、增值;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一)所涉金額在五百萬人民幣以上的投資;
(二)在全國範圍內具有重大影響的投資。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不得違背捐贈人的意願;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八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九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經2013年08月23日一屆六次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黃奕聰慈善基金會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黃奕聰慈善基金會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