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南藏族自治州審計局是黃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南藏族自治州審計局
- 隸屬:黃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畫;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二)主管全州審計工作。負責對全州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全州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全州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三)向州人民政府提出年度州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結果報告。受州政府委託向州人大常委會提出州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州人民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州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縣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直接進行下列審計,出具審計報告:
1.州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
2.州級各部門、事業單位財政收支。
3.州級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
4.縣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
5.州政府部門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6.州人民政府投資和以州人民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工程竣工決算。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國內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省審計廳授權的審計。
(五)按規定對州管黨政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與縣人民政府共同領導縣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縣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縣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縣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做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協管縣審計機關負責人。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州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實施“金審工程”,推進審計信息化建設。
(九)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十)承辦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州審計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秘與文電管理、辦公自動化、重要檔案、講話材料的起草,新聞宣傳與發布、政務信息、機要、保密、檔案、信訪和接待工作;負責計算機輔助審計套用系統的引進、推廣;推進審計信息化建設;編制審計工作規劃,安排年度審計項目;承擔全州審計統計報表的匯總、上報工作;負責局機關的後勤服務保障工作,管理機關辦公設備、公用物品;負責車輛和計算機的安排、維護和管理;負責局機關退休人員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審計普法和依法治理等工作;協調局政務公開工作;負責全局的綜合治理、安全保衛、環境衛生等工作;配合各領導小組,做好局機關黨建、精神文明、機關效能建設等中心工作。
(二)財政經貿審計科。
負責審計州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負責審計縣級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負責審計州屬國有經貿企業和國有控股經貿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承辦省審計廳授權對省駐州企業、事業單位和國有金融機構及地方金融機構的審計事項;承擔相應審計事項的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
(三)行政事業與社會保障審計科。
負責審計與州財政有撥繳款關係的州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州法院機關、檢察院機關和黨政組織、社會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負責審計州政府有關部門和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負責審計由州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受州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收支以及各項社會福利、救災救濟、扶貧開發、優撫安置和社會捐贈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承擔相應審計事項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
(四)農牧與資源環保審計科。
負責審計州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受州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農牧、林業、水利、資源環保以及生態建設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負責對州級管理的建設項目的概預算執行和決算的審計監督;負責對國債投資項目和基礎設施項目的跟蹤審計。根據省審計廳的授權和州政府規定,負責審計國際組織和各國政府、國內政府援助、貸款和贈款項目的財務收支情況。承擔相應審計事項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
(五)經濟責任審計科。
組織協調全州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年度計畫編制,依據委託或授權對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統籌全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負責全局經濟責任年度項目文書審核、把關和分發,協助相關部門運用經濟責任審計成果。承擔相應審計事項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