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先才

黃先才,男,1968年4月出生,江西九江市人,漢族,在職研究生。曾任九江市環境保護局局長、浙江大學校友總會理事。

2014年3月,接受組織調查。 2014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 2015年1月被開除黨籍。2015年4月7日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000元(已交清)。 2017年8月30日,南昌市中院裁定,對罪犯黃先才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二十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先才
  • 出生地:江西九江市
  • 出生日期:1968年4月
  • 性別:男
人物經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逮捕,開除黨籍,提起公訴,一審宣判,執行變更,

人物經歷

1985年至1989年,攻讀浙江大學生產過程自動化專業;
1989年至1999年,中國石化集團九江石化總廠工作;
1999年至2004年,先後任共青團九江市委副書記、書記;
2004年至2006年5月,任中共彭澤縣委副書記、紀委書記;
2006年6月,任中共彭澤縣委副書記;
2009年9月任中共廬山區委副書記;
2011年11月任九江市環境保護局黨組書記、局長。主持九江市環保局全面工作。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4年3月,據江西省紀委網站訊息,九江市環保局局長黃先才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逮捕

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4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

開除黨籍

2015年1月,經查,黃先才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賄賂;收受禮金;違反廉潔自律規定,參與營利活動。黃先才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違法,其中受賄問題涉嫌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九江市紀委審議並報九江市委批准,決定給予黃先才開除黨籍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九江市人民檢察院以九檢公訴刑訴(2014)4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先才犯受賄罪一案,於2014年12月29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5年3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一審宣判

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5年4月7日作出(2015)九中刑二初字第2號刑事判決,認定黃先才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000元(已交清)。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交付執行。

執行變更

2017年8月30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罪犯黃先才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減刑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條款之規定,裁定如下:對罪犯黃先才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二十天。(減刑後刑期:自2014年5月20日起至2019年3月30日止)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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