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勇(文昌市水土保持站原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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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公訴,

提起公訴

2019年1月21日,文昌市水土保持站原負責人黃勇涉嫌貪污罪受賄罪私分國有資產罪、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一案,由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依法向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黃勇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黃勇。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書指控: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黃勇在擔任文昌市水土保持站負責人期間,利用職務之便,貪污公款,數額特別巨大;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數額較大;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身為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應當以貪污罪、受賄罪、私分國有資產罪、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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