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友芳,廣東省韶關市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
2020年1月,廣東省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黃友芳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友芳
- 犯罪性質:黑社會性質犯罪
犯罪經歷,依法判決,
犯罪經歷
上世紀九十年代,黃友芳等人在韶關市曲江轄區內實施賭博、鬥毆等違法犯罪活動,並不斷招納親屬、社會閒散人員、刑滿釋放人員參與其中,逐步發展成為以其為首要分子的犯罪集團。為顯示江湖地位,達到稱霸一方的目的,1998年10月,黃友芳指使他人對競爭對手實施槍擊、刀砍致被害人重傷,此後,黃友芳等人相繼實施了一系列違法犯罪行為,逐步從犯罪集團發展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其間,以黃友芳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持槍、持刀實施多起故意傷害、綁架、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造成3人重傷、6人輕傷、1人輕微傷;多次開設賭場、組織他人到境外賭博,涉賭資金上億元;通過實施綁架、勒索財物、盜伐林木等違法犯罪活動大肆斂財;在被害人未能償還賭債時,多次採取非法拘禁、毆打等暴力或脅迫手段進行追討,致部分被害人因無法償還巨額賭債,害怕遭到報復傷害,被迫離開,至今未返;當違法犯罪行為被追責時,黃友芳指使成員包攬罪行,且在明知組織成員犯有嚴重罪行的情況下幫助逃避、藏匿。
法院認為,以黃友芳為首的犯罪組織,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攫取巨額非法經濟利益,形成一定的經濟實力,將所獲取的部分經濟利益用於維繫該犯罪組織的運轉,為非作惡,欺壓民眾,稱霸一方,給被害人和當地民眾造成心理恐懼,嚴重破壞了社會治安和經濟、生活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和危害性特徵,依法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黃友芳作為組織、領導者,應對該組織所犯全部罪行承擔責任,其他各成員應當對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擔相應責任。綜上,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依法判決
2020年1月,廣東省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黃友芳等23人涉黑案一審公開宣判,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綁架罪、窩藏罪、開設賭場罪、賭博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盜伐林木罪,數罪併罰,判處黃友芳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22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九個月至二年二個月不等,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或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